韩国与新加坡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上的核心差异是什么,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实行强制申报制度,以资产或销售额规模门槛为基础,对大型公司参与的特定交易适用事前申报和等待期;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则采取自愿申报和企业自我评估机制,没有申报义务但保留主动执法权。两国机制差异显著,却均能有效维护市场竞争。

中国2024年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仍在完善跨部门协同和程序透明度。理解两国差异背后的制度逻辑,有助于中国优化申报机制设计。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6/07/30 10:06

韩国与新加坡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申报义务、审查触发方式和执法模式三个层面。

韩国实行强制申报制度。一般规模门槛以交易一方资产或销售额达到3000亿韩元、另一方达到300亿韩元为基础;即使未达到规模门槛,交易金额达到6000亿韩元且目标在韩国具有实质业务活动时,也可能触发申报。韩国制度并非所有达到门槛的交易都统一采取事前申报,大型公司参与的特定交易通常适用事前申报和等待期,其他类型可能适用事后申报。2024年起,私募基金设立、母子公司间部分合并或营业转让、有限范围的董事兼任等低竞争风险交易获得豁免。2025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共审查完成590件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50件进入深入审查,3件被附加纠正措施。

新加坡采取自愿申报和企业自我评估机制。没有申报义务并不意味着交易可以免于审查。若交易可能实质性削弱竞争,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可依职权调查、采取临时措施并要求补救。该委员会提示,合并后市场份额达到40%以上,或达到20%至40%且前三家合计份额达到70%以上时,通常需要重点评估,但这些是筛查指标而非当然违法标准。Grab并购Uber东南亚业务案例表明,即使交易已经实施,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仍可认定违法、处以罚款并施加行为性措施。该制度的核心是自我评估加事后执法,而非简单的宽松监管。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在于,申报机制的选择应与市场结构、执法能力和信息透明度相匹配。韩国强制申报适用于财阀主导、股权集中、大型交易频繁的市场结构,便于监管机构主动掌握交易动态;新加坡自愿申报则依托高度透明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法律环境,通过事后执法威慑实现竞争保护。中国2024年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提高为全球合计超过120亿元且至少两方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或中国境内合计超过40亿元且至少两方均超过8亿元,已在优化门槛设计。下一步可借鉴韩国细化申报类型区分事前与事后程序,同时参考新加坡建立更明确的筛查指标和事后执法案例指引,在减轻企业合规负担的同时保持竞争审查的有效性。

参考报告REPORT

专题研究报告:韩国与新加坡并购重组研究,制度演变、市场特征与对中国的启示.pdf

研究背景与目的本报告系统梳理韩国与新加坡并购重组市场的历史变迁、行业动因、法律监管与典型案例,旨在为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深化改革提供制度借鉴。研究将并购重组界定为取得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股权或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及重大业务转让,少数股权投资、合资和基金配置单列为战略投资。市场数据更新至2025年末,制度政策更新至2026年7月。韩国市场核心发现韩国并购市场以危机驱动和财阀主导为显著特征,经历了从制度起步、危机重组到活跃繁荣的完整周期。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2025年审查完成590件经营者集中案件,对应金额约358万亿韩元,案件数同比下降26%、金额同比上升30%,显示申报数量收缩但大型交易贡献上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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