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对该问题感兴趣的话,推荐你看看《科技创新企业信用债融资研究课题报告》这篇报告,下面是部分摘录的内容,具体请以原报告为准。
(一)政策可行性
科创企业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在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指 引下,我国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系列政策日趋完善。
一是 落实注册制改革,推动公司信用债市场高质量发展。2020 年 3 月 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注册制。2021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 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高收益债 产品,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得性与便利度。
二是支持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进行债券融资。2019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支持 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
三是多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发展意见》指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 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加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 金作用,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
(二)法律可行性
课题试点以非公开发行为主,备案登记制度不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需报相关行政监管部 门注册;对于非公开发行应履行的程序,《证券法》没有明确规 定,仍存在法律空白。根据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的监管实践,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采用事后备案管理模式,承销 机构或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 会报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虽采用事前注册模式, 但是审核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相较于公开发行明显宽松,更多体 现为对拟发行债券的登记管理。因此,科创企业信用债非公开发 行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且符合目前对于公司信用类债券非公开 发行的监管实践。
(三)操作可行性
课题组设计了较为完备的债券发行全流程方案与风险防控 机制体系。试点方案覆盖了从申请参与试点到债券发行的全流程, 拟定了发行业务规则、中介机构选聘规则以及各主体参与试点的 主协议,设置了覆盖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紧扣事前、事中、 事后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体系,制定了“实验-试点-推广”三步走 的试点落地战略。
中央结算公司具备提供债券全生命周期服务的能力,能够满 足试点的基础设施需要。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债券市场提供包括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付息兑付、估值、担保品管理、 信息披露等在内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同时作为企业债券受理审核 机构具备债券受理审核方面的经验优势。
(四)可行性结论
综合观之,科创企业信用债融资试点在政策、法律、操作层 面均具有可行性。有意向的试点地区可在充分论证、科学规划的 前提下,将科创企业信用债融资试点纳入地方发展规划、跨区域 协作或发展改革试点当中,主动承接国家政策,率先探索“债券 科创板”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