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三种数据要素类型讨论权益配置方案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2/09/07 09:16

如果你对该问题感兴趣的话,推荐你看看《数据治理研究报告:数据要素权益配置路径(2022年)》这篇报告,下面是部分摘录的内容,具体请以原报告为准。

一是基于社会本位考量推进个人信息权益配置。随着数 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单纯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愈发捉襟见肘,需要一种联系的、动态的个人信息权益配置观念。个 人信息兼具个人性、社会性和公共性,在其上交织着人格利 益、商业利益和政府管理需求等复合式利益,不应只受限于 个人的控制和决定。为此,个人信息权益配置方案,应从全 局高度对各主体利益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分配,在规则安排 上不但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细化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享有各项权利的行权方式;同时,也要拓展个人信息处理 者利用个人信息的合理空间,明确个人信息处理除同意外其 他合法性基础的具体内涵以及实现方式,并回应国家机关为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处理个人信息的诉求,从而最大 化实现数据价值。

二是基于价值生成机制视角推进企业数据权益配置。目 前,企业数据内涵与权益体系在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企业 数据从产生到利用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承载的权益类型 也是向前向后迁移转换的,需要将企业数据流转过程中相关 的主体、行为、形态、场景等有效统摄,识别不同场景中数 据相关主体的利益需求。鉴于企业数据价值的动态性与阶段 性,本报告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视角,将企业数据分为原 始数据、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29根据企业数据在收集阶段与 加工阶段的价值形态的不同,赋予差异化财产权益保护规则。

在数据集合生成阶段,此时尚未改变数据源的初始形式,只 是加入了数据处理者的劳动投入,将符合需求的海量数据进 行聚合,可认为数据集合同时承载了个人的人格利益、企业 财产利益。可采取“互不干扰”的分层权益配置方式,即个 体权利的享有并不影响整体权利的形成,个人仍可以独立行 使其基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所享有的权利,不妨碍数据处理 者基于加工处理所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的财产性权益。这种 财产性权益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支配属性的控制权,但排他性 效力弱于所有权。例如,数据集合的利用要以保障个人信息 权益为前提要件,一旦与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发生冲突时, 必须让位于个人的各项权利。

在数据产品生成阶段,技术的 介入改变了原有数据本身的结构,数据处理者对数据集合进 行深度汇总与分析,从杂乱无章的数据集中提炼内在规律, 形成具有价值的信息进行归纳性推演,是数据从量变到质变 的过程。此阶段,原始数据中的人格属性不再,此时其上承 载的利益类型仅包含数据处理者的财产利益。因此,应承认 数据处理者对其数据产品享有控制、使用、传输、处分等专 有权能。

三是基于政府管理理念推进公共数据权益配置。结合理 论和实际,将公共数据权益配置给政府是较为合适的制度方 案。首先,将公共数据配置给政府符合劳动财产理论的基本价值理念,公共数据由政府收集完成,政府进行支配、处分 等是劳动占有的应有之意。其次,能够深化公共数据的利用 和开发,推动公共数据的流转和二次利用问题,解决“不愿” “不敢”“不能”共享的问题。最后,政府已经形成较为成熟 的公共资源利用机制,由其控制公共数据分配也有助于防止 公共数据利用的市场失灵。

公共数据属于公共资源范畴,我 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定位决定了公共数据权 益应当归属于政府。公共资源是指属于国家和社会公有公用 的用于生产或生活的有形资源、无形资源以及行政管理和公 共服务形成或衍生的其他资源。而公共数据是政府在履行公 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时形成或衍生的数据资源,是政府履 行职责的“副产品”,其记录和证明着政府行为轨迹,自然属 于公共资源。32公共资源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有,任何主体都不 得在整体上独占和使用公共资源,这是我国对公共资源归属 的基本定位。33公共数据权益配置也应遵循同样的进路,公共 数据虽归属政府并由政府控制支配,但政府仅是代表国家行 使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管控等权利,从本质上 讲公共数据所有权应当也只能由全体人民享有。换言之,政 府仅是代表全民对公共数据行使相应权利,全部收益最终归 属于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