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简单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你想更深入地了解,可以下载《商业健康保险目录标准制定与长期发展保险报告》这篇报告查看。
一是保险行业统一目录,典型国家为德国。德国PKV代表各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形成统一的商保目录,并代表会员 公司参与药品价格谈判。
二是政府或行业协会对于部分商保做目录制定或指导。如新加坡政府会对其与医保相衔接的补充型商保IP的 保障责任做统一指导,新加坡7家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运营的IP保险,保障责任基本相同,其目录也相应的保持 一致,保险产品之间的差异体现在了理赔时效等服务上。美国的Medicare保险,其基本层PartA、PartB为政府运营,对住院药品有一定的覆盖;PartD为门诊药品责任,由保险机构运营,参保人额外付费购买,但因为同样属于 Medicare的一部分,联邦政府对于Medicare的药品目录也有统一的界定。但是,新加坡、美国受政府指导的保险 之外的其他中高端市场化保险产品,其目录的制定权取决于保险机构自身对产品的设计。
三是保险机构根据保险产品自行制定药品目录,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是由保险机构根据产品自行设计目录, 美国的雇主险等纯商业运作的保险,除了保险机构制定目录之外,很多产品也将目录制定权交给PBM公司来做专 业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