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对该问题感兴趣的话,推荐你看看《商业健康保险目录标准制定与长期发展保险报告》这篇报告,下面是部分摘录的内容,具体请以原报告为准。
1.商保药品目录的应用范围仍然较小,局限于“特药险”、“惠民保”等少数产品,这类保险产品的保障期短,而特 药使用一般在确诊后有半年的滞后,保障水平不足;目前保险机构能提供的药品种类较局限,大多集中在肿瘤、 罕见病用药领域,在其他诸如慢病药品、罕见病药品、医疗器械、数字疗法等创新疗法上较少体现。
2.商保药品目录大都以简单的名录清单形式呈现,尚处于药品罗列的初级阶段,险企主要以覆盖药品数量多寡为 竞争方向,目录药品数量与商保筹资水平、地区人均收入水平缺乏显著相关性,甚至有机构为了凑药品数量,把 大量自付负担有限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清单,提高对外宣传的卖点,但实际药品的选择并无有力依据,无法真 正解决患者的疾病需求与负担,应用性不高。
3.在药品遴选机制上,由于保险机构对药械行业的理解不深,目录制定过程缺少卫生经济学等多维度评估手段, 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选择药械时往往追求低发生率,部分商保药品目录在更新频率、复合型支付标准、管理机 制和配套措施等方面较为薄弱,缺乏有效的精细化管理,缺少对于价值、公平、经济性的兼顾,因此目录的价值 性和可持续性仍有待检验。
4.由于缺乏药品相关的定价能力,随着医疗险保障期间的拉长,在长期医疗险领域加入特药责任,可能导致带病 体不断累积,赔付率逐年递增。为了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现长期稳健发展,保险机构通常会用再保险的方式, 将定价责任和赔付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机构,将服务外包给TPA公司,这样一方面使得保险成本上升,另一方面对 TPA公司可持续服务能力的管理也存在挑战。
5.药品尤其是特药属于特殊商品,老百姓的认知理解有限,单纯从保额、药品数量上看,无法真正了解产品价值、 保障与定价的合理性,此类产品宣传难度较高,存在服务争议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