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概括一下,内容都来自报告《证券行业专题报告:券商如何有效利用资本补充工具》,如果想要更多了解的话,可以前往原报告查看。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 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 15% 以上的情形;
3)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三十。
5)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 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