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概括一下,内容都来自报告《大秦铁路(601006)研究报告:大秦线需求高位维稳,铸就高票息看涨期权》,如果想要更多了解的话,可以前往原报告查看。
1830年:美国第一条铁路“巴尔的摩-俄亥俄”线建成通车,美国开启了铁路运输的时代。
后续政府对铁路运输市场极少干预,还采取赠送土地、减免税负等优惠政策鼓励从事铁路运输。
1865年:铁路已基本确定在美国运输业中的垄断地位。
1916年:美国铁路总运营里程达约40.9万公里,铁路从业人员180万人,铁路公司高达6000多个,铁路货运量周转量占总货运 周转量的77%。
1906年:出台《赫伯恩法》加强州际商务委员会(ICC)的权利,规定ICC有权规定最高运价以限制运价变化;ICC的裁决对 运输企业有严格的约束力;铁路运输企业要改变运价则须有30天的通告期等。
1910年:出台《曼恩-埃尔金斯法》,规定ICC有权终止铁路运输企业改变运价;ICC可自行组织听证会以确定运价的合理性等。

1913年:出台《估计法》,要求ICC评估铁路资产的合理价值,以便制定和检查铁路运价;铁路运输企业需执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即使经营亏损也不能关停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铁路线。
ICC管制权利的加强虽然起到了铁路行业反垄断的作用,但没有依据经济发展及市场形势的变化对管制政策灵活调整,导致竞争 走向极端,企业财务负担加重、经营僵化。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铁路业陷入最严重衰退的地步,70年代10年间10家主要的铁路 公司倒闭,铁路货运市占率由1916年83.3%下降至1975年29.5%。
1976年:出台《铁路复兴和管制改革法》,放松对铁路运价管制,为企业变动运价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0年:出台《斯塔格斯铁路法》,允许铁路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运价;规定铁路公司采用合同运价;不再强制要求 铁路公司继续经营亏损线路;明确强调铁路公司收益的充分性;在铁路公司不滥用市场势力侵犯托运人权利的前提下,最大程 度拓宽管制的豁免范围。
1995年:出台《州际商务委员会终止法》(ICCTA),撤销ICC,同时对铁路业的管制范围内容等方面相应进行界定和调整。
通过逐步放松的铁路运输管制机制改革,美国政府构建了对铁路行业以运价管制为核心的适度有效的监管体系。铁路企业经营自 主权明显提升,有效经营手段下铁路投资回报率由1970年2.0%回升至2000年8.5%,铁路货运周转量占比由1980年22.34%回升 至2014年3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