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以单独报告形式最常见。
发行人提供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两种主要格 式,一是单独的绿色债券报告,二是在涵盖范 围更广的年度、可持续发展或企业社会责任( 或同类)报告中提供。另有部分中国发行人采 用外部审查文件的格式,我们将其视为“单独” 的报告。在中国境外,部分发行人直接在其网 站上发布信息,但这种情况越来越少见。最后, 部分发行人可能会直接私下向投资者报告,但 由于这不是公开的,我们无法获取这些信息, 因此我们不将其视为就本研究而言的“信息披 露”。
尽管中国监管机构没有明确提及信息披露的 格式,但市场最佳实践是编制一份单独的文 件,因为这样更容易获取信息,并可以让发行 人提供更多详情;然而,这样做往往需要投入 更多的资源,而资源也许有限,尤其对规模较 小的发行人而言。因此,发行人也可以在涵盖 范围更广的公司报告中进行披露,但披露内容 应明确标注,最好包含在专门的章节中。

我们发现中国发行人符合最佳实践,倾向于 单独报告,尤其是金融机构。三分之二的金融 机构进行单独报告,而只有不到20%的金融 机构采用在涵盖范围更广的报告中使用专门 章节的方式,13%的金融机构没有在涵盖范 围更广的报告中明确标注披露内容(不良实 践)。只有1%的金融机构既在单独的文件也 在涵盖范围更广的报告(有专门的章节)中作 出了披露。
总体而言,非金融机构的实际表现较好,只有 2%的信息披露采用了不清晰的格式(即在涵 盖范围更广的报告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进 行披露)。按发行人数量计算,最常用的格式是 在涵盖范围更广的报告的专门章节中提供,但 按发行金额计算,则为单独报告格式。此外,按 发行金额计算,同时采用两种格式进行信息披 露的非金融机构占比高于按发行人数量计算 的占比。总体而言,这表明规模较大的非金融 机构发行人更倾向于单独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