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详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篇》这篇报告中,对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的流程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想要查看更多内容,请下载原报告。
前期的项目审核简单地说就是立项研究过程。先由项目申报单位(一般是当地的国有公司或者公立医院、 学校等事业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项目申报意向和相关附件报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教育 局、卫健委、水利局等)同意,再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
根据地方政府披露的实际项目信息可知,在这个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前 期的准备工作,如配合项目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地方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收益与融资 平衡以及法律合规等方面进行客观、独立和专业地评估。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好项目后报本级政府同意, 由本级政府办公厅报送上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具体看,前期项目的审核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包括《项 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报告》等)、项目对应发行专项债券的《信用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聘请的第三方中 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协助地方政府编制项目实施文件的咨询公司等相关 公司。
一般情况下市县级政府是筛选专项债券项目的主体。而对于省本级项目,项目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 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下级政府和省本级项目的单位报送的专项债券项目进行择优挑 选,会同行业部门梳理出项目清单;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项目清单审核并提出专项债券资金额度需求, 两部门协商一致报省级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中央审核同意后,符合发行条件 的项目在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区分轻重缓急予以发行安排。
之所以要存在省级政府审核的一套流程而不是直接将市县级筛选的项目直接报送中央,当然有进一步提升 项目质量和强化监管的意义,但根源在于前期筛选项目的市县级政府并不是专项债券的发行人,发行人是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了能最大程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行人自然要做到优中选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