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数据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在数字经济的整体框架下,基于宏观核算和会计核算的视角都极大地丰富了 人们对数据资产的认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指出:“资产是根 据所有权原则界定的经济资产,即资产必须为某个或某些经济单位所拥有,其所 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它们而获得经济利益”。基于宏观核算的视角,李静萍(2020) 指出,数据具备成为资产所需的明确的经济所有权归属和收益性。遵循这两个基 本属性,参考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2008 年国民账户体系》,许宪春等(2022) 将数据资产定义为拥有应用场景且在生产过程中被反复或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 数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 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 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基于会计核算的视角,张俊瑞等(2020)在无形资 产定义基础上突出数据资产的独特属性,将数据资产界定为“由企业拥有或控制 的具有数据化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朱扬勇和叶雅珍(2018)则结合数据 属性,将数据资产定义为拥有数据权属(勘探权、使用权、所有权)、有价值、 可计量、可读取的网络空间中的数据集。而近期有研究将数据资产的定义扩充到 “由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以电子或其 他方式记录,例如文本、图像、语音、视频、网页、数据库、传感信号等结构化 或非结构化数据,可进行计量或交易,能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
基于数据价值链视角,数据资产可以分为资源性数据资产和经营性数据资产 (黄丽华等,2022)。资源性数据资产是指当原始数据经过加工处理后形成可带 来经济利益的、但尚未进入流通市场的数据资源。该类数据资产具有进一步转化 为可流通的数据产品的潜在价值。此类型的数据资产,数据资产持有者更着重于 高效加工数据、持续扩大数据规模、提高数据质量,增强数据资源的内在价值, 为后续价值创造与要素流通奠定基础。

经营性数据资产是企业持有的由数据集组成的、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可作为商品合法合规地进行流通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各项数据产品及服务。企业可以通 过场内或者场外市场交易将该类数据资产变现,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还 能通过市场机制发掘数据资产的公允价格,促进适用于企业数据资产估值、定价, 和交易机制的形成。
综合而言,当前对数据资产的分类还有许多种,但是都强调了数据资产能够 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流入、具有创造经济利益的潜力等特点,表明数据资产 的价值创造属性已得到了一致认可。通常,进行估值的前提是被评估的数据资产 合法合规并可以交易,因此当前数据资产估值更多聚焦于经营性数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