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市场流通形式有几种?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2/02 10:24

数据要素市场主要存在三种流通形式。

1. 数据开放:以公共数据为主的开放持续推进

数据开放是指提供方无偿提供数据,需求方免费获取数据,没有 货币媒介参与的数据单向流通形式。由于数据提供方无法通过开放直 接获得收益,因此开放的对象往往是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 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公共管 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其他组 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一般而 言,公共数据被认为归国家或全民所有,管理、开放等职责由政府或 其他公共机构代为行使。由于其公共性,除去个人敏感信息、企业商 业秘密、国家秘密之外,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可以使其拥有的高价值 回馈社会。

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是各地政府推进数据开放的主要手段。近 年来各地方政府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方面积极推进,取得了良好 成效。目前,除港澳台外,我国已有 21 个省级行政区上线公共数据 开放平台。全国 333 个地级行政区中建成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地区占 比已达 58%2。尽管各地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效果存在差异,部分平台 数据容量小、更新频率低,但一些省市平台已形成较大规模,开放的 数据集、数据接口已覆盖公共安全、社会民生、经贸工商、交通出行 等多个领域,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做出示范。

部分地市公共数据开放配套的制度与机制逐步完善。目前,我国 已有十余个省市的地方法规涉及公共数据开放相关内容,各地正在加紧落实中央指导文件与地方数据条例的相关要求。例如,广东省在省 级制度层面落实“一数一源”,即公共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公共数 据采集清单,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的要求,依据 统一标准提供公共数据,有效解决基础数据重复采集、汇聚路径不清 晰、质量问题难追溯等难题。上海市 2022 年 8 月发布《2022 年上海 市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工作安排》,持续对开放细则、工作机制、技术 要求提出更细致目标,通过建设样本数据集、组织开放清单常态化梳 理、建立需求工单转交机制等措施,确保开放服务便捷、质量持续提 升、需求及时响应。

我国的公共数据开放现状距离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发 达国家的公共数据开放起步较早,美国、德国等国家均已建立起全国 性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例如早在 2009 年上线的美国 data.gov 网站, 发布了农业、商业、气候、教育、能源等多领域的高质量公共数据, 至今仍在不断更新。为保证公共数据开放质量,data.gov 还开发了开 放数据仪表盘,设计了数据质量自动评分与人工评分机制。政府、企 业、公众均可查看开放政策数据进展、数据质量评分等内容,公共数 据需求方可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2. 数据共享:政府参与的数据共享趋势加强

数据共享是指互为供需双方,相互提供数据,没有货币媒介参与 的数据双向流通形式。根据共享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间共享、政 企之间共享、企业之间共享等形式。

我国政府间数据共享工作持续推进,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截至 2021 年 5 月,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上线目录超过 65 万条,发布共享接口 1200 余个,累计提供数据查询或核验服务超 过 37 亿次3。其中,公安部的自然人基础信息、教育部的高校学历学 位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基本信息、民政部的婚姻登记信息等, 长期位于共享调用榜前列4,对各类政务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政企间数据共享逐渐形成趋势。以美团与各地监管机构合作的 “政企通”为例,自 2019 年以来,美团与辽宁、天津等地建立合作, 通过数据共享优化餐饮安全监管。2021 年 6 月,美团同上海联合打 造“城市美好生活数字体征系统”,政府提供交管数据,帮助美团优 化交通调配;美团提供不涉及用户隐私的规律性数据,协助政府探索 覆盖吃、住、行、游、购、娱等场景的城市数字治理方案。

企业间数据共享以供需合作需求为牵引,同一生态内企业、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点对点协商约定相互提供数据的方式。然而, 企业内部协商的模式导致数据共享情况整体处于黑箱状态,具体共享 方式、开发利用方式相对不透明,公开资料较少。

3. 数据交易:场外需求旺盛,场内重启热潮

数据交易是指提供方有偿提供数据,需求方支付获取费用,主要 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数据单向流通形式。数据交易可对接市场多样 化需求,灵活满足供需各方利益诉求,激发市场参与主体积极性,促 进数据资源高效流动与数据价值释放,对于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正在成为数据流通的主要形式。

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以点对点的方式进行。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供 给方可通过两两协商或平台对接的方式实现数据的采购与流转,具体 的点对点交易形式多样。例如从数据需求方角度看,银行信贷业务为 应对风控需求,向征信机构、运营商、公共部门等机构采购用户身份 信息核验、信用评价信息等外部数据资源。又如从数据供给方角度看, 一些企业对金融信息、企业信用、法院判决、报告论文、AI 标注等数 据进行汇聚、处理,供需求方购买对接。现阶段,点对点的数据交易 规模已相当可观,比如大型商业银行每年数据采购金额就超过百亿元。 许多供方企业在其行业领域内已建立特色化数据产品与服务体系,形 成了较稳定的供需关系。

点对点交易模式规范程度和交易效率较低,难以大规模推广。点 对点交易缺乏有效监管,规范程度不够高。同时,市场中的供需双方 信息分散,对接渠道不畅通,交易效率较低。数据充分流动是发挥数 据要素三次价值的基础,尤其是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点 对点交易不利于实现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目前,全国各地以 设立数据交易机构为主要抓手,鼓励集中式、规范化的“场内数据交 易”。

我国自 2014 年开始探索建立类似证券交易所形式的数据交易机 构,截至 2022 年 11 月,各地先后成立 48 家,仍有 8 家正在筹备建 设中。总体来看,早期建设的数据交易机构大都没有找到 成功的商业模式,多数机构已停止运营或转变经营方向,发展情况未达预期。近两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多项重要政策出台,各地新建 一批数据交易机构,试图消除供需双方的信息差,推动形成合理的市 场化价格机制和可复制的交易制度和规则。

新一批数据交易机构从强化技术支撑、完善配套规则入手,探索 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的立足点、突破点,帮助市场建立信任、保障权益。 一是搭建“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数据可信流通技术平台。例如,北京 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依托隐私计算、区块链、测试沙盒等领域技术,构 建新型数据交易系统;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牵头发起国内首个国际 化自主可控隐私计算开源社区,依托技术开源吸引政府、企业合作, 打造数据要素生态圈。二是发布数据交易规则和交易凭证。例如,贵 阳大数据交易所于 2022 年 5 月发布系列数据交易规则,为交易主体 权责划分提供依据,并依据规则为数据产品、数据商、第三方数据服 务中介机构等提供登记凭证,以确认数据和主体具备进入市场交易的 条件,探索解决市场主体互信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