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简单分析一下PPP项目再谈判的必要性。
基于 PPP 项目的复杂性,在 PPP 项目执行阶段,部分项目的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与约定的结构和内容冲 突的问题,包括合同条款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实际情况相较于合同设计阶段发生了重大偏离)、约定的 补贴支付结算机制不合理、风险分担机制的前提遭到破坏、违约责任机制过重或过轻、绩效考核不具备可操 作性等,这些使得合作双方无法继续履行项目合同,需要通过再谈判的方式对原有的内部环境进行完善,确 保项目合同可执行。基于以上原因,部分 PPP 项目难以避免地要开展再谈判以解决原合同未能预见的新增 风险或矛盾。
PPP 项目合作持续时间较长,在项目执行阶段,项目合同履行的客观环境、法律政策、行业标准均可能 会发生变化,且绝大部分变化在项目准备阶段是难以预测的。
例如: 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后,只有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 目选址存在无法避让的永久基本农田时,才可以转变土地性质,且有批准权的部门层级也进行了相应的提 高。而 PPP 项目建设工程往往涉及的都是农用地,由于《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实施,2019—2020 年期间, 很多 PPP 项目无法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进行建设,需要通过再谈判、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变更项 目合同中有关开工时间的内容。
2020 年《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 13 号)出台后,如果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不完善,通常需要参照该指引进行补充完善, 因此也需要开展再谈判。除了法律、政策的调整之外,PPP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建设内容发生变 化、原材料价格异常上涨等情况,从而需要开展再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