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谈判事项主要是通过再谈判的方式可以调整的,但不是必需的,且不涉及合法、合规问题的事项,通 常包括以下五大方面。
部分 PPP 项目合同在订立初期,对于风险的分配可能没有进行合理的安排,从而使得部分风险向政府 一方或者社会资本一方倾斜,另一方也因此获得不合理的优势。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启动再谈 判程序,通过重新磋商对风险分配方案进行优化。
在 PPP 项目的实际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情况,需要对项目的 实施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这同样可以通过再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若对 PPP 项目再谈判涉及新增实施范围的,应当严格遵守“追加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红线。
政府在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可能未对 PPP 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对项目 推进的预期过于乐观,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出资时间为中标后的 30 至 180 天等较短期限。然而实践中,从 中标通知书发出再到 PPP 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往往还需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甚至会出现因非社会资本方 原因迟迟无法正常开工的情况。此时项目所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少,若要求社会资本依约全部出资到位,则容 易造成资金的闲置浪费,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再谈判的方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 PPP 项目合同进入执行阶段后,可能因出现突破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上限风险、政策变化、建设期延 长、各子项分开计算等问题而需要相应地改变 PPP 项目的合作期限。但是,合作期限调整应具有合理性、 正当性,并结合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谨慎进行。
PPP 项目下可能包含多个子项目,不同的子项目并非同时开工,加上规划调整,“三通一平”(水通、电 通、路通,场地平整)滞后,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对工程范围的调整,资金未及时到位等多个因素 的影响,很多 PPP 项目都很难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双方可以通过再谈判的方式,对造成进度延误的 原因及处理方式进行明确,或者对项目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