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介绍的是美国在数据要素方面的探索。
美国侧重于从数据流通与消费者个人数据保护角度,对数据相关 规则予以明晰。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生 效以后,美国各州的数据立法在数量上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美国各州 的数据立法一般涵盖了以下方面的内容,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 创建隐私审查机构;规定数据保护的具体要求,包括销毁或安全处理 个人信息、制定数据保护计划或控制实施等;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 出要求等。
其一,数据要素流通方面,侧重于以制度规范化数据经纪商相关 行为。数据经纪商是美国数据交易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从多个渠道 广泛搜集消费者不同维度的信息。为了规范数据经纪商的数据搜集与 数据交易行为,美国逐步对数据经纪商展开专门的立法。如 2018 年 5 月 22 日,佛蒙特州正式通过了《数据经纪商监管法案》(以下简称 “佛州法案”),成为美国第一个对数据经纪商进行专项立法的州。 《佛州法案》对数据经纪商进行了定义,即指整合和销售与其自身没 有直接关系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此外,《佛州法案》对数据经 纪商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包括数据经纪人应每年进行登记并进行特定 信息的披露,以便为消费者、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提供相关信息;禁止处于不法行为目的获取个人信息;应制定并实施具有适当性的技术、 物理和管理方面保护措施的信息安全计划等。
其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方面,着重于对数据搜集与使用 过程中消费者的权利与数据处理者的义务进行制度明晰。如 2018 年,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明确规定用户对 其信息具有知情权、删除权、选择权等。知情权即指用户有权知道企 业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来源、收集或出售个人信息的企 业或商业目的、与企业共享信息的第三方等情况;删除权指用户有权 要求企业删除从用户处收集的个人信息,并指示任何服务提供者从其 记录中删除该用户的个人信息;选择权指消费者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 一个欲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的企业不得出售其个人信息,即选 择退出权。但对于未成年人(不满 16 岁)的个人信息,企业应当在 取得用户本人(13-16 岁之间的用户)或其父母、监护人(小于 13 岁 的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出售其用户个人信息,即选择加入权。 2021 年 3 月 2 日,弗吉尼亚州州长签署批准了《消费者数据保护法》, 赋予了用户纠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同时对数据控制者与数据 处理者签订数据处理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包括协议应确定要 处理的数据类型,处理的持续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数据处理 者在合作结束或将这些义务通过合同转移给分包商时删除或返还个 人数据等。
数据要素市场方面美国侧重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数据 经纪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美国数据交易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数据平 台 B2B2C4分销集销混合模式、数据平台 C2B5分销模式和数据平台 B2B6 集中销售模式。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其中发展最快的是数据平台 B2B2C 分销集销混合模式,截至目前已具备相当的市场规模,为数据经纪产 业在美国整体数据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