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对数据要素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进行简单梳理。
其一,劳动界权原则。劳动界权原则即尊重数据要素流通产业链 环节上各主体的劳动付出和其他要素的贡献。根据洛克的财产划拨理 论,“只要某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状态或所处的环境, 使公有资源上添加了惟有他享有的某些人身性质的要素,如掺进了他 所付出的劳动,就能使这样东西成为他的财产。”24即使数据要素具有 非竞争的抽象属性,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应给予经营者劳动和创造应有 的肯定与回报:“对于创造性成果,人们需要付出努力进行挑拣和选 定,采集和汇总,再造和重塑,扩展与创作,才能得到它,四处散落、 随意放置而又丰富的自然状态,只是一个起点而已;但它也正是劳动 着手的地方。对这样的劳动而冠以财产,是为了如下两个目的:对投 入其中的努力表示尊敬、并且号召投入更多的努力。”25因此,对于数 据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制度构建都应充 分回应并保障其数据使用、收益获取等权利。
第二,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作为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的一 项基本原则,在促进社会创新、实现社会最大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 的作用。数据要素承载了多主体、多维度的价值,其需要在私人利益 与共同利益、私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平衡;还需要在安全、效率、公平、 发展等多个价值目标间进行平衡,以充分释放数据的价值红利、促进 数据的共享共用。因此,在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制度构建中,利益平衡应为基本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责任明晰原则。在数据要素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约定明 晰各方的权责已成为实践主要的开展方式。但是数据要素在载荷了个 人隐私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等利益之外,还同时关乎着国 家发展与安全等利益。因此,制度构建中清晰的责任规则引导,相较 于产权制度有时更有效率与弹性,也对于促进数据要素合规经营者与 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