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数据要素视角来看,数据资产化是社会性的 系统工程。政府相关部门需做好顶层设计和战略规 划,统筹总体建设,协调各交易生态方的力量,主 要包括数据产品提供方(供方)、数据产品使用方 (需方)、数据交易平台方、数据交易监管机构、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数据技术与应用服务机构等。
具体地: (1)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是数据资产化的基石 数据可以帮助企业做出商业决策,推动数字经济的 发展。与此同时,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正面临 严峻挑战。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在个人隐私保 护、数据安全和数据价值释放三者之间寻求平衡。 我国《数据安全法》是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法律, 与现行的《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 行成为网络空间治理和数据保护的“三驾马车”, 共同构建起中国隐私保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 强大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强调网络空间安全 整体的治理,《数据安全法》侧重于数据宏观层面 处理活动的安全与开发利用,而《个人信息保护 法》负责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法律针对企业及机 构的数据处理活动提出一系列合规要求,并建立了 数据安全审查、安全评估、数据出境、数据分级分 类、风险评估、出口管制等数据安全制度,为企业 及机构设定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积极义务与消极义 务,以便实现对数据安全的全面保障。据了解,有 关部门现阶段正在制定更为细化的配套规定和实施 指南,希望这些配套规定和实施指南早日出台,助 力企业及机构在实践中更有效地落实数据治理 制度。 除法律体系和配套设施的搭建外,要明确隐私保护 和数据安全是数据资产化的基石,牢记数据基础制 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在数据资产化实 践的探索中,要始终牢记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 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要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 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要构建政府、 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 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数据安全责任。
(2)充分发挥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功能,共建良 好的数据流通生态 不同企业及机构由于业务内容和业务性质的差异, 所产出的数据、对内外数据的需求以及外部对其数 据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同数据资产可探索 的外部交易场景不同、潜在受众和需求方不同以及 需要考虑的加密层级等各方面均不尽相同。从当前 形势来看,企业作为数据出售方对市场需求的理 解、数据产品潜在需求方的数量和其对数据产品拟 使用方式等信息的获取程度存在较大限制。不少企 业并不完全明确自身持有数据可能存在的外部市场 空间和数据购买方购买产品后的具体应用场景,目 前,针对数据产品的交易虽然存在,但较为零星, 且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特别是对于并非以数据产品开发为主业的企业来 说,数据的下游应用场景的厘清和挖掘需要建立在 对企业自身业务完整梳理的基础上。企业需要同步 对自身业务内容和业务数据进行梳理、与潜在需求 方接触、分析所有可能的下游应用场景,并在此基 础上明确最经济、可实施的开发场景,并以此引导 自身进一步发掘其他潜在应用场景,发掘数据潜在 价值。这一过程需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参与。数 据交易服务机构作为供需双方之间的桥梁,应当注 重开展促进数据交易市场供需方之间交流沟通的工 作,使得数据产品的供方更清楚的了解需求方对于 数据产品的具体要求和应用场景等,使得数据产品 的需方更清楚的了解供方可能提供的产品类型,从 而实现市场信息对称。在前期交易服务的基础上,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持续进行交易后跟踪,包括场景 价值追踪分析、场景融合分析等等,共建数据服务 新业态、新模式。
(3)加快建立数据交易指导定价机制 目前虽然业界有一定的与数据资产估值相关的技术 指引,例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家 指引第9号》,一些知名咨询机构也出具了数据资 产估值相关的探索文章,但是各家观点和相关实操 经验依然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目前国内各家数据 交易中心中,除个别对交易定价技术和标准已经形 成规范性指导意见外,绝大部分尚在摸索当中。定 价问题成为数据交易的痛点之一。企业作为数据产 品供方,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相关的定价指导标准, 建设高效的数据资产估值定价体系。
综上所述:首先,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头部企业 的支持下,制定数据资产估值定价领域的前瞻性指 引,包括科学的操作流程规范、合理的应用技术标 准以及审慎的市场监管要求等,在高标准、高要 求、高起点上打造高效的估值定价体系,减少低效 建设和无序发展造成的滞后与风险。其次,加快公 共数据授权运营体系建设,对公共数据产品进行估 值定价并流通交易,培育初具规模的交易市场并试 点一、二级市场机制。最后,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对 其成熟的数据产品进行估值定价,并有序推动其在 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形成初具规模的数据产品交 易市场,为大规模的交易实践提供试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