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市场对数据资产化有哪些作用?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2/21 10:42

经济逻辑

在数据要素市场中,两类数据资产的价值将得到拓 展和明确。 首先,数据要素市场能够为数据资产提供可验证的 市场价值。数据要素市场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提供平台,使数据资产在流通中获得二次价值和溢 出价值。成熟的数据要素市场通过多次交易为数据 产品提供更公允的价格,并且通过充分的市场竞 争,企业可以逐步明确现有数据资产的价值边界, 形成对自身数据资产价值的理性预期,为数据资产 估值提供坚实基础。 其次,数据要素市场有助于拓展数据资产的价值空 间。在市场中,企业可以更方便地接触到数据产品 的潜在客户,并且可以通过分析不同的数据产品, 明确数据产品的市场策略。此外,数据要素市场的 制度安排可以激励更多参与方加入,共同做大数据 资产价值。一方面,数据要素市场可以增强供需方 之间的信任,减少数据产品的测试时间和成本;另 一方面,数据要素市场帮助协调数据资产在利益相 关者间的价值分配和循环流通,提升各参与方对数 据资产进行挖掘的激励,从而拓展数据资产的价值 空间。 最后,数据要素市场能够促成量化可考的数据资产 价值实现路径。在数据要素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 下,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化一方面会面临较严重的信 息不对称问题,比如不明确数据资产的变现路径, 不了解数据开发应用的合理投入,以至于难以达到 数据投入和收益的平衡点;另一方面也会因为缺乏 行业对标而削弱在数据资产上的竞争动力。运行良 好的数据要素市场将为不同形态的数据资产提供估 值参考依据,形成量化可考的数据资产价值实现路 径,为数据资产管理提供依据。

产权逻辑

从产权逻辑来看,数据要素意味着数据经过清晰界 权才能流通使用。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 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 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试点推进重点行业数据 要素市场化进程,发挥数据要素对土地、劳动、资 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试点 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资源共享新模 式”。在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数据基础 制度若干观点》中,在数据产权制度方面进一步沿 用了上述二分法,但是将“所有权”替换为较少争 议的“持有权”,提出了“建议探索建立现代数据 产权制度,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有 序分离与流通,满足数据流通使用需求”。 如果说“所有权”延续了物权模式,强调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等复合权能,那么“持有权”则基 于数据要素的新特点,仅强调“占有”或“控制使 用”的较弱权能,并将“持有”和“使用”做了分 置处理。突出“使用权”意味着数据要素即便在所 有权不明晰的情形下,也应该鼓励投入市场流通, 发挥其使用价值。所有权不应该成为数据流通交易 的障碍。 两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初步解决了数据流通交易 的确权难题,但是数据交易市场并未因此蓬勃发 展。在实践中,从业者发现,数据产品的有效供给 不足是目前数据交易市场不活跃的最直接原因。从 供方看,大量具有较高价值的公共数据、国企数据 没有成为可交易的数据产品。数据资源持有者缺乏 激励(无论是政策激励还是市场激励)推进数据产 品化进程,同时还受到合规性、安全风险、权益分 配等诸多问题的束缚。在两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 下,数据产品无法被归于所有权/持有权或使用权的 名下,产权制度也无法解决数据产品供给不足的 问题。 数据产品供给不足与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量的惊人增 长之间存在令人费解的鸿沟,究其原因,两权分置 数据产权制度仍然没有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 失灵意味着参与者基于自身利益没有意愿推进数据 要素流通使用,在整体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期 待将数据供给不足的问题留给市场来解决,可能是 无解的,必须进一步修正数据产权制度,通过政策 引导市场,给参与者以激励,提升数据供给的数量 与质量,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这就产生了三权分 置的数据产权制度。 三权分置是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分置。三权分置并非简单地将两 权分置中的“使用权”拆分为“加工使用权”和 “产品经营权”,而是反映了对数据要素性质和数 据交易市场本质的更加深入的认识。 首先,三权分置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便是引入了 “数据产品经营权”。如前所述,数据产品是数据 要素流通的主要形态。但是由于数据产品权属不 明,企业缺乏动力将数据产品化,导致市场上的数 据产品供给不足。数据产品经营权一方面从政策的 高度认可了数据以“产品”形态流通的实践,另一 方面为数据产品经营者提供了法定的、安全的经营 获利权利。数据产品化意味着,数据要素型企业在 数据资源上投入实质性加工或智力劳动后,形成数 据产品,并在明确的使用场景中流向需求者,从而 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使用。数据产品经营权鼓励企 业把大量高质量数据资源变成数据产品,将给数据 市场供给侧带来结构性优化,进而盘活整个数据交 易双边市场。 其次,“数据加工使用权”在新技术条件下有了新 的意义。一方面,数据在价值链中体现出形态的多 变性,“数据加工使用权”没有增加“资源”或 “产品”的限定,而是体现为开放的数据形态观。 数据形态的变化通常与加工过程有关,因此在原来 的“使用权”上增加“加工”,体现出“加工”和 “使用”的不可分离特性。另一方面,在联邦学 习、多方安全计算等交付技术发展起来后,“原始 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成为技术上可行的 方案。数据加工使用可以和原始数据相分离,数据 流通不再局限于数据本身的流通,而越来越多地呈 现为数据加工使用权的流通。 最后,将“持有权”的权利客体明确为“数据资 源”,体现了促进数据资源整理和强化分类分级保 护的公共利益。一方面,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将促 使企业登记数据资源,从而给国家统计数据生产要 素资源提供了可能的路径。另一方面,明确数据资 源持有权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引入 不同的确权规范,强化分类分级保护。企业自行采 集数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即获得企业 数据的资源持有权;公共数据通过政府授权运营 后,相关企业(如数据集团)可以获得公共数据的 资源持有权;个人数据通过个人授权和国家监管部 门授权后,相关企业可以获得个人数据的资源持 有权。

会计逻辑

在明确数据要素的经济逻辑和产权逻辑后,本报告 认为,数据要素的视角为数据资产化提供了更加坚 实的基础,进而迈向更高水平的数据资产化。从产 权逻辑来看,数据资产化的目标是促进数据要素的 合规流通使用,促进基于产权的权益分配和安全治 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在产权明确的 情况下而能够被明确计入企业资产,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中对“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这一表述 的要求。因此,数据要素视角将为企业推进数据资 产化提供更深入的认识、更充分的激励和更明确的 路线。换言之,即使在概率较低的情况下,也可能符合资 产的定义,低概率相应考虑在资产的计量层面。此 次,从结果导向而言,IASB在概念框架中对资产定 义的修订将资产的“门槛”调低,将经济流入可能 性的估计纳入计量范畴,即当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 性较低时,将该较低的概率考虑到资产计量的金额 之中。简言之,在某些概率较低的情况下,主体将 确认一项金额较小的资产而并非完全不确认任何资 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实 现实质性持续趋同。虽然目前我国基本准则层面尚 未同步IASB有关资产定义的修订,但可以持续关注 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