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NFT相关业务的监管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3/09 09:10

我来介绍一下日本对NFT相关业务的监管。

1. 作为集体投资利益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监管

在日本法律上,经营 NFT 的主题如果在某种虚拟的不动产上进行商业活动, 并将经营所获利润分配给元宇宙中相关虚拟不动产的 NFT 持有者,则相关权益可 能被认定为是集体投资利益。日本法律上规定的集体投资权益即所谓的基金权益 是指满足以下要素的权益。 18 ①权利人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出资(无出资不能认为)。 ②使用出资或出资的资金进行实际业务经营(不经营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③投资者有权获得所投资业务产生的利润的分红或与所投资业务相关的财 产分配。

相反,如果相关经营利益并不分配给 NFT 的持有者,则将由于不满足前述第 ③项要求而无法定义为集体投资利益。这种集体投资利益原则上属于日本金融法 上的“第 2 种证券”,即除股票和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外的,基金、信托受益权等 流动性低的证券或类证券,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2 条第 2 项中得到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商品能够被判定为是“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 移的财产价值”时,其将被作为“第 1 项金融产品”,即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信 托投资等金融产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适用指南对这种 “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移的财产价值”的定义和判断做出了详细描述。 即,就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而言,如果记载了权利人所管理的权利人和权利数量 的电子记录(即电子账本)发生了连续的改写,或其内容上的财产价值发生了连 续的转移,那么这就足以被判定这是一种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移的财产 价值。这与一般的区块链应用中使一定数量的代币从一个地址转移到另一个地址 的记录的判定方法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电子账本的形成仅仅是发行人的内部事项,而导致参与交 易的客户和机构等非发行人方均无法知晓卖方的权利持有状况下,即使电子账本 的改写(财产价值的转移)和权利的转移是连续的,这种账本也不属于“电子记 录转让权”的范畴。

就监管方式而言,前述经营“第二项金融产品”的公司在产品设计和管理上 有较高的自由度。而如果产品被认定为“第一项金融产品”,则相关经营主体则 将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

2. 作为加密资产受到支付服务法的监管

日本法律上的加密资产是指满足以下要求的两种资产。第一种是一号加密资 产,是指满足①可以被不特定人用来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并且可以在不特定人 之间流转;②可以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中转移的,通过电子方式记录的财产价值; ③不是日本国货币、外国货币或以货币计价的资产单位;三个要求的资产。第二 种是指二号加密资产,是指可以与不特定人交换第 1 类加密资产的财产价值,且 可以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中转移的资产。

NFT 是所谓的“独一无二的物品”,因此一般来说无法成为向不特定人支付 的手段,因而一般来说不被认为是一号加密资产。但是,NFT 能否被看作是能够 与一号加密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坊等)进行交换的二号加密资产,仍然是存在 争论的。如果不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一般来说 NFT 均不具备如一号加密资产那 样的强烈的经济功能,也很难成为某种一般通用的支付方式,因而即使它可以与 第一加密资产相互交换,一般也认为 NFT 无法被认定为是一种二号加密资产。

当然,根据 NFT 运用的实际情况,无法排除存在个别讨论的余地。但是一般 来说,一号加密资产所具备的足以充当结算手段的经济功能,至少意味着这一加 密资产可以被任意细分为价格不特定的任意单位,以实现不同交易中不特定价格 的支付结算。例如,即使 1 BTC 是 10 万美元,10 美元的物品也仍然可以用 1/10000BTC 来支付结算。但是,当前的 NFT 交易系统一般兵不允许 NFT 的这种 份额交易。这一意义上,除非存在与 BTC 的数量相当的类似 NFT 产品,否则通过 NFT 进行支付结算将面临障碍。因此,想要将 NFT 认定为是二号加密资产恐怕是 存在障碍的。

在能够将 NFT 认定为是前述两种加密资产的情况下,从事加密资产交易、加 密资产之间的兑换、中介、托管等业务,均属于加密资产交换业的范畴,按照《金 融商品法》的规定,需要注册为有资质企业,同时遵循相关规制。

3. 作为外汇交易受到银行法、资金结算法的监管

关于利用 NFT 从事外汇交易,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直接对其进行规定。但是, 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表明了日本司法实践上的态度。

首先,最決平成 13 年 3 月 12 日(刑集 55 巻 2 号 97 頁)指出了日本《银行 法》第 2 条第 2 项第 2 号中提到的“进行外汇交易”的定义。根据本判决的裁判 要旨,“进行外汇交易”是指,接受或承诺或执行客户的请求,该请求涉及人员 在远距离上的非现金资金转移。

根据这一认定,有关机构接到客户向外国汇款的请求,收到汇款资金,在此 基础上指令处于目标外国的参与人,要求其用该外国内银行账户汇款到客户指定 的银行账户的行为,符合人员在远距离上的非现金资金转移的要件,构成《银行 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2 项规定的 "进行汇兑交易"。

同理,即使 NFT 的相关交易可能并不直接涉及外汇交易的问题,但在有关机 构通过 NFT 交易来实现跨国资金转移,例如通过将资金退还给 NFT 的持有者(如 通过异国等价收购等手段实现实质上的退还资金)来实现资金流动时,也成立《银 行法》上的“进行外汇交易”。

如果有关机构存在前述交易方式而被认定为将外汇交易作为经营业务,根据 其实际经营的金额,其将必须取得银行业务许可或转账业务提供者的注册或批准。

4. 作为预付支付工具受到资金结算法监管

日本法律上的“预付支付工具”是满足以下要求的工具。 ①有确定的金额或数量的记录的; ②能够获得与其所记录的数额、数量相对应的对价的证书或数字、符号、标 志; ③可用于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的人支付对价。

当前市场中,一般来说 NFT 产品都不具有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的人支付对 价的经济功能。这一意义上,NFT 即使记载了确定的金额或数量也不属于预付支 付工具。

但是,如果 NFT 可以被用于换取 NFT 的发行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其他权益, 则 NFT 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预付的支付手段。当然,作为预付支付手段的 NFT 必须被用来“换取”商品,即 NFT 的持有人在交易中失去 NFT 的权属。因此,单 纯设立使用 NFT 的附属积分兑换商品等情形并不属于经营预付支付工具的情况。

在NFT发行者允许客户使用NFT向自己或指定的他人换取实物商品的情况下, 由于 NFT 被认定为是一种预付支付工具,需要按照预付支付工具的类型履行法定 义务。在符合自有型预付支付工具的要件下履行备案手续,在符合第三种预付支 付工具的情形下需要履行注册义务。

5. 作为赌博行为受到刑法监管

当前,存在以扭蛋或抽选的方式销售 NFT 的行为。发行人通常为自己发行的 NFT 开放二级市场供客户自由交易。这种商业模式下,发行人除了在一级分销市 场中赚取销售利润外,还在二级市场中收取交易佣金。 在日本,这种扭蛋或抽选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赌博行为的可能性。

在日本消费 者委员会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智能手机游戏消费者问题的意见》中, 曾明确“如果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目的在于,使得客户能够将在扭蛋或抽选中获得 的物品得以变现,或者其提供的服务足以实现前述目的,那么客户在扭蛋或抽选 中获得的物品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这可能导致提供这种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成立赌博行为。

其实,日本法上关于“赌博”的定义问题一向存在争论。一般而言,“赌博” 行为被理解为具备①偶然的胜利或失败;②涉及财产性利益为对价;③取得或丧 失财产性利益之间存在对抗性;的行为类型。在通过“扭蛋”“抽选”方式销售 商品的情况下,购买者购买的产品内容是由机会因素决定的,因而当然满足①偶 然的胜利或失败的要件。同时,由于产品是在客户支付一定数额的对价才可获得 的物品,因而②以财产性利益为对价的要件也被满足。这一意义上,行为能否被 认定为赌博行为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③取得或丧失财产性利益之间存在对抗性”的条件。关于这一要件的认定,日本法律上存在多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如果能够认为购买者在一级市场购买的 NFT 是按照其客观上的实际 价值销售的,那么客户就已经获得了相应财产性利益,不存在“③取得或丧失财 产性利益之间存在对抗性”的条件。第二,购买者在一级市场购买的 NFT 虽然并 没有按照客观上的实际价值销售,但这一价格与二级市场上的价格没有直接联系, 购买人仍然是按照发行人所指示的价格获得 NFT 的情况下,也能够否定“③取得 或丧失财产性利益之间存在对抗性”的条件。第三,在 NFT 所具有的客观上的实 际价值难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了在 NFT 的价格显著低于发行价,或发行人自己以 低于发行价的价格收购 NFT 的情况之外,由于所谓“被害人”并没有遭受明显的 经济损失,因而无法认为“取得或丧失财产性利益之间存在对抗性”。第四,发 行人自己参与了二级市场的定价,导致存在“③取得或丧失财产性利益之间存在 对抗性”。第五,在发行人参与了以低价买卖 NFT 的情况下肯定存在“取得或丧 失财产性利益之间存在对抗性”,但在有机制保证购买者不会因此遭到财产损失 时否定存在“取得或丧失财产性利益之间存在对抗性”。例如,可以通过某种机 制保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中的同种 NFT 处于同一价格。第六,在一级市场的 购买人以高于发行价的价格销售 NFT 并因此获得利润时,由于二级市场的购买人 肯定会向出售者支付溢价,所以“取得或丧失财产性利益之间存在对抗性”的要 件也能够被肯定。

综合前述讨论,可以发现关于取得与丧失财产性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的认定,取决于 NFT 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售价的具体讨论。在发行人自己参 与制造价格差额造成购买人可能发生财产利益损失的情况下,行为就有被认定为 赌博行为的风险。但是,目前关于 NFT 的价值和价格的具体认定方法,目前法律 和实务的做法仍没有统一的观点。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第 185 条但书规定,当投注仅限于对用于 临时娱乐的物品时不成立赌博罪。一般来说,价格较低的商品(如香烟)或立即 消费的商品(如饭菜)可以被视为“用于临时娱乐的物品”。这也适用于非现金 交易,尽管它取决于交易价格和其他因素。

6. 对销售过程中误导性陈述的行为监管

根据《反不正当赠品和误导性陈述法》,日本法律上所谓“赠品”是指,“企 业在交易中附带提供给另一方的商品、金钱或其他财产性利益……这些作为诱导 客户的手段商品或服务可以是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也可以是通过抽奖或其他方式 提供的。”

根据《反不正当赠品和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法》的规定,当 NFT 被作为赠品免 费赠与给客户时,存在关于赠品的单个最高价值和总价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