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的持有人同时与多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NFT 转让人持 有的债权或契约上的特殊地位也在转让 NFT 的同时转让给受让人。这种 转让将可能面临重复转让和跨平台转让的问题。
法律上将转让权利给一个以上的人称为重复转让。 根据日本法律的现行规定,受让人可以通过提供具有交易时间在先的证明来 对抗第三人,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证书的做成和提出可能会影响交易的 顺利进行。
相比于转让 NFT 时可能存在重复买卖问题,NFT 的内容及著作权等权利的转 移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理由在于,原权利人对 NFT 受让人的权利转移或许可 是按照协议签订的顺序顺次进行的。
在交易双方约定跨平台转移 NFT 的情况下,可能由于各个平台的利用规约和 协议有所差别而导致存在法律问题。同时,由于著作权等权利的许可使用协议的 缔结和终止都受平台使用条款的限制,在将 NFT 转移到其他平台时,使用条款并 不当然地延伸其效力。因此,只有在平台之间存在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才能避免发 生著作权侵权。
对于实体艺术品来说,在日本的著作权法理论上存在关于“追及权”的规定。 在艺术品交易中,其首次成交价格可能极低,但在转让过程中价格可能被无 限放大。所谓追及权,就是指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在除初次交易额之外,额外获得 嗣后交易中的部分对价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法国等国虽被承认,但在日本却由于 追踪艺术品交易的技术困难,而尚未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但是,NFT 由于使用了 能够精密追踪的区块链技术作为基础,因而对艺术品交易的追踪非常容易;相关 主张的立证也非常便捷。这一意义上,诸如"追及权"等权利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从技术上讲,NFT 的独自性是其技术特征之一。但是,也存在对某一数字艺 术品的份额发行,或者对仅具有微小差别的 NFT 进行大量发行的场合。从 NFT 持有者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其持有的 NFT 是否仍具有独自性就是成问题的。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经营 NFT 的平台应履行审查义务或在合约中明确禁止类 似 NFT 的发行和交易,并为此规定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款。但问题在于,无论如何 都不可能期待平台对其他平台发行的 NFT 有所管辖。只有通过某种组织的统一管 辖才能避免由此导致的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