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业数据交易的政策建议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3/27 13:33

以下是我对金融业数据交易政策建议的概括总结。

(一)培育完善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 到,近一半的数据交易是在省内完成,另一半则是跨地区交易,且交 易的供应商 70%聚集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区。构建完善的数据要 素场内交易市场,必须以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中心,统领各行业板块, 区域间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完善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具体而言, 在北京、上海、广东建立国家数据交易所,承担全国性的数据交易与 数据资产登记工作,结合各地区交易情况,在不同地区建立区域性的 数据交易中心。

(二)以金融业数据交易为切入,带动数据交易从场外向场内过 渡。纵观我国场外数据交易市场,金融业数据交易市场存在的时间较 长,交易产品和交付方式更加成熟。这是因为,金融业数据交易的需 方大多为银行、保险、证券,有着金融业严格的监管程序,数据交易 相对规范、交易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交易的产品,多为个人、企业征 信数据与资讯类数据,应用场景集中于营销与风控,相比其他行业, 产品分类更加清晰、应用场景更加明确。类似电子市场的发展演进规 律,数据交易市场也是一个从有偏市场向无偏市场过渡的过程,在有 偏市场阶段,只有产品描述复杂性与资产专用性较低的产品,才会首 先在交易所内交易,金融业数据交易产品正好符合这种特性,另一方 面,我国金融业数据交易规模庞大,据保守估计,年交易量在百亿以 上。因此,建设数据要素场内交易市场,引导企业在数据交易所内挂 牌交易时,应优先引导鼓励金融业数据进入场内交易。

(三)推动金融业数据交易入场,资讯类数据首当其冲。资讯类 数据指有关市场行情、指数、宏观、产业类的经济金融数据,这些数 据由权威部门发布,多从发布平台上爬取而得。资讯类数据的优点是 将各种零散的数据集中起来,形成格式化的关系型数据,从而方便了 相关分析、研究工作的开展。由于数据来源为网络爬取,这类数据供 应商缺乏相应的资质,希望通过数据交易所这类平台,为自身业务的 合规性找到可靠背书。另一方面,资讯数据供应商在原有的行业分类 中,基本被划为软件与信息技术类企业,这并不能反映其主营业务的 特征,数据交易所构建的数商生态,能帮助此类企业找到更精准的定 位,在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更好创造数据价值。

(四)发力增值类服务,让征信数据高效赋能金融业。从市场行 情看,目前最活跃的金融数据交易市场集中在征信类业务,包括个人 征信与企业征信,其中又以个人征信的比重最大,大约占征信类数据 交易市场七到八成。这类市场在央行“断直连”改革下,已进入严监 管状态,相应的数据交易有完整规范的流程2,企业类征信虽然严格 程度不及个人征信,但从业机构必须在央行备案。

由于已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合规性背书,且市场相对成熟, 因此这类产品进入数据交易所交易的动力不足。若引导这类数据入场 交易,必须从提升征信类产品的增值服务能力入手。目前,我国征信类产品多是基于原始数据的征信报告,虽然有利用替代数据和算法模 型提高征信品价值的尝试,但市场规模依然不够,数据孤岛、数据壁 垒等依然存在。数据交易所,特别是国家数据交易所,应借助自身平 台优势,发掘优秀的征信增值类服务产品入场交易,做大征信增值服 务市场,让征信数据更好赋能金融业。

(五)积极引导以电力数据为代表的公共数据入场交易。电力数 据在银行风控业务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从电力数据的特点和应用价值 看,企业用电数据作为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变量,具有覆盖 面广、连续性好、时效性强的特征,能够很好地预测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发展趋势及用户需求变化,拥有巨大的政用、商用及民用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 – 2021 年) 提出: “在切实保障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敏感数据前提下,强化金 融与司法、社保、工商、税务、海关、电力、电信等行业数据资源融 合应用,建立健全数据融合应用机制,实现数据资源有效整合与深度 利用”。从目前市场交易情况看,电力数据市场存在“雷声大、雨点 小”的困境:市场上讨论电力数据价值变现、推动电力数据赋能金融 业的呼声很多,但实际的电力数据交易量(从公开数据看)却很少。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电力数据,特别是企业用电数据,属于商 业机密,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从现有的交易模式看,银行如果想通 过电力数据对企业授信,必须经由企业授权方可进行。而授权的过程 涉及到多方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因此交易量相对较小。(2)电力数据 持有者,如电网公司,对电力数据的价值认识不足,而以输配电为主营业务的电网公司,往往忽视电力数据赋能各行业的潜在价值,交易 动力相对不足。因此,数据交易所应积极引导电力数据入场交易,保 证电力数据交易合规的同时,发掘电力数据的价值,丰富电力数据应 用场景。

(六)国有数据供应商率先入场,发挥场内交易模范效应 。综合上面的统计分析,国有数据供应商在综合评分、知识产权、 舆论评价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企业数量占比不到二成,但资金和人 员规模接近八成。让国有数据供应商率先入场,在做大场内市场规模、 做好数据产品质量、扩大平台效应方面,有着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七)鼓励公共数据入场交易,赋能金融业数字化转型 。公共数据占金融业交易数据的 90%,如何合规、有效使用这类数 据一直是困扰金融业数据交易的最大难题。鼓励引导公共数据进入数 据交易所内交易,并赋能金融业数字化转型,不仅可以保证交易的合 规性,更有利于金融业公共数据的价值发现,充分发挥数据对金融业 发展的放大、倍增、叠加效应。

(八)构建数商生态,积极发展数据要素型企业。 本报告研究的金融业数据供应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多 归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类企业,这并不能反 映出数据供应商的典型特征,不利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商生态的 构建,不仅明确了各类数据交易主体的行业定位与市场功能,确定数 据供应商“数据要素型企业”地位,更有利于培育新生数据供应商, 在增量市场中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九)完善金融业数据采购制度,加强信息披露 。金融业数据采购信息披露明显存在不足,以银行业为例,6 大行 均有数据交易信息披露,但披露额与实际交易额相差较大,14 家全 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与 128 家城商行,存在信息披露的银行仅占 60%。 现阶段应将数据采购纳入金融业采购目录,方便信息披露与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