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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29 日,欧盟《国际采购工具》(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 IPI)70 正式生效,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际采购工具》规定,欧盟针对第三国 71的公共采购市 场可以自行发起调查,或者应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开展调查,判定第三国在公共采购程序中 对欧盟企业是否存在歧视性政策。若调查结论为存在歧视性政策,且该第三国在规定的时 间内未能废除或修改歧视性政策,欧盟相关部门可限制或排除该第三国企业参与欧盟公共 采购项目的权利。
2022 年 11 月 28 日,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通过了《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以 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72。该条例专门设置了针对公共采购的外国补贴审查,并规定标 的额不小于 2.5 亿欧元,或前三财政年度内累计获得超过 400 万欧元财政资助(包括其子 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所获资助)的投标主体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程序 时,应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向缔约机构或实体提供前 3 财年内接受的外国财政资助信息, 否则不予授标。发标方在收到投标主体提交的通知或声明时,应立即转交欧委会,欧委会 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始审查(preliminary review),在收到完整通知之日起 1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深入审查(in-depth review),审查未结束前不允许向该投标主体授标。该条例极 大增加了外资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的时间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企业参与公 平竞争的权利,客观上赋予了欧盟企业额外的竞争优势,给外资企业设置了公共采购准入 壁垒。
2022 年 6 月 9 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新疆人权状况、包括新疆警方文件的决议》73 和《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的新贸易机制的决议》74 两项“强迫劳动”产品禁令,呼吁禁止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包括禁止进入公共采购市场。目前来看,两 项决议不具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暂无直接相关法律后果,但反映了欧盟针对新疆问题的立 场及后续可能采取的措施,甚至导致针对中企的歧视性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