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经济体金融稳定立法的方向是什么?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6/08 09:19

总的看来,发达经济体 金融稳定立法的方向基本一致,主要内容 包括:

(一)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主要经济体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统筹 负责金融稳定,强调快速决策,明确责任分 工,加强部门合作。普遍将央行、金融监管 部门、财政部门纳入委员会,并赋予其监 测、识别、评估和协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的广泛权力。如美国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 会(FSOC),由财政部、美联储等十个联 邦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负责系统 性金融风险监测、识别和协调处置,并有权 拆分严重威胁金融稳定的机构。欧盟成立欧 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由欧央行、 成员国中央银行、欧盟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 等担任委员,负责建立早期金融风险预警机 制,制定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 并统筹协调成员单位间的分工合作和信息 共享。

(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主要经济体重 点加强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调节,减缓 金融顺周期行为和风险跨部门传染对宏观经 济和金融稳定的冲击。 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金融稳 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等国际组织评估发布全球系统重要 性金融机构(G-SIFIs)名单,提出一系列更 加严格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包括资本、杠杆 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并要求G-SIFIs制 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实现有序退出。美国、 欧盟、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主要经济 体都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了相关监 管指引。

(三)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早 期纠正制度: 建立一体化全覆盖的金融风险监测预 警体系。主要经济体普遍在立法中加强了风 险监测职责、方式、手段等制度性规定。由 此,美联储建立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综合指 标,评估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水平和发展趋 势。欧盟ESRB构建了一套衡量系统性金融风 险的指标体系,涵盖了系统性综合风险、宏 观风险等八大类共一百余项指标。 充分发挥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作用。美 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可以在投保银 行出现问题时,独立或联合其他监管机构迅 速启动早期纠正措施。FDIC根据银行的资 本充足率、杠杆率等指标,可以采取从限制 分红、支出、资产增长,到要求资本重组、 剥离子公司、强制接管等一系列措施。由于 FDIC的早期纠正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和限期整 改到位的法律效力,对问题银行依法、限期 降低风险形成了极强的约束力。

(四)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主要经济体普遍建立了针对问题金融机 构的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降低对公共资金 救助的过度依赖。美国设立有序清算机制, 经财政部长批准,由FDIC对可能构成系统 性金融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接管,并 可以采取收购承接、转移资产及负债、设立 过桥机构等措施处置风险。欧洲单一处置机 制(SRM)负责处置欧盟境内具有系统重要 性的金融机构风险,并指导各成员国处置当 局处置所有其他银行,措施包括接管、出售 业务、过桥银行、资产剥离、内部纾困等。 英国设立了特别处置机制,由稳定化措施、 破产程序、管理程序三部分组成。其中,稳 定化措施即司法程序之前的行政处置,手段 包括私人部门收购、过桥银行和临时国有化 等;破产程序类似于一般企业破产清算程 序,但将破产申请权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管 理程序是收购承接的配套制度,在问题银行 部分业务出售后,对剩余的基础性业务实施 阶段性管理,在平稳过渡后剩余业务再退出 市场。

(五)设立专门的风险处置基金 :为满足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需求,危 机后部分发达经济体建立了用于维护金融稳 定的保障基金,并通过完善损失分摊等机制 防范道德风险。美国设立有序清算基金,采 取事后收费制。FDIC在接管问题机构后可 向财政部借款形成有序清算基金,但借款额 度有严格限制且须提供详尽的还款计划限期 偿还。欧盟设立单一处置基金,采取事前累 积制。由欧洲银行业联盟21个成员国的全部 信贷机构和部分投资公司事前缴费出资,如 损失过大,可进行事后收费。新加坡设立金 融管理局处置基金,采取事后收费制。新加 坡金管局先向处置基金提供贷款实施处置, 若股东及无担保债权人出清后仍无法偿还贷 款,处置基金须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出资偿还,并有权将剩余处置收益分配给出资金融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