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有着区别于其他产权的独特性。
数据产权是适应当代数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新兴经济范畴。目前,国家数据主权、企业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均面临确权困境。在谈及数据产权时,通常情况下会把所有权与产权混为一谈。需要指出,所有权不同于产权,所有权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产权是基于财产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数据产权是持有和使用数据资源的权利,并不是对数据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数据产权制度体系不属于要素制度体系,它是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体系、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体系、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体系三大类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的根基,数据产权制度最大的特征是“去所有权化”。②从农业经济的二维生产要素到工业经济的四维生产要素,再到数字经济的五维甚至更多维生产要素。与其他数据要素相比,数据具有明显的不同特征,因此,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必须考虑到数据的不同特性。同时也要厘清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产权与所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属性不同,产权是主要基于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所有权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主要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正如科斯的《权利行使说》所表述的,产权体现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数据行为的权力。
数据产权是适应当代数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新兴经济范畴。在数据要素市场条件下,数据产权的属性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数据产权具有经济特性;二是数据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三是数据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四是数据的财产属性具有可复制性。数据要素与其他四大要素,如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技术要素最大的不同在于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特征,数据要素的生产是无穷尽的,尤其是数据要素的可无限复制性,导致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从根本上打破了稀缺性生产要素的制约。
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最重要的是解决数据产权的两大清晰问题:一是数据在法律层面的清晰,这要求数据产权要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否则很难实现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二是数据在经济层面的清晰,这要求数据产权的合法持有者对数据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这需要构建数据产权的约束依据,通过约束依据明确数据产权的收益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