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使用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公共数据共享,即公共数据在政府体系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流动。各地关于公共数据共享方面,基本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规定,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其中,列入受限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共享条件。列入不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数据条例》规定,建立以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可以直接共享,但不得超出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对未列入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市级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共享需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后编入公共数据目录并提供共享。
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即各级政府面向社会免费开放公共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向政府体系外部流动。各地关于公共数据开放基本遵循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等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同时,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一些地区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组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该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根据公共数据开放类型,提供数据下载、应用程序接口和安全可信的数据综合开发利用环境等多种数据开放服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即政府授权一定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运营公共数据,促成外部主体的使用。多地提出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主体,授权条件、程序、数据范围,运营平台的服务和使用机制,运营行为规范,以及运营评价和退出情形等内容。梳理相关文件还发现,目前很多地方都是通过国资公司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运行模式存在差异。北京、贵州、山东、广东等地采取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方式,海南、浙江等地采取了特许经营方式,江苏、福建等地采取了以上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