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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文件集由270个文件组成, 其中包括33个法律、21个党内法规、43个行政法规、39个国务院发布度 的规范性文件,以及134个部门规章 (表2)。各文件首次发布的时间格局显 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法律体系经历了长期持续的生长发展,但从 2015年开始有明显的加速:270个文件中有175个 (60.3%) 是在2015年之 后颁布的 。这一加速并非体现在所有文件类别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颁布速度基本没有变化,党内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速度 只是略有提高,而部门规章则有明显的加速,这是2015年后中国政策法律 体系发展加速的主要原因 。

上述演进也能反映政策法律制定部门的多元化进程 。2015年前, 只有9个部门主导文件的制定,其中2个国家最高机关 (国务院、人大) 又主 导了绝大部分。2015年后,15个机关部门主导了文件的制定,使国务院和人 大的主导角色大大弱化,分别只占到全部文件制定的13.1%和4.6% 。

共同参与单个文件制定的部门数量从2015年开始也呈现上升趋势 : 2015年前的绝大部分文件由单部门制定,只有3个文件涉及2个或以上的部 门;2015年后,有49.1%的文件由2个或以上的部门共同制定,其中不乏涉及 5个以上部门的情况,有6个文件涉及10个或以上的部门。关注各保护威胁因 素的文件统计显示,各部门主导或参与程度在2015年前后也有较大差别 。2015年前,主要还是国务院和人大,辅以中办以及与生态环境关系密 切的少数部门;2015年后,国务院和人大之外的部门主导或参与得更多,参与部门数量增加和参与度增强的转变非常清晰 。
第一,该体系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非直接威胁因素的关注,逐渐改善 目前偏向直接威胁因素,而非直接因素受关注较弱的局面。来自社会 生产生活各行业的非直接威胁因素作为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因素的 “后端”推动力,对其的妥善解决是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途径 (IPBES 2019),也是当前《昆-蒙框架》强调的“革新性改变”的关键所在 (Bonebrake et al. 2019)。
尽管所有8个非直接威胁因素及其对应的16 个保护需求都并未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彻底遗漏,但它 们得到的关注度总体偏低,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业、交通运输业 这三个行业,以及对所有行业而言“减少消费”这类相对更“后端”,更 直切生物多样性根源威胁的保护需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政策体 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对“变革性改变”的实现,需要补齐非直接威胁因素 和“后端”保护需求上的短板。
第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应加强和完善对野生动植物采 捕、气候变化这两个直接威胁因素的关注,改善其目前关注度较弱的局 面。全球范围内,这两个因素被普遍认为处在生物多样性致危因素前列, 并且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还将凸显 (Maxwell et al. 2016; Schefers et al. 2016) ;此外,野生动植物采捕在中国的普遍性、严重性,及其对动植 物种群和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可能尤其突出 (Xiao et al. 2021) 。
但相 比其他直接威胁因素,这两个因素受政策法律关注相对较少,个别保护 需求被忽视的情况较为突出——包括“降低采捕经营行为的驱动力”、 “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生态系统管理”等重要需求。在新冠疫情和碳中 和战略大大促进中国对野生动物贸易和气候变化议题重视程度的背景 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政策体系应推动相关动能,补齐对野生动植物 采捕和气候变化两大威胁因素关注和回应的短板。
第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还应加强对一系列其他短板保 护需求的关注——这些保护需求尽管对应受关注较多的直接威胁因素,但自身却处在受关注度较低的地位。这些保护需求包括,“提升已占用土 地的利用效率”、“扭转栖息地退化对动植物的影响”、“通过各类水利 设施提高淡水分配效率”、“实行区域间淡水资源分配调度制度”等保护 需求,以及以下威胁因素对应的大多数需求:栖息地破碎化 (“限制连片 栖息地的破碎化”、“提升破碎化栖息地间基质的连通性”、“提升破碎 化栖息地间动植物的功能连通性”) 、物种入侵 (“阻止入侵物种定植”、 “防控入侵物种蔓延”、“管理入侵物种影响”) 、物种保护 (“实施跨区 域的大尺度物种保护”、“防止杂交等基因污染”、“防止野生动植物疫源 疫病和生态系统病虫害”、“广义的野生动植物管理”)。目前政策法律体 系对这些需求的相对忽视,显示中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的关注还存 在一定的“盲区”;这些盲区的填补是完善法律政策体系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