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及主要特征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6/20 08:48

自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5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 143 件,全部案件均由少年法庭集中审理。

1.案件审理情况

从收案趋势看,案件逐年增长。2019 年受理涉未案件12 件,2020 年受理涉未案件38 件,2021 年受理涉未案件50 件,2022 年受理涉未案件 123 件,2023 年1 月至5月受理案件 49 件。

从纠纷类型看,案由集中度高。在2022 年6 月至2023年 5 月受理的 143 件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5件,占比 38.4%,其中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8 件,占比 26.6%,主要为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50 件,占比35.0%。

从诉讼地位看,未成年人多为案件原告。143 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81 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 51 件,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的有5件,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维权意识较高。此外,在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并非案件当事人,而是作为案外人涉及其中。

从结案方式看,案件以调解、撤诉为主。2022 年6月至2023 年 5 月审结案件中,调解及和解后撤诉的比例达91.4%,涉未案件息诉解纷成效明显;以判决方式结案6 件。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 5 件案件未成年当事人为原告,1件案件未成年人为案外人。

2.案件主要特征

案件类型多样,反映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活跃

从涉未案件的案由分布来看,案件主要因充值打赏、网络购物、网络言论等引发争议,反映出未成年人用网行为活跃。其中,充值打赏类案件 42 件,占比29.4%,游戏充值案件 27 件,直播打赏案件 14 件,其他充值类案件1 件。此类案件中,原告多主张未成年人充值行为不发生效力并要求返还充值打赏款等。网络购物类案件为50 件,占比35.0%,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为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违约、欺诈等责任;同时,也有部分案件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因出售商品存在瑕疵等成为被告。涉网人格权侵权案件为28件,占比 19.6%,含名誉权侵权案件18 件,肖像权侵权案件8件,隐私权侵权案件 2 件,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社交媒体中,由未成年人的侵权言论或者他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言论引发。此外,还有部分案件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继承权等其他权利的侵权纠纷。

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为未成年人活跃的网络行为提供了基础条件。涉案未成年人均能够轻易接触上网设备,上网主要使用移动智能设备,如手机、IPAD 等,案件中,许多未成年人拥有属于其个人的手机。也有案件反映未成年人通过智能手表手机卡注册账号,购买产品。

充值打赏类案件平均标的额最高,反映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仍集中于休闲娱乐

经统计,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标的额从1 元至186万元不等,最低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主张1 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纠纷。总体来看,充值打赏类案件的标的额最高,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 25622.6 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 62877.7 元,充值打赏类案件中涉案标的额10万以上的案件占比接近该类案件的10%,网络购物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相对较低,为 207.7 元。人格权纠纷中,当事人诉讼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

涉未人格权侵权现象持续滋长,未成年人易成受害者

近一年,我院受理的人格权侵权案件增加了10件,同比增长 111%。其中,12 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为原告,2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为被告,5 件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时,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主要以名誉权侵权为主,同时可能涉及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另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时,案件纠纷有的由线下校园矛盾引发,进而在网络上辱骂诋毁同龄人,情节严重者存在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的不良趋势;有的由网络社交矛盾引发,加之“饭圈文化”“网络玩梗”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产生。同时,也有案件反映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从侵权行为的实施平台来看,社交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群、QQ 群等,是侵害人格权纠纷发生的主要空间。

涉网纠纷低龄化趋势凸显,维权能力有差异

数据显示,涉诉未成年人呈现出显著的低龄化特点。近一年,涉未案件中当事人为 10 岁以下的为39 件,占比达27.3%,年龄最小的当事人仅6 岁,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在司法纠纷中凸显。同时,案件还反映出涉诉未成年人维权能力存在差异:一是城市地区未成年人涉诉率相对较高,农村地区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诈骗问题更为突出。受经济发展水平、智能设备普及率、诉讼能力等影响,城镇地区未成年人的涉诉率明显高于农村地区,为127 件,占比达88.8%;但案件同时反映,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更易成为网络诈骗的潜在目标,在涉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的16 件案件中,即有2起由未成年人被网络诈骗引发。二是隔代抚养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明显增加,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受理案件中,11件涉及未成年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期间发生充值打赏行为,占充值打赏类案件的 26.2%,同比上升10 个百分点。此类群体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在诉讼主体确定、案由选择、举证能力方面弱势明显。

网络服务提供者涉诉频繁,调解意愿较强

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的案件为96件,占比为 67.1%,纠纷主要集中于娱乐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社交等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未案件中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服务类型广泛。涉案网络平台包括短视频平台、网络游戏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社交平台,案件数分别为33件、36 件、55 件、4 件,其中涉案最多的为某电商平台,一名未成年人在平台中开设网店引发了47 件网络购物纠纷。除了大型网络游戏等平台外,休闲益智类小游戏平台也成为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重要类别,最高充值额达40多万,涉案数达 9 件,“小游戏”引发“大纠纷”“多纠纷”。同时,新型社交平台也影响着未成年人,如我院已受理连麦交友等新型软件引发的充值打赏纠纷。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具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相应工作机制。案件审理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普遍抗辩其设置了有效的未成年人模式或明确的涉未投诉处理渠道,其中24.0%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了相关证据。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调解意愿强。在涉未案件中,平台当事人均积极与未成年当事人一方调解协商,其涉诉纠纷的调解率达 74.0%,减轻了未成年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成本与举证负担。

诉讼相关主体日益复杂,未成年人维权难度增加

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类型不断丰富,网络服务相关的主体日益多样,诉讼的相关主体及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未成年人的维权难度有所增加。除了未成年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案件相关的主体还包括提供网络直播内容服务的主播、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支持的第三方、为相关应用提供上架和下载服务的应用市场运营者等,这使得未成年人在要求返还充值打赏款项时,可能需要向不同的主体提出请求,退款流程变得复杂。此外,在个别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充值款项被其兑换礼物赠送给了其他普通网络用户,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要求返还充值款项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