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及原因是什么?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6/20 08:50

如果你对该问题感兴趣的话,推荐你看看《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这篇报告,下面是部分摘录的内容,具体请以原报告为准。

1.案件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网络素养有待提升。互联网的开放、互动、平等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个性、自由的表达和行为空间,但是案件反映,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引导规范:

一是未成年人的网络娱乐消费亟需加强引导。在网络游戏、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案件中,未成年人使用游戏或直播服务时间从半年到两年不等,甚至存在个别未成年人在父母阻止其充值打赏并成功获得平台退款后,再次瞒着父母进行充值打赏的情形。案件还反映,未成年人之间的不良用网行为容易相互影响。例如,部分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是在其他未成年人的引导下,学会下载游戏、注册账号以及规避平台限制措施。此外,未成年人的冲动性消费还体现在其他新兴领域。除了常见的购买游戏装备、直播打赏、网络购物外,未成年人还热衷盲盒抽取、礼物抽奖、射幸小游戏领域,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抽取盲盒消费上万元;有的未成年人 1 天消费 2 万多元抽获价值1 万多元的礼物打赏主播;有的未成年人沉迷射幸类小游戏1 个月充值60余万元。

二是涉诉未成年人逃避家庭监管及防沉迷措施现象较为突出。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盗取监护人身份证件进行注册,记录或修改监护人支付密码,删除支付短信,导致家长短期内难以发现其充值行为。未成年人之间甚至互相帮助逃避家庭监管,有的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向其他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帮助他人规避未成年人模式。

三是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影响。有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浏览含有色情、血腥、暴力的不良内容,有的未成年人受到网络骂战、“网络水军”的影响,学习模仿不良网络行为,将校园矛盾、意见分歧等转化为网络欺凌,网络成为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受网络虚假信息等影响,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售卖购物卡信息、骗取他人财物。

四是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销售商品易引发纠纷。近一年,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销售产品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开网店售卖“饭圈”周边产品引发群体性纠纷,还有的未成年人在二手平台互换商品引发争议。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个人财产有限,在网络交易中易出现不规范行为,发生诉讼后亦处于诉讼能力的弱势方。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一是监护人自身缺乏必要的网络素养和法律素养。部分案件反映,监护人自身用网能力不足,或自身亦存在一定的网络娱乐过度的情况,缺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的正面引导能力。例如,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不知晓或不使用青少年模式,部分案件的监护人在诉讼阶段仍然不了解未成年人使用的软件功能,或者不清楚未成年人通过何种方式完成了充值,无法进行有效举证。此外,案件反映中,发生感情、家事等纠纷的部分成年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把未成年人也作为攻击对象,造成未成年人名誉、肖像或隐私等权利损害。

二是监护人未能合理管理智能设备、账号密码等,财产安全意识不足。案件反映出,有的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使得孩子可以轻易获取手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密码等重要设备和信息,进而绕过平台限制措施。例如在甲某与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孩子熟知母亲的支付密码和登录密码等、轻易获得母亲的身份证件为账号进行实名注册,还让母亲帮助其刷脸进行人脸识别验证。

三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关注和管理不够,缺乏有效的教育引导。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均存在工作忙碌、陪伴不足的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关注不足。如在某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件中,孩子长期和姨父姨母生活,父母和实际抚养人均不了解孩子用网情况,缺乏引导。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需完善。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和保护机制仍待加强。案件反映出,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名认证功能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效识别。如甲某与某游戏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用户仅输入身份证号就可以完成成年人身份认证,缺乏身份证图片、人脸识别等其他身份认证手段,案件中未成年人只需要获取成年人的身份证号就可以轻松绕过防沉迷措施。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可以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甲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游戏公司已经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但在未成年人甲某上传身份证后未采取任何限制消费措施,甲某得以一个月充值 60 余万元;如甲某与某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购物纠纷中,被告认可收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但在乙某填写年龄信息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被告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未成年人消费提示、限制等措施;如未成年人乙某开设网店案件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审核、提示即可轻易开设网络店铺,违约后引发群体性纠纷。

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作用发挥仍然有限。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有的网络产品有未成年人或青少年模式,但内容吸引力不强,未成年人使用率不高;有的网络产品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用户的有效消费提示或限制。如在甲某诉某社交平台充值打赏纠纷中,某社交软件提供了未成年人模式,但实际上开启后无法使用,没有发挥未成年人模式的应有作用。

三是部分平台对平台内用户的监督管理不足。例如,部分直播平台对于平台主播管理不足,存在主播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的情形,例如主播通过微信让未成年人给其打赏礼物、转账购买游戏道具等;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内出售特殊商品的网络店铺监督管理不足,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代充值服务的提示不规范、不充分。

四是涉未成年人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仍需完善。涉诉未成年人监护人反映,纠纷发生后,部分涉诉网络平台并未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对于投诉处理存在不及时、不充分等情形,未能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四)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仍待加强。一是部分网络用户有意或无意作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有的当事人恶意剪辑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并配上文字后在网络发布,不对未成年人肖像进行打码等技术处理,随意公开未成年人肖像;有的当事人在业主群中随意发布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监控录像;有的当事人因足球比赛引发争议,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并配以“人品不好”等贬损性语言。

二是基于商业营销、吸引眼球等目的,部分自媒体、营销号存在过度消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在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中,不少“营销号”通过发布含有明星子女肖像照片、视频的文章蹭热度,对明星子女行为习惯进行分析并推荐相关儿童类培训、讲座、书籍。又如,在一起因就诊引发的侵权案件中,医院未经未成年人同意即对其就诊过程进行录像,并发布至抖音平台,披露了原告的肖像及就诊信息,同时还配以具有贬损倾向的文字。

三是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方式层出不穷。案件中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在 QQ 群发布虚假恐吓信息,诱导未成年人为其支付购物平台充值订单,进而非法获取未成年人或其家长财产。

2.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个人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快速发展、自我意识塑造和道德养成的关键时期,自我认知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尚不足,思想还不够成熟,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易受到网络上各类信息的影响,加之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在网络上容易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而在网络上实施违法行为。

从家庭方面来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意识不足、能力不足、忙于工作等原因,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陪伴和沟通交流,对未成年人思想状况的变化不能及时体察掌握,对未成年人用网缺乏正向引导,引发网络沉迷、网络侵权等问题。

从其他主体及社会角度看,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机制仍不到位。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多次专项行动,但纠纷中反映,一些新型社交平台、信息内容平台等,已经成为引发侵权的新温床。二是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仍需加强。未成年人的主要社交生活来自校园生活中与同龄人的交往,同龄人之间的用网行为容易相互影响。但是部分学校仍缺乏系统性的网络安全、网络素养教育。三是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分类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等问题。四是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仍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