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裁判思路是什么?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6/20 08:51

以下介绍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裁判思路。

(一)强化内容治理,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必须符合其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出版、发布、传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但是,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仍存争议,尤其是网络用户的广泛性、前台的虚拟性,对于确定网络内容的违法性提出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软色情漫画充值案”,认定容易吸引未成年人的漫画作品,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作显著合理提示的,因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该案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法律后果有着重要指引作用。

(二)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明确网络消费中的过错和责任承担。在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充值打赏案件占比较高。相关游戏、直播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监管和审核义务,充分落实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未成年人消费限制等责任,不应将企业盈利凌驾于未成年人权益之上。同时,未成年人监护人亦应履行监护职责。在“射幸游戏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案”中,我院认定在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下,网络平台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放任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存在重大过错,应退还大部分充值款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未成年人开网店纠纷案”中,某电商平台对未成年人开设网店未经充分审核、提示,未成年人从事了与其经济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最终发生违约情形,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我院妥善处理调解纠纷后,就督促平台完善平台内未成年人开设店铺的审核提示机制、店铺运营状态监管等管理漏洞向平台发送了司法建议。该科技公司回函表示将加强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和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改进发货提示、确认等功能。

(三)强化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明确宣传推广、个人纠纷中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需担责。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致使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后果更加严重。网络传播环境中,更应重视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保护。我院审理“医院医疗宣传短视频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权案”,明确对医疗知识的传播宣传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意不应对未成年人贴上“坏习惯”“毛病”等标签,以免造成对未成年人社会评价降低,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最终认定医院和配合拍摄的医生构成共同侵权。审理“成年人感情纠纷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案”,认定恶意攻击对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明确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重要意义,避免成年人世界的纠纷波及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支持平台有效治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涉未成年人色情低俗的内容、涉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内容,不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网络内容生态,甚至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我院审理“短视频平台封禁恋童账号案”,认定网络平台对通过技术、人工手段识别出发布涉未成年人低俗内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账号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合法合约,坚定支持网络平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此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主张充值退款的情况,我院通过审理“冒充未成年人退款账号被冻结案”,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避免未成年人持续充值采取的合理措施,对网络空间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