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有进展,本文认为国际上气候风险相关 金融监管有如下发展趋势:
在巴塞尔委员会《有效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金 融风险的原则》推动下,更多经济体将会出台相应 的监管举措,从银行内部评估程序上加强气候风险 管理。而已走在前列的欧盟、英国等发达经济体, 也将不断提高对气候风险的监管要求,推动自愿性 监管期望成为强制性、常规的审慎监管流程的一部 分。
领先发达国家会继续探索气候压力测试的方法, 包括考虑动态资产负债表的假设、扩大金融资产和 金融机构的覆盖范围等。但其他国家,特别是广大 发展中国家,受制于气候数据缺口、气候情景匹配 度差等诸多限制,量化进展会相对较慢,预计这些 国家将投入更多精力搭建气候风险的数据基础设施, 例如制定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气候信息披露要求、 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等。
各国金融监管者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 (ISSB)标准为基础制定气候信息披露要求是大势 所趋。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将基于 ISSB 所制定的 气候信息披露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对银行业气候 相关信息披露要求;G20、G7 等国际组织和多国政 府也都曾表达过对 ISSB 的支持态度。 鉴于 ISSB 将于 2023 年 6 月正式发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标准, 预计不少经济体将参照 ISSB 制定或修订本国的气 候信息披露标准。
与美欧英相比,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应对气候 变化上更为主动,重视制定促推低碳转型的激励政 策,也关注“防守型”的审慎监管政策,这一态度 与日本金融监管者的态度更为相似。但从施行气候 相关风险审慎监管政策的广度和深度来看,我国仍 相对落后。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单独针对气候风 险管理的监管指引,在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上也远未 做到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的全覆盖,其主要原因在 于我国的气候数据基础与发达经济体相比差距较大, 气候数据可得性受限。例如,就企业碳排放量而言, 我国只有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主动或被强制要求披 露碳数据,绝大多数企业碳排放数据不可得。再如, 物理风险所涉及的干旱、洪水、台风等急性灾害事 件相关数据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特定机构拥有, 金融系统获取难度较大。
发达经济体的国际经验对我国有如下两点政策 启示。其一,应密切关注气候风险监管的国际标准 进展,参考巴塞尔委员会的气候风险管理和监管原 则、ISSB 气候信息披露准则,加快制定或完善我 国的气候风险管理指南与信息披露制度,加快推进 标准、碳核算、数据库等底层基础设施建设。其二, 推动学术界、智库机构和业界积极参与气候相关金 融风险的研究与探讨,议题包括气候风险压力测试 方法、气候变化对系统性风险影响的识别和评估、 气候相关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与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