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方面,目前仍存在国际化人才的相对不足、境外高端人才吸引力和竞争 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
目前,深港在人才吸引和人才竞争力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提升空间。 香港方面,近期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才流失严重双重挑战。香港65岁及以上 人口比重由 2011 年的 13%上升至 2021 年的 20%,已达到超老龄化社会标准。同 时,特区政府在 2022 年施政报告中指出,香港过去两年本地劳动人口流失约 14 万人,其中高技术人口 8.8 万人,且 25 至 39 岁年龄层流失 7.8 万人;香港总商 会在 2022 年 1 月 10 至 21 日期间对 220 家企业进行的一项人才情况调查发现,人 才流失现象尤其集中于工程技术、财务会计、资讯科技、高级综合管理人才、综 合人才及专业人才这五大类领域;且 38%受访公司表示因员工移民离港而受到较 负面影响1。此外,香港在世界的人才竞争力排位也有所下降。根据《2022IMD 世 界人才报告》,香港 2022 年世界人才排位为第 14 名,相比 2021 年的第 11 名下降 了 3 个位次 。其中,“吸引及留人才”(Appeal)分项从第 26 名下降至第 32 名从排名靠后的细分指标可以看出,生活成本较高(第 60 位)、劳动力增长潜力不 足(第 56 位)、公共教育支出总额偏少(第 40 位)、空气污染(第 39 位)、生活 质量不高(第 37 位)等方面是香港人才竞争力较为薄弱的几个方面。
深圳方面,目前仍存在国际化人才的相对不足、境外高端人才吸引力和竞争 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深圳主要依靠政策优惠吸引高层次人才,2022 年在国 内城市人才吸引力排名中位居第三位1,属国内人才持续净流入地。但是,目前深 圳的国际人才竞争力与吸引力仍不强,外籍人才占比仍不高(截至 2019 年累计认 定的高层次人才中仅有 2.4%属于外籍人才,仅为 328 人),且在未来全球人才争 夺竞争加剧以及财政压力下,单一“政策引才”效果可能逐渐趋弱,深圳高层次 人才引进发展趋势不容乐观。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境外人才引入渠道和主 体较为单一。目前深圳国际化高层次人才引进主要依靠政府部门(4 所海外人才 联络处、市区两级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等),国际化和市场化的专业人才机构和国 际猎头公司数量较少。二是,境外人才政策优势和国际化公共服务品质不突出。 比如,现有一系列便利境外人士出入境、就业和生活的政策措施多局限在前海自 贸区内实施,且相关便利措施、政策福利(如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永居办理 等)在办理流程、时限等方面较北京、上海等仍有一定差距。此外,深圳的国际 化公共服务设施亦尚未完善,海外人士在深医疗便利与服务保障、外籍子女国际 化教育资源品质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目前,深港在相关制度和标准对接、服务联通水平方面的不足仍是阻碍两地 人才自由流动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其一,现有对接制度和政策的受益面较为局限,人才跨境流动、执业和生活 便利度仍有提升空间。目前已出台的一系列便利两地人才交流、港澳人才来深就 业和生活的政策措施,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政策实施空间范围局限、受益群体覆 盖面有限等问题。比如,内地赴港“人才签注”仅面向在大湾区工作的六类高层 次人才,且申请门槛较高;港澳税务师在深展业、成立联营合资事务所范围均仅 限于前海合作区等等。
其二,现有两地制度和标准对接仍存在“大门已开、小门未开”问题,跨境 执业在落地层面存在操作性困难。比如:在会计领域,相关规定要求担任内地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港澳人士必须在内地有固定住所,且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 6 个月,对港籍专业人士的跨境执业带来一定门槛。在建筑行业领域,目前已推 行职业资格互认以及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但按照内地现行法规规定,港 澳企业和人员仍须取得内地相应的资质资格方可在内地从事建筑领域相关活动1。 而由于标准制度差异,大部分港澳企业仍难以满足内地企业资质申请条件,同时 大部分港澳专业人士既不满足资格互认条件又难以考取内地执业资格,在深展业 实际受限较多。在法律行业领域,目前大湾区内地 9 市已展开港澳律师执业试点, 港籍律师内地执业范围扩大、执业条件也进一步放宽,但在其他方面仍有一定限 制,如在执业管理方面,港澳籍律师不得受聘于香港、澳门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 内地代表机构等。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与深圳及内地人才培养理念不同,在管理体制、办学模 式、课程设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两地教育深入合作形成一定阻碍。管理体 制方面,香港以高校自主管理为主,政府对高校仅有意见指导及监督作用,而内 地高校与上级领导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在管理模式上缺乏灵活性。办学模式方面,港澳办学模式更为多元化,而内地高校办学主体和经费来源较为单一。课程 设置方面,港澳主要采用国际化教育体系,而内地专业结构、课程设置的对外交 流广度和深度较为不足1。而目前,深港仍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框架下开展合 作办学,尚未有其他合作体制创新,而现有文件对于境内外高校合作办学规定未 详尽明确,缺乏具体指导性,导致深港在教育和人才体制合作上存在较大阻碍, 两地合作深度与广度仍有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