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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数据所蕴含的战略价值已经引起多数发达国家政府重视,相继出台大数据战略规划 和配套法规促进大数据应用与发展。其中,美国数据交易模式多样,数据市场政策开放;欧 盟重视数据立法顶层设计,加强数据主权建设;德国率先打造数据空间,建立可信流通体系; 英国金融行业先行先试,促进数据市场交易等。同时,全球各地均已对数据要素交易流通模 式展开了不同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诸如美国数据经纪商、欧盟数据空间、日本信息银行、 中国数据交易所等不同的数据要素交易模式。
国外数据交易平台自2008年前后开始起步,发展至今,既有美国的BDEX、Ifochimps、Mashape、 RapidAPI 等综合性数据交易中心,也有很多专注细分领域的数据交易商,如位置数据领域的 Factual,经济金融领域的 Quandl、Qlik Data market,工业数据领域的 GE Predix、德国弗 劳恩霍夫协会工业数据空间 IDS 项目,个人数据领域的 DataCoup、Personal 等。除专业数据 交易平台外,近年来,国外很多 IT 头部企业依托自身庞大的云服务和数据资源体系,也在构 建各自的数据交易平台,以此作为打造数据要素流通生态的核心抓手。较为知名的如亚马逊 AWS Data Exchange、谷歌云、微软 Azure Marketplace、LinkedIn Fliptop 平台、Twitter Gnip 平台、富士通 Data Plaza、Oracle Data Cloud 等。目前,国外数据交易机构采取完全 市场化模式,数据交易产品主要集中在消费者行为趋势、位置动态、商业财务信息、人口健 康信息、医保理赔记录等领域。
2.1.传统数据服务商
直接搜索市场(Direct-Search market):在数据要素流通模式中又被称为直售模式。数据要 素流通市场早期大多以直售模式存在,在直售模式下,交易仅存在数据需求方和数据提供方, 交易双方就数据交易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详细约定签订数据交易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交 易。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交易易于达成、没有第三方赚差价。典型案例如国际数据公司(IDC), IDC 提供多种数据分析报告,例如 IDC Trackers, Market Forecaster, Syndicated Surveys, Black Books, Wallets, Services Contracts Databases 等。例如“IDC 跟踪报告”可为全 球数百个技术市场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规模信息、供应商份额数据及预测结果,通过专有 工具和研究流程,按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进行更新。
2.2.数据经纪人
数据经纪商(Data Broker)是美国数据交易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美国数据经纪人执业的兴起 源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伴随当时的经济蓬勃发展,关于个人的营销数据和金融数据被收集 整理后被用来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进行产品设计和决策规划。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定义,数据经纪商是通过各种渠道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对 采集的信息及其衍生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分享的机构,主要从事市场营销、身份验证、反 欺诈等服务。数据经纪商不直接采集个人数据,而是通过渠道来源获取数据,其渠道来源分 为联邦政府数据源、地方政府数据源、商业数据源及互为数据源。美国数据经纪商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包括市场营销产品类、风险管控服务类、个人搜索类。
2.3.数据银行
数据银行是指以个人、企业授权或主动上传数据作为主要数据来源,其给予个人、企业一定 的利益或支付一定的报酬,并将所收集的数据提供给其他主体有偿使用此种服务模式与当下 银行的运营模式十分类似,其既能够保证数据共享和流动的合法性,又能够实现数据的增值, 并使数据提供方能够分享其数据带来的收益。 2021 年 5 月 12 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 6 部有关数字化改革的法案,由内阁直接管辖的改革 “总司令部”:日本数字厅(デジタル庁)将从 9 月 1 日起正式成立。根据改革法案,日本 将设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统一全国各私营企业、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同时,为了杜绝个人隐私滥用,个人情报保护委员会的监管权利也扩大到了所 有的行政机构。统一个人信息使用标准后,新设立的数字厅将成为操作信息的指挥中心。 数字厅直属于内阁,直接由总理领导,设有一名数字部长。该厅将负责维护、管理国家信息 系统,保证各地方政府的共同使用和信息协调。由于权力较大,数字厅可以向其他部委和机 构提出建议、审查业务。同时,数据厅还计划和相关机构合作,为医疗、教育、防灾等公共 事务开发系统;也能整合私企、土地、交通状况的数据用于商业。换言之,数据厅是日本全 国各类数据的汇聚点。

2.4.数据信托
数据信托是一种不完全关注数据财产性确权机制的数据要素商业模式,它依赖于产权保护中 的责任机制而有效运作。数据信托允许个人或机构将数据的控制权交给一个独立机构,同时 授权该机构对数据的使用和分享作出决定,而该机构对数据提供者承担信托责任并管理和分 享其数据。2019 年底,印度电信部成立的委员会主张建立数据信托,提出数据主体将“通过 适当的社区数据受托人”行使其数据权利。美国 DriverSeat 作为一家数据合作社机构,由 拼车和送货司机所有,通过对司机提供数据的分析,可以帮助司机了解自己的表现、保持良 好的记录并赚取更多收入。此外,糖尿病患者决定向健康研究人员提供他们自己的数据,并 允许一家制药公司收集关于他们的数据,这有助于发现治疗方法,这些数据可能会获得专利, 并以高利润出售,糖尿病患者最终也从这类数据信托中直接获益。
2.5.数据空间
“数据空间”概念最早由德国联邦教研部于 2014 年底为解决工业 4.0 过程中数据互联和流 通难题而建立的一种基于标准通信结构、促进数据资源共享流通和价值释放的虚拟空间。该 模式结合数据使用者、数据提供者、认证中心、中间代理商等 10 种主体在数据共享流通中的 作用,建立了一个涵盖五层架构、三个维度、四类主体、三大流程的国际数据空间参考架构 模型。国际数据空间(International Data Space,IDS)是由欧盟发起并倡导的,通过标准 化的通信接口、统一的连接与交互网络等架构设计,实现国际间数据可信流通的整体技术设 施。数据空间与数据交易所有相似之处,都是实现供需双方安全对接的中间平台,但数据空 间更侧重表现为实现数据、算力等资源共享流通的基础设施。
2.6.数字服务税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越来越多的跨国科技企业凭借强大的创新能 力、用户资源和平台效应,为企业自身以及全社会创造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但是,这也对基 于传统经济模式构建的全球税收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掀起 了对大型科技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的热潮。数字服务税是对数字服务收入课征的一种税收。 法国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颁布法律,决定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征数字服务税,成为数字 服务税最早立法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