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下载报告《2023年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报告》查看,以下内容都是根据该报告总结的,仅供参考。
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挑战,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 列措施,包括推进人工智能法律立法节奏、增加听证会和意见征询等 手段。美国企业为了解决目前业界对于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担忧,承 诺为商业客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承担诉讼和赔偿 费用,进一步保障了使用者的权益。 在政策制定方面,美国政府加速制度明晰节奏。第一,美总统颁 布行政令要求制定人工智能著作权政策10。行政令责成美国商务部11制 定内容认证和水印技术指南,以方便标记原创内容,并检测人工智能 生成的合成内容。该认证的目标是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与其他人类 原创内容区分开来,并可方便验证内容的真实性,用于鉴定数字内容 的著作权。同时,行政令指示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美国著作权局就可能 采取的与人工智能著作权有关的政策向总统提出建议,包括对人工智 能生成作品的保护范围,以及在大模型训练中如何处理受著作权保护 的作品。最后行政令进一步指示国土安全部制定培训、分析和评估计 划,以解决与人工智能商业秘密窃取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第二,美国国会举办多场听证会听取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建议。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办三次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听证会。一是鼓励 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专家普遍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 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 的内容通常是基于大量数据进行训练的,其中可能包含受著作权保护 的作品,在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行为时,需要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二是明确合理使用原则应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 领域,肯定了著作权的既定合理使用原则是平衡人工智能领域竞争利 益的最佳方式,虽然某些团体要求为使用内容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付费, 但大家都认为人工智能开发者不可能与每个拥有训练人工智能模型 的数据著作权利益的权利人进行谈判并获得许可。最后,听证会建议 国会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立法,建议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 著作权归属规则,帮助创作者有效维权;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 著作权侵权的执法力度,以保护消费者;制定人工智能监管框架,防 止人工智能技术被用于非法目的侵犯隐私权。
第三,美国专利商标局加强意见征询,但主流观点认为现有法律 已经足够适应当前情况。2019 年 10 月,美国专利商标局12在征询了 律师协会、行业协会、学术界和国内外电子、软件、媒体和制药行业 后,发表了《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公众意见》报告。报告指出, 主流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是工具而非作者,不具备独立的创作意识。根 据传统著作权法的有偿工作原则,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二是人工智能的独创性争议较大。一些人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具 有充分独创,并且没有人类干预,就应该获得著作权保护,关键问题 是确定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或控制人是否应该获得著作权。三是输 入端数据训练合理使用原则不够明确。一些评论者认为这可能侵犯著 作权,而另一些人认为应该考虑合理使用原则,并提出为著作权人提 供补偿。
在产业界探索方面,已有企业愿意主动承担知识产权风险。微软 承诺为商业客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承担诉讼和赔 偿费用。2023 年 9 月 7 日,微软宣布为商业客户做出新的副驾驶 (Copilot)大模型著作权承诺13。该承诺规定,只要商业用户在使用 微软 Copilot 生成内容时,开启了 Copilot 内置的著作权审查和防护机 制,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微软将采取措施并向原创作者支付赔偿。如 果第三方起诉商业客户使用微软的 Copilot 或其生成的输出侵犯著作 权,微软将为客户辩护并支付诉讼导致的任何不利判决或和解金额。 该承诺是微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的积极回应。微软希望 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谷歌承诺若 商业客户使用谷歌云的 AIGC 服务,一切训练数据侵权或生成物侵权 将由谷歌进行赔偿。2023 年 10 月 12 日,谷歌表示他们将为使用其 Duet AI 和 Vertex AI 产品的商业用户提供法律保护,以防他们因侵犯 著作权而面临诉讼。这一承诺旨在消除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侵犯著 作权规定的担忧14。谷歌表示,它将遵循“双管齐下、行业首创的方法”进行知识产权赔偿。一是输入端训练数据的赔偿,在谷歌使用训 练数据创建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指 控,都将由谷歌承担。二是生成物的赔偿,当生成物由客户创建时, 谷歌的赔偿义务适用于其生成物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指控。以上的 赔偿包括诉讼费用及可能产生的著作权费用。谷歌提醒用户,只有在 没有故意创建或使用生成物来侵犯他人权利,并且在引用时标明来源 的情况下,该赔偿才适用。
一方面,日本政府明晰了输入端的合理使用标准,明确鼓励数据 训练。2018 年,日本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在第 30 条第 4 款 中增加了“不以欣赏作品原有价值为目的的利用”豁免条款,即对创 作的作品内容本身进行使用,而不是出于欣赏、娱乐、教育或艺术等 原有价值的目的。而大模型的数据训练是针对数据本身的内容进行学 习,并不是出于个人本身的价值欣赏目的,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这次修改总体上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旨在鼓励创新,以适应人工 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兴起。自 2023 年以来,日本政府又通过多项 措施强调现有的合理使用标准不会动摇。先是在 2023 年 4 月 24 日, 日本文部科学大臣永岡桂子在记者会中表示,日本法律不会保护人工 智能模型训练集中使用的著作权材料,也即允许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对 于著作权人作品的利用,无论是出于非营利或商业目的,无论是复制 还是复制以外的行为。然后在 2023 年 5 月 17 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新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但未对第 30 条第 4 款进行修改,这表明 立法者认为该规定足以适应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著作权 挑战。最后在 2023 年 6 月,日本文化厅与内阁 AI 战略部门在《人工 智能与著作权法关系》解释性文件中明确,在开发和训练阶段,应鼓 励开发者创新但不应侵害著作权人正当利益。在将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用于 AI 开发时,如果“使用行为不是为了侵占他人表达的思想或感 受,则可以未经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明确以侵犯原有著作权为目的的数据训练, 属于侵权行为。根据 2018 年修订的日本《著作权法》,在数据训练 的限制条件上,使用形式应为作品的“非表达性利用”,即“不是为 了表达作品而使用作品”的使用形式。它明确定义了侵权行为:一, 行为目的不是对作品文本内容信息的分析和机器内部的加工处理等 行为;二,行为旨在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达内容。例如,以制作可以 感受到原始照片“所表达的本质特征”的图像为目的,从风景照片中 提取必要的信息制作数字图像;或者将出售的作品著作权数据库复制, 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属于侵权行为,因为以上行为超过了必要限 度,损害著作权人正当权益。如果认定 AI 图像与现有作品相似或基 于现有作品创作,著作权人可以申请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或禁令, 而侵权人也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在加速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面,欧盟明确了开发者进行数据挖掘 时的合理使用原则。欧盟在 2019 年通过的《单一数字市场著作权指令》中解决了人工智能输入端数据学习中的侵权责任。其创设了第 3 条“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和第 4 条不限制目的的“文 本和数据挖掘”合理使用情形,以解决文本与数据挖掘对著作权保护 带来的挑战。第 4 条规定的“不限制目的的文本和数据挖掘”情形适 用于商业领域中的模型训练活动。这一规定采用了作者默示许可大数 据企业将内容用于机器学习,并赋予作者选择自己的作品可以不被用 于机器学习的权利。核心是对在“文本和数据挖掘”过程中的“作品 复制行为”进行豁免。要求是获取被训练作品和其他内容必须合法, 同时著作权人未明确保留文本和数据挖掘的权利。其合理使用的范围 广泛,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模型训练,条件相对宽松,仅要求内容合法 获取且著作权人未明确保留文本和数据挖掘的权利,能显著降低模型 训练平台的著作权风险。
在人工智能产业治理方面,欧盟推进知识产权规则适用的精细化 水平。欧盟在人工智能公司的监管和治理上以《人工智能法案》《数 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等为制度保障。2023 年欧洲议会通过的《人 工智能法案》从保护权利人自由决定权与利益角度出发,要求彻底记 录任何用于训练 AI 系统如何生成类似于人类作品的文本、图像、视 频和音乐的著作权材料。这将使权利人知道其博客文章、电子书、科 学论文或歌曲是否已被用于 ChatGPT 等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然后 他们可以决定其作品是否可以被复制并寻求补偿。对于生成式人工智 能工具如 ChatGPT,法案尝试按照其潜在风险进行分类,将透明度要 求与风险级别挂钩,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强大计算能力的模型将面临更严格的规定。此外,用于数据训练模型的数据也将受到额外审 查,这意味着对于封闭数据源模型的数据合规性要求将更为严格。尽 管欧盟在实施这一法案方面可能需要数年时间,但这无疑是一个在人 工智能发展和数据使用规范方面值得关注的法律方向。
其一,网信办出台办法明确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国家网信办联合 七部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施行,其中第 四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必须 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该办法的规定, 为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生成式 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保 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司法明晰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件。“菲林律师事务 所诉百度案”15明确了人类参与AI生成是独创性的必要来源。原告菲 林律所利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设置相应的检索条件,由该计 算机软件智能生成了关于影视娱乐行业司法数据的分析报告,并在此 报告的基础上整理创作了推送文章。被告百度未经菲林律所许可,在 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检索概况等部分内容后,在其经营的 百家号平台上发布被诉侵权文章。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 宣判此案,判决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 但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百度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在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独创性判定上,法院认为,考察 个性化来源时,需要基于数据差异产生的个性化特征,因为差异是由 不同的数据选择、软件选择或图形类别选择所致,亦非原告自身智力 创作获得,因此不能体现原告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具有独创性。“腾 讯诉上海盈讯科技案”16明确了企业的参数选择和设置构成独创性参 与。腾讯公司自主开发了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 名为“Dreamwriter”,用以满足规模化和个性化的内容业务需求。2018 年8月20日,深圳腾讯公司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了一篇财经报 道文章,并在涉案文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 写”。本案的被告上海盈讯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和授权,在文章发 表当日在其运营的网站转载了文章。2019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 法院法院宣判,判决认为Dreamwriter软件生成的内容构成文字作品。 法院并没有打破作品必须是作者的智力创作的一般法律规则,为了证 明该人工智能产品构成作品,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本案所涉文章是 由原告深圳腾讯公司的首席创作团队成员使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 的。创作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置、模板选择、语料风格等方 面的安排和选择是与涉案文章的具体表达形式直接相关的智力活动, 该文章的表达形式是由原告主要创作团队相关人员的个性化安排和 选择决定的。因此,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文字作品。也就是说,本案中法院认定的作品并没有完全脱离人类的 智力活动,并非完全由人工智能产生的文字内容。它们不是由人工智能独立创造的,而只是人类智力活动在人工智能协助下的结果。
综合以上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两个案例在独创性判定,作品构 成判定、人工智能参与程度、侵权认定依据方面都有不同。在第一个 案例中,法院更强调数据和软件选择对独创性判定的影响,认为计算 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强调差异并非由原告自身智 力创作获得而是由人工智能选择获得,侵权认定主要基于百度未经许 可使用涉案文章内容而不是基于作品的独创性。而在第二个案例中, 法院更注重人类创作团队在智力活动中的直接参与,认定由人工智能 生成的内容构成文字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强调了原告创作团队 在数据输入和语料风格等方面的智力活动使涉案作品是人工智能协 助下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认定侵权与作品的独创性密切相关。 其三,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应当被认定为 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 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 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系百家号博主,发布文章配图使 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起诉。北互审理后认为,涉案人工 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 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17。该案被誉 为我国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