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监管的博弈。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银行与同业或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 业务。根据 2014 年 5 月 16 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27 号文”)的内容,同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 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开展对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基金等。
银行同业业务模式较为灵活,拓宽了传统业务的盈利空间,但同业创新也加剧了金 融系统的潜在风险。由于同业业务在金融机构之间展开,具备效率高、上量快、形式多 的特点,可以帮助银行实现流动性管理、提升资金融通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同 时也为银行调节报表,或快速实现扩表、缩表操作提供了便利。一方面,同业业务发展 对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进行了有效补充,有利于缓解传统存贷业务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 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相对确定的套利空间也驱动银行以成本较低的同业负债来放大杠 杆,演变出银信、银证、银基等多种合作套利模式,中间机构层叠不仅抬升了实体融资 成本,更导致了监管套利、层层嵌套、资金空转、期限错配等问题的出现。
目前同业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逐渐稳定在 16%附近,较 2016 年年末 25%的峰 值水平已有明显压降。根据其他存款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商业银行对于其他银行 的债权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在 2013 年以来逐渐下降,而银行对于非银金融机构的债权占比 在 2017 年后出现明显滑落,截至 2023 年 2 月,同业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逐渐稳定 在 16%附近,其中银行债权占比 9%,非银债权占比 7%。

同业业务从最初的流动性管理到银行主动加杠杆工具,即体现了金融创新的变化, 也引起了监管框架的适应性调整。从监管脉络上看,以 2017 年为分水岭,同业监管从消 除监管套利为目标,转向结构性调整和完善框架上,并逐步向海外监管实践看齐。
(1)规范发展阶段(2013 年至 2015 年):同业业务发展之初,主要是基于机构间的 结算性需求,以同业存款、同业借款的形式来调剂银行头寸。其后,利用贸易信用证、票 据、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同业业务迅速发展起来,进而同业套利的问题开始出现。 2013 年开始,央行主动引导两次“钱荒”整治同业过快扩张,同时,监管开始限制银行 理财投资“非标”;随后 2014 年 127 号文的颁布,标志着同业业务进入全新的规范化发 展阶段,监管对于同业业务给出明确定义,同时禁止信托受益权的买入返售,“银信合作” 模式被打破。
(2)严厉打击阶段(2016 年年末至 2017 年):稳定的利差空间驱使“银证合作”、 “银基合作”等同业套利的新链条开始发展起来,委外模式下资金空转嵌套增加,大幅 了提高实体融资成本。至 2016 年年末,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收短放长”,引导资金价格 上行;同时,监管开始严厉打击同业业务的无序扩张,“三三四十”系列监管文件相继出 台,在紧货币和严监管的双重配合下,银行同业链条开始快速拆解,同业资产大幅收缩。
(3)完善巩固阶段(2017 年年末至 2019 年):2017 年年末开始,金融“去杠杆” 已初见成效,同业监管的重点也从打击同业套利转向完善针对同业监管的顶层设计。2017 年年末,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2018 年,继续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监测,分散 同业资产集中度;2019 年,监管挂钩一级资本净额,对商业银行分级限制同业资负总规 模。自此,同业监管的方向逐渐从消除监管套利,防止资金空转转向调整同业资负结构, 完善顶层设计上,同业业务的监管框架逐渐搭建完善。
(4)持续推进阶段(2023 年):2023 年资本新规出台,落实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版 的改革要求,其落地时间明显早于市场预期。在监管设计上,新规对标海外监管的同时, 根据中国国情进行调整创新,在对于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时,区分银行档次以及交易对手 资质类型,监管体系的设计更加精细化。在同业资产配置方向上,新规鼓励银行压缩对 银行债权的期限结构,减持银行次级债权,增加投资级非银债权等。
进一步地,同业监管的供需约束、货币政策的配合调整均会对债券市场产生影响。 (1)同业链条拆解的过程中,负债端收缩或导致金融债及存单的供给转弱;其次,同业 资产的压降会削弱对于债券的配置力量,产生“挤出效应”。(2)监管对于银行同业资产 的结构性引导会影响不同券种的相对配置需求。(3)银行是央行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重 要媒介,同业业务的“严监管”阶段通常伴随着央行“紧货币”的配合,倒逼同业去杠 杆,如 2013 年以及 2017 年,债券市场“熊平”特征凸显。下面将分阶段回顾不同阶段 同业监管政策的出台背景、政策要点,把脉同业监管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形成跟踪同业 监管及其影响的长期视角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