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平台企业的共性及风险?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3/04 14:21

平台企业的共性造就其一大特点是追求短期效益,快速积累,做大规模和市值。

1、平台企业的共性

作为双边市场或新型平台经济的代表,平台企业具有盈利机构和基础设施的双重属性,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上由难以 替代的优势,但其在资本无序扩张、利用垄断优势地位以及引发系统性风险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1.1、竞争限制具有内生性

平台企业特有的强大网络效应、高昂转换成本、数据资产掌控和规模效益递增是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四大基础性障碍。第一,强大网络效应使得原本相互分离的系统链接成为一个以平台企业为核心中介的生态体系,在市场内竞争框架下,新竞争者较难重新构建一个新的中介平台来抗衡原有平台。第二,当平台企业的生态体系成为一个多边市场体系,提供的不仅是简单的供求匹配,而且是多样化的需求服务甚至是创造性的供给服务,多边主体就形成了对平台的依赖性,而这种依赖性使得多边主体转换至其他类似平台的成本很 高。

第三,对数据的长期采集、积累、分析和应用,使得在位平台获得了巨大的数据资产和数据使用优势,这是新竞争者 进行同质竞争难以逾越的门槛。 第四,在位平台的极端规模效应使得潜在竞争者难以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同类平台。平台经济可通过技术规模效应解决 或缓解产品或服务的高成本约束,形成极化效应或所谓“赢者通吃”,或是欧盟委员会所提及的极端规模收益率。 因此,由于平台企业的特殊性,如没有能够应用颠覆性技术、模式和竞争策略,新进入者中短期内难以形成对平台企 业的有效竞争,而在位平台则逐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1.2、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破坏以及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歧视定价、劫持行为、限制交易、预防性收购、滥用 数据、算法歧视、垄断协议等。传统市场监管及反垄断有三个核心:一是以相关市场界定作为前提,二是以数量型指 标作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三是厂商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但是,平台企业的市场行为更多体现在平台生态体系内部 或相关领域,其市场行为及相关效应与传统垄断行为及其影响存在重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平台企业对竞争的破坏 更多是以平台作为中介、以数据作为支撑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一是准入门槛。平台企业具有双边市场和互联网化支撑下的规模经济和跨边网络效应,这将形成较高的准入门槛以及 “阈值”用户要求。同时,在位平台会不断通过多重举措来提升门槛及“阈值”要求以保持竞争优势或市场地位,如 采用设备预装、交叉补贴、数据保护、系统不兼容等方式阻碍竞争。

二是数据互操作性。在位平台可能会通过多样化手段阻碍数据共享的实现,最终使得数据可移植性和互操作性难以实 现,从而依托数据资产积累、占有和使用获得数据优势。 三是自我偏爱。当平台自身的产品或服务与使用该平台的其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产生竞争时,给予自身产品和 服务不同程度的特殊优待。 四是数据支撑下的差异定价。在位平台可能利用较高的市场份额、较强的市场地位或数据资产占有来影响市场竞争、 实施差异化定价并进行利益再分配,最终可能破坏公平竞争并导致用户利益受损。 五是预防性收购。预防性收购是在位平台消灭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的基本方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通过大 量收购使得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核心产品被关闭或搁置,这种市场行为被称为“杀手级收购”,这对于市场竞争和 创新无疑是重大的破坏。

1.3、数据滥用

数据收集与滥用是平台企业反垄断特别是数据反垄断的核心监管对象。数据外部性使得平台企业获取个人数据的成本 远低于数据的价值本身,平台为消费者提供诸多免费服务的同时占据了大量的消费者数据,而持续积累的数据资产的 经济价值则是巨大的。数据收集和数据资产使用使得平台的获益远远大于消费者的获益,而消费者信息和隐私保护的 成本则经常被“免费”服务所“低估”。

平台企业能够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形成垄断,主要根源于其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数据积累具有“护城河效应”, 为在位平台带来规模收益递增且给竞争者带来市场进入壁垒。这种效应主要在于数据长期收集以及对数据资产的有效 把控。美国国会将平台企业维系网络效应同时侵犯用户数据权利和隐私权利的能力“等价于”垄断者提高产品价格或 降低产品质量的能力,即将消费者数据及隐私权益保护与反垄断紧密关联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滥用具有普遍性,并非都在垄断条件下发生。数据滥用是平台企业运营中的重大数据风险,其中, 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违法使用个人敏感信息获益及数据泄露等情况尤为突出。数据滥用 的根源在于数据资产权利和数据相关方权责的界定不清晰。由于平台企业的网络化、开放性和跨边交互性等以及消费 者多宿性等特征,平台企业的数据滥用和数据隐私问题更为复杂,涉及到数据初始所有者或来源者、数据收集者、数 据控制者、数据使用者和数据监管者等多个主体相互交织的责权利问题。

2、平台企业的金融风险

平台企业的共性造就其一大特点是追求短期效益,快速积累,做大规模和市值。而大量涉足类金融领域的平台企业, 不仅尝试参股银、证、保等金融机构涉及综合经营,还从事网络支付、互联网征信、互联网小额信贷、互联网金融资 产交易场所等,另外还有着诸如 3C 产品生产销售、商业零售(包括电子商务)、房地产、物流运输等各类产业资本 背景,表现出明显的企业金融化。随着平台金融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和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平台企业潜在的金融风 险逐渐显现。

2.1、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监管、业界、学界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即平台企业的类金融业务具有系统重要性,但是它们和传统认定的系 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是不一样的。 传统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更多关注的是“大而不能倒”问题,而平台企业的内核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其主要客户 群是长尾客户,在这种情况下数量巨大的小客户的业务规模甚至可能超过“二八定律”中重点大客户的业务规模,较 易发生系统性影响。因此对平台企业的系统重要性需更多关注“小而被忽视”和风险传染之间的复杂问题。

2.2、治理缺失风险

从金融控股公司的角度看,涉足类金融领域的平台企业作为各类从事类金融业务的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其人事任命、 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有决定权。多数平台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高管交叉任职、兼职甚至直接干预等方式干预子 公司的经营决策,使公司内部防火墙失效,甚至是故意牺牲子公司利益或客户利益以最大化集团公司股东的利益,却 不顾子公司从事类金融业务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损害社会福利。

如平台企业控制的实质从事信贷活动的子公司忽视信贷资产安全性,为达不到风险控制要求的关联公司提供融资,最 终导致坏账风险。又如平台企业的各子公司对同一客户开展同样的金融业务,使得平台企业整体的风险集中度大大增 加,一旦此类客户出现问题,不仅子公司之间责任不清,还会使风险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内 部传递,而且还会通过跨行业、跨市场关联性向整个金融体系传递风险。 此外,平台企业可能通过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对外发债向子公司注资,运用内部交易将资产转移到资本要求较低的子 公司等方式隐瞒真实资本情况,提高杠杆率。从互联网行业特征看,涉足类金融领域的平台企业普遍表现出这些特点, 即平台企业普遍通过互联网实现“轻资产”,其子公司资产更加“轻便”。

2.3、业务的复杂关联性和监管手段的匮乏

平台企业的类金融业务复杂性是前所未有的,之所以经历多个阶段的监管进程,是因为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处于相互 磨合的过程中,即“监管的互动过程”。基于金融科技的运用,平台企业开发的新型金融业务网络效应显著;但金融 科技运用中的技术复杂性、市场复杂性和网络复杂性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极传染效应等,对于监管者而言是巨大挑战。 网络化平台和垂直化监管之间是不对称的,在此情况下以巴塞尔协议为核心的传统监管手段和监管标准确实不能够完 全适应新的监管需求。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下的路径依赖、监管滞后、科技人才资源约束、技术能力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的匮乏,也使得平台企业在“弯道超车”压力下的风险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 题更加凸显。

2.4、数据安全和隐私风险

信息和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二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产权不明晰阻碍了数据要素的交易和权益保护, 数字鸿沟的存在以及后续数据使用方式的不明确也使得相关风险日益凸显。

平台企业发展的基础是海量的长尾客户以及相应的大数据和云计算,在资产负债结构和业务模式上都与商业银行等传 统金融机构大不相同,因此在数据治理和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传统监管手段的效能大大弱化,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 要问题是难以找到对于平台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抓手。 金融业务的核心要素已经从资金扩展到数据,数据问题牵涉到大科技金融平台的垄断认定、产品定价和风险管控等多 个方面,构建基于资金和数据的双要素监管体系势在必行。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正在逐渐拓展,由传统 的金融消费者财产保护权拓展为数据隐私权和金融基本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