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品服务信托市场需求、应用价值及挑战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3/08 09:07

伴随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面临着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和国内需求低迷等多方面的挑战。

一、我国担保品服务信托的市场需求

1.传统借贷场景

(1)民间借贷担保登记生效的相关需求。国家允许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存在,而参与民 间借贷的法律主体为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大多缺乏充分的相关专业知识,所以在办理担保 登记手续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可以借助担保品服务信托委 托信托公司为其提供专业服务,满足其在担保登记生效方面的事务管理需求。 总体来看,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时的需求特征大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 面:可实现性、便利性以及安全性。 一方面是可实现性和便利性,即非金融机构委托信托公司帮助其便捷地实现担保登记生 效的需求。以不动产抵押登记为例,由于各地政策不同,不同地区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规则、 审查流程和办理要求各有差异,加之根据有关要求规定,行政登记机构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时更为严格审慎,委托人如若缺乏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将面临非常困难繁琐的办理流程。 在这种情况下,非金融机构可以借助担保品服务信托,委托信托公司为其提供便利的担保合同拟定和担保登记服务,极大地节约了委托人的时间和精力。 另一方面是安全性。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抵质押登记顺位对担保品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有明确规定,因此确定登记顺位对委托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信托公司作为 受托人,可以帮助委托人对抵质押登记顺位进行确认,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时委托人能够行使 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担保优先受偿权的相关保障性需求。在没有担保品服务信托介入的情况 下,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担保品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存在关联,债权人对 担保资产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时间和方式都将受到影响 ab,导致债权人获得偿付的时间和偿付 比例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减少债务人自身经营和债务状况对担保资产所产生的干扰,确保债权人对担保资产的 优先受偿权能够顺利实现,可以考虑设立担保品服务信托。这样一来,在大多数情况下,作 为信托财产的担保品将不会被破产管理人接管或因其他债权被司法处置 c,信托公司作为受托 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 此外,当担保品服务信托所对应的债务违约时,信托公司会履行受托责任,为委托人提 供专业化的处置服务,确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效性。此外,通过科学评估担保品的价 值,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确保处置过程公平合法,以此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3)高货值另类担保品专业化管理的需求。以艺术品为代表的高货值另类担保品为例, 除上述隔离独立的安全性需求之外,债权人通常希望该类担保品还能够获得更加专业细致的 管理服务,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耗折旧。在引入担保品服务信托后,信托公司可充分发 挥信托在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灵活性,通过选聘专业服务机构,为高货值担保品提供专业化保 管和定期检查等服务;同时,信托公司在担保品服务信托存续过程中持续监督专业服务机构 履职,进一步降低高货值担保品出现不必要损耗和折旧的概率。总体而言,信托公司与专业 机构紧密合作,将有助于高货值另类担保品得到更加妥善且充分的保护和管理。

2.债券直接融资场景——从债券持有人视角出发

(1)当前信用环境下,债券担保品服务信托发展蕴含需求。为了顺利通过债券实现直接 融资,信用资质偏弱的非金融公司往往选择将其持有的不动产、动产、资产收益权等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此来增强信用债的信用等级和偿付能力,此类债券的债项评级往往能较发 债主体评级提高一到两个档次。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尚在存续的以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发行的非金公司信用债共有 318只,其中有 44%为城投债,56%为非城投债;从发债主体所属行业分布来看,发债主体 大多集中在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建筑等传统行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发债主体占比小计约为 60%(见图 9-1)。在经济下行压力大、传统行业发展遇困、债券刚性兑付逐渐弱化的大环境 下,前述传统行业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逐渐暴露,违约概率边际抬升,而担保资产作为其发 行债券的关键第二偿债来源,现行情况下仍归属于债券发行人,倘若出现债券发行人经营不 善、担保财产被多次抵押等情况,将可能造成担保资产被其他债权人追偿的风险,这会严重 影响担保资产对信用债的增信效果,增加债券持有人追偿投资本金的不确定性。 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国外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制度的经验,债券担保品服务信托应运而生, 以更好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引入债券担保品服务信托后,债券发行人可将担保资产委 托给信托公司,以债券持有人或受托管理机构为受益人。在发债主体无法履行信用债务时, 信托公司会处置担保资产并将所得分配给受益人,完成对信用债的偿付。债券担保品服务信 托作为破产隔离载体,为债权人提供更安全的偿债来源,有助于发债主体通过附担保债券发 行实现直接融资。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发债主体而言,担保品服务信托都能发挥积极作用,推 动债券担保品服务信托需求增长。

(2)债券担保品服务信托的潜在需求值得挖掘。截至 2023年 6月末,仍在存续的以抵押 担保或质押担保发行的非金公司信用债共有 318只,剩余本金总规模高达 2 716亿元,其中 交易所市场占比为 87%,银行间市场占比为 13%。从近几年的存量情况来看,此类信用债的 剩余本金总规模每年末均呈增长趋势,已经从 2018年的 616亿元迅速增长到 2023年 6月底的 2 716亿元 9-2)。随着这一类型债券存量的持续增加,债券担保品服务信托的需求在 未来具备较大增长潜力。 我国市场环境和制度建设有望为担保品服务信托需求的增长提供良好条件。从制度建设来看,对标境外附担保公司债券信托,我国在债券发行中引入担保品服务信托方面做了初步 探索。2022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创 新试点的通知》,明确可以在创新产品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中引入担保品服务信托等破产 隔离载体,将担保资产进行有效隔离,从而为债权人的权益提供更良好的保护效果。尽管目 前的市场规模不大,但这一产品的出现为我国债券发行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提供了创新发展范 例,奠定了我国债券担保品服务信托发展壮大的基础。

 

二、我国发展担保品服务信托的应用价值

1.服务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伴随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面临着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和国内需求低迷等多方面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实现经济的复苏和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前发展主要方向。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 议的要求,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动金融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在会议中,特别强调了“金 融要服务实体经济”,并要求金融机构以供给创新为核心展开业务。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 信托的本质要求受托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管理财产,为他人的利益提供服务,在服务实体 经济方面,信托行业具有独特的优势。担保品服务信托有望在传统的民间借贷场景中发挥更 为积极的作用。通过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金融法律专业知识和事务管理能力,担保品服务信 托有助于简化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合同签署和登记流程,从而提高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之间合法 借贷的便利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有助于加快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升实体融资效率,更好 地契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导向。

2.推进信托业务转型升级 担保品服务信托在信托业务中的业务特点为信托业务的转型升级注入了新活力。通过引入担保品服务信托,担保资产得以专业化管理,提升了安全性和效益,同时消除了担保物权 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人的介入有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增强担保品 服务的透明度。此外,担保品服务信托通过整合信托制度,为债权人提供更为安全的偿债来 源,有力促进了信托业务的全面升级。这一创新业务模式的引入不仅加强了债权人的权益保 障,降低了信用风险,还为信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 渠道,推动了信托业务的深度发展。担保品服务信托的发展为信托业务注入新动力,以推动 行业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升专业水平,实现信托行业的整体转型与升级。

3.助力债券市场稳健运行 担保品服务信托对发展有助于债券市场的安全稳定,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将信托制度的 优势与债券发行制度相融合,以创新的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为试点和契机,积极推动债券 担保品服务信托。引入担保品服务信托是探索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有益途径,以服务信托 为载体,为担保资产这一重要偿债来源提供隔离保护,一定程度提高了债券偿付的确定性; 其次,引入担保品服务信托有助于提升担保品对债券的增信效果,进而提高债券市场投资者 的信任度和投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这促使了偏弱资质主体再融资渠道的畅通,为债券市 场注入更为稳健的投资氛围。

4.强化债权人权益保障 担保品服务信托的特点在于其使得作为信托财产的担保品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务相 互独立和隔离,从而有效保护担保品免受其他债务违约处置的影响。确保了信托委托人能够 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依然行使对担保资产的优先受偿权。与此同时,当相应债务发生违约 时,信托公司能够提供专业化的评估和处置服务,为债权人提供有力保障,最大程度地维护 其合法权益。担保品服务信托在担保资产的独立性、安全性、处置时效性和利益最大化等职 能,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有效缓解其对失去担保资产控制和优先受偿权的担忧。

三、我国发展担保品服务信托的挑战

1.业务实践经验不足 据了解,信托行业很少有落地的担保品服务信托案例。多数信托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遇到 的情况主要是传统资产管理信托项目在信托计划现状分配之后担保品如何管理的问题。部分 信托计划到期结束进行现状分配之后,由于受益人众多或者担保物权人不适合变动等原因, 原信托计划受益人需要委托信托公司继续管理担保品。过去受益人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信托财 产管理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合规瑕疵。按照《通知》要求,在信托计划结束后原信托计划受益 人若需要委托信托公司继续管理担保品,需要就担保物的管理事宜,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担保品服务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提供担保品集中管理和处置,担保权利集中行使等服务。前述 原信托计划的受益人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新的信托合同,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手续。 但由于多数信托公司担保品服务信托相关的业务实践经验不足,后续的担保品服务信托 的设立、管理等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具体难点如下:

(1)由于历史上多数默认信托计划现状分配之后的担保品管理以及后续处置、追索等管 理责任理应由原信托计划受托人承担,因此目前要说服原信托计划受益人签订担保品服务信 托计划的实际困难较大。 (2)由于多数信托公司缺乏担保品服务信托的实践经验,即使未来开展担保品服务信 托,信托公司在履行担保品管理时仍会遇到很多实操方面无法落地的困难,具体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几点: ①在未发生违约的正常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当发现担保财产价值不足等信用 事件触发时,要求债务人置换或追加资产,在此过程中由于实践经验不足会出现较大阻碍; ②在信托计划结束后,担保品如果本身还能产生一定收益,理应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代理委托人接受担保品的收益,但实操中信托公司在收取担保品收益时会遇到障碍; ③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兑付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之后,信托公司作 为受托人代表债权人要求救济和主张处置担保资产时仍会遇到不少阻碍。 在债权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信托公司要求债务人追加担保资产或督促其履行其他偿 债保障措施时极有可能遇到债务人跑路的情况。

2.法律制度有所欠缺 根据《通知》规定,担保品服务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项下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的五个业 务品种之一,主要是指信托公司代表债权人利益,受托管理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 和处置、担保权利集中行使等服务。 除了前述监管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年 12月 3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的第 四条也对担保品登记在他人名下进行了法律保护,从而间接为担保品服务信托提供了法律依 据。担保品服务信托适用于债券发行、委托贷款等场景,可以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四条 第二、第三款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主张登记在信托名下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此外,在具体债券发行中,2022年 5月 2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开展 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创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也对引入信托计划方 式进行担保品管理进行了制度上的创新。 虽然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担保品服务信托的范围、规则等,但是具体执行方 面,依然有很多细则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

(1)进行担保品服务信托业务需要担保物权登记,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处置更为便利。不动产涉及过户税费问题,目前无法进行非交易过户;动产可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完成,但信托 登记制度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 (2)为维持担保物权一元化管理,应由受托人固定持有,不附随债权转移。但《民法 典》规定债权受让人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非专属从权利,与受托人固定持有的担保物权存 在冲突,受托人设定担保物权而成立信托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存在争议。 (3)受益人在现状分配后,若担保品需要继续管理,一般会默认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实 力强大的机构投资者可能拒绝签订担保品服务信托计划合同,也可能拒绝对信托公司承担的 担保品受托服务付费,法律尚未明确对此情况的规定。 (4)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债权人进行担保资产处置、担保权利行使、对担保品救济 和主张处置时,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可能在诉讼、追索担保品权利和收益等 方面遇到困难。因此,为促使信托业回归本源,尤其是担保品服务信托业务,相关法律制度 还需进一步完善。

3.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边界不够明确 在担保品服务信托中,各方权利义务边界不明确,尤其在公司债、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中存在挑战。由于债券持有人众多,债券担保物权无法登记在其名下,因 此设置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国外不同,我国交易所市场中的公司债、企业债等工具的受托管 理人通常由主承销商而非信托公司担任,使得信托公司介入担保品服务信托难度较大。即使 信托公司以 SPV身份参与,实际担保品受托管理人仍由主承销商承担,导致各方的权责边界 不明确,法律上也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难以明确责任,难以有效推进担保品服务。 虽然信托公司可在银行间市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担任受托管理人,但银行间 市场规则将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关系视为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公司或许可以尝试按规 定成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登记为担保权人,同时由发行人作为委托人设立担 保品服务信托。然而,目前是否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尚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是否能转 化为受托管理关系并设立担保服务信托,由于法律制度缺乏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在具体操作 中仍面临一定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