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担保品服务信托的基本模式。
借鉴海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经验,将信托制度引入债券发行业务之 中,使信托成为服务直接融资金融工具。在债券发行前,企业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担 保物权设定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管并行使担保物权,同时为债权人的 利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由信托公司统一代表投资者利益管理担保物权,对于保 障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市场,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目前我国交易所市场的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受托管理人多由主承销 商担任,信托公司参与标准化债券担保服务的业务空间较小。但对于非标准化债券,特别是 信用评级较低的高收益债,我国市场上的增信手段和违约处置机制尚不完善,而从企业属性 角度来看,高收益债的发行主体大多集中在民营企业及尾部城投。如果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 势,通过推出高收益债券的担保品服务业务,有效弥补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缺失,可能 会有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根据《关于开展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创新试点的通知》,具有相关资质的信托公司 可参与CB业务的受托管理和担保品处置服务。一是在抵/质押型CB模式下,具有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资格的信托公司,可作为债权受托管理人履行接受资产抵押、行使抵 押权、处置抵/质押资产等职责。二是在结构型CB模式下,可引入信托等SPV作为破产隔离的 载体,发行人向CB持有人发行CB,为了担保CB的偿付,按照一定的合格标准挑选资产池并设立 担保品服务信托,把资产池转移到特殊目的信托项下,同时设置信用触发机制等安排,给CB产品 提供多重保障。相较于抵/质押型CB,结构型 CB有望成为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

通常情况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时,会要求企业以其持有的房产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担保,目的在于防范贷款可能的信用风险,以保障银行债权最终不会 因信用问题而落空。当企业违约或破产时,银行就必须通过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但成功 处置抵押物之前,往往需要经过冗长的司法诉讼程序,其债权和抵押优先权才能获得司法裁 决确认。即便抵押优先权获得司法确认,但最终发生以物抵债也是不少见的,若处于经济下 行期,则以物抵债会成为常态。 将担保品服务信托引入银行抵押贷款中,则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企业作为委托人,以 抵押物作信托财产,将银行设为受益人,也可银行和企业同时作为受益人,安排优先和劣后 结构设计,设立担保品服务信托。随着担保品服务信托的设立,银行无须以自己名义管理和 处置抵押物,除节省时间和管理成本外,还不会发生因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持有非自用不动 产,进而不会影响资产权重风险及启动内部问责。同时,因信托关系的存在,即使企业发生 违约风险或破产的,银行仍可在信托关系下,作为信托受益人,要求信托公司处置抵押物, 并通过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实现债权。而不需要亲自处置抵押物,避免了可能面临冗长的诉 讼程序以及以物抵债后需 2年内处置变现抵押物等风险,

部分地区的抵押登记部门仅支持持牌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非持 牌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发放的债权,难以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并未规定具体担保物权登记的细则,且 各地抵押登记部门在实际抵押权登记操作过程中,把握尺度各异。部分地区的抵押登记部门 要求抵押权和主债权不得分离的情况下,方可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因此,非持牌金融机构 出于对债权风险控制的需求,需要信托公司通过担保品服务信托,实现抵押权等担保权利 的登记,实现担保权利的集中行使。例如昆仑信托成立的首单担保品服务信托中,A商业保 理公司(非持牌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保理债权交付给昆仑信托,设立“担保品服务信托”,昆仑信托作为受托人,配合委托人办理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并提供接受债务人归还本 金、支付利息、定期分配信托利益及信息披露等服务。
信托公司可在《民法典》《信托法》等基础上,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探索开展创新担 保品服务信托业务模式,理论上在任何非现金形式的交易中,需要交付的财产在双方当事人 履行合同义务完毕之前,均可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集 中管理和处置。具体来看,担保品服务信托的出现或许将在未来满足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等资管业务担保结构架设的需求;能够为担保物种类繁 杂、管理难度高的企业提供全面化、组合式的担保品受托管理服务,并配套为其提供专业融 资建议。此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网列示的部分相关专项产品也具有与担保品受 托服务信托结合的潜质,如保障性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票据、项目收益票据、不 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类REITs)等创新业务,若上述创新类业务中包括担保结构且能够 形成担保物权的,均存在架设担保品服务信托的发展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