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9 和 IFRS 17 准则相比原有准则变化较大,内容全面覆盖资产端和负债端。
1.1 金融资产调整为三分类,赋予险企 OCI 指定权
与原有会计准则(IAS 39)相比,IFRS 9 简化了分类与计量模型,金融资产分类 由“四分类”调整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

IFRS 9 准则下,对于金融资产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 试两个维度,并且赋予了保险公司对于权益工具投资的 OCI 指定权。我们认为,在新 准则下,债券资产的会计分类整体变化不大,基金投资只能划分为 FVPL 类资产,而股 票资产可以选择划分为 FVPL 或 FVOCI。需注意的是,IFRS 9 下指定为 FVOCI 的权 益工具不可撤销,且其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浮盈(浮亏)将不能回到损益表,只有 股息分红等可以计入投资收益。因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持有的 AFS 类股票资产将不 得不将相当一部分划分为 FVPL,这也将导致市场公允价值变动导致公司利润表波动加 剧,从而影响利润表现的稳定性。
中国平安于 2018 年率先执行了 IFRS 9 准则,其金融重分类情况呈现以下特点:1) 原有 FVPL 资产绝大部分均保持为 FVPL;2)原有 HTM 及 LR 资产绝大部分重分类为 AC 资产;3)原有 AFS 资产中约 49%划分为 FVPL,约 51%划分为 FVOCI,预计其中 股票资产划分为 FVPL 和 FVOCI 的比例也接近各自一半。
1.2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减值准备计提要求提高
在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方面,旧准则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认为只有存在减值损失 的客观证据时,才开始出现减值及计提减值损失。在 IFRS 9 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采 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ECL),ECL 无论金融资产信用状况如何,都需要确认减值准备。 ECL 将金融资产信用质量变化划分为三个阶段,可能导致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变大、计提 时间提前、计提金额增加,或将增加利润的波动性。
IFRS 17 准则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示格式进行了大幅调整。2022 年 12 月 30 日,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23 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正式对新 保险准则下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完整科目及变动详 见文末表 11 及表 12。
1、相对于原有准则,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主要有三大变化: 1)收入大幅变化,与其他行业可比性增强。新准则下,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剔除 了投资成分,并且对长期险保费收入通过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从结果上看保险服 务收入大幅下降,其收入性质也与其他行业相近,可比性增强。
2)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分开列示,利润贡献更为清晰。在新准则下,保险公司财 报分别核算了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虽然并不能完全代表保险公司利源中的三差, 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承保与投资的利润贡献,体现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特点。其 中: 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分出保费的分摊 投资业绩=投资收益+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保险财务损益。 3)增加了预期信息展示,可以观察险企实际经营“偏差”。我们认为,在新准则下, 保险公司保险服务收入对具体的细项构成进行了明确列示,其中预期赔付、预期维持费 用等项目反映了保险公司对业务的预期情况,而在保险服务费用方面要求披露实际赔付 和实际维持费用,通过预期信息与实际信息的结合,有助于观察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偏 差”情况。
2、相对于原有准则,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主要有三大变化: 1)准备金科目被替换为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在原准则下,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 合同核算及列报的主要报表项目是“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 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对应分出业务的责任准备金项目。而 在新准则下,被统一划归入原保险及再保险的“保险合同资产”与“保险合同负债”, 其内部结构会在附注中进行详细披露。

2)原有万能险及投连险业务相关科目被取消。在原准则下,不具有重大保险风险 的万能险及投连险业务需要进行单独核算和列报,万能险账户内负债对应“保户储金及 投资款”科目,投连险账户内资产和负债分别对应“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 科目。而在新准则下,保险合同取消了原有的“先拆后测”原则,而是直接进行重大保 险风险测试。通过测试的,统一纳入新保险准则下新增的报表项目进行列报;无法通过 测试的,则适用金融工具等相关准则在其他相关报表项目中进行列报,因此原准则下的 三个科目无需再保留。
3)保户质押贷款由资产负债表转移至现金流量表。保单质押贷款具有特殊性,由 于该业务一方面可以为险企贡献投资收益,另一方面收益来源又源自保险合同现金价 值,因此兼具投资与保险双重属性。在原准则下,在资产负债表设立单独的“保户质押 贷款”科目,主要体现其投资属性。而在新准则下,则将其与保险业务视为一体,纳入 保险合同资产或负债中去,该科目从资产负债表取消,作为保单负债现金流的组成部分 被转移至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下,保险业务相关收入科目由“已赚保费”转变为“保险服务收入”,除了 科目名称的变化,在确认标准和列示方式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3.1 营业收入预计大幅下滑,主要受剔除投资成分与分期确认影响
在原准则下,保险公司营收收入中绝大部分来自“已赚保费”,或者可以说来自“保 险业务收入”,但是这一收入是包含了相当一部分具有投资属性的储蓄类产品的保费收 入,本身具有到期“返本付息”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将其视为保险公司的收入并不恰当。 而 IFRS 17 在收入确认方面最大的变化在于要求对保险合同中不同成分进行拆分(特 别是要求拆出投资成分),并适用对应的会计准则。 具体地:1)保险合同服务部分适用 IFRS 17 准则,计入保险服务收入。2)可明 确区分的投资成分,以及符合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金融工具准则,不计入保 险服务收入。3)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适用收入准则,不计入 保险服务收入。4)经上述分拆后的剩余组成部分(主要为不可明确的投资成分),适用 IFRS 17 准则,但不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其中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投资成分”,根据新准则定义,投资部分满足两个条件:1) 投资部分与保险部分不是高度相关的,即,没有投资部分,保障也不会受到影响;2) 市场上有或可以有单独的、类似的投资产品销售。根据郭振华《新保险会计准则 IFRS17 即将带来的重大变革》推断,无需分拆的保险合同包括所有消费型保险、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需要分拆的保险合同包括所有返还型保险 合同,如两全保险、退休前就开始返还的年金保险等;而财险公司的产品几乎不需要分 拆。
我们认为,由于 IFRS 17 准则要求保险服务收入剔除保单中的投资成分,增强了 保险公司收入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但也会导致寿险公司营收规模大幅下滑,而产险公 司由于其产品不包含投资成分,预计受影响较小。根据 21 世纪经济报道援引 2018 年 11 月时任银保监会财会部主任赵宇龙在“2018 年中国保险财会论坛”上的发言,银保 监会财会部和财政部会计司联合对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开展的 IFRS 17 初步测试结果显 示,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普遍降幅在 60%-70%,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基本维持不变。我们 预计,储蓄型产品保费占比较高的公司受到的影响更为显著。
3.2 保险服务收入确认期间由缴费期调整为责任期
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由收付实现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在原会计准则 下,保险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为保险合同成立时,确认周期主要与缴费期挂钩,保险公 司按照实际缴费情况(趸交/期交)确认收入即可。但在 IFRS 17 准则下,保险公司保 险服务收入确认的要求发生了变化,主要包含以下两点: 1)确认时点。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其签发的合同组:①责任期 开始时;②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企业实际收到收付款 日;③发生亏损时。我们认为,这可能会导致部分保单确认时点提前。 2)确认周期。新准则下,保费收入不再仅在缴费时确认,而是按照责任(服务提 供)时间跨度内逐期确认,使保险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在时间跨度上匹配。 我们认为,从模型收入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收到的现金流总额并没有变化,但是在 确认周期上被拉长,新业务对当年保险服务收入贡献将下降,而未来的现金流收入稳定 性将加强,并且对于已经度过缴费期的存量保单,可能因为追溯调整的要求而重新贡献 收入。因此,经营时间较长、存量保单规模较大、期交保障型产品占比较高的保险公司 可能更加受益于存量保单的收入贡献调整。

3.3 保险服务收入结构展示更为清晰
在原准则下,保险公司“已赚保费”科目下仅包括简单的计算项目,可以看出保险 公司已赚保费的计算过程,即“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但无法反映出已赚保费的具体构成。 而在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的具体项目被拆解展示出来,主要包括“预计保险服 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 四大科目,这四个科目的划分主要从精算角度出发,展示了保险合同负债(在某种程度 上也可以理解为“保费”)中包含的主要部分。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合同组,还可以 设臵“保费分配法分摊”科目。
为了更加明确地解释保险服务收入的构成,我们有必要介绍 IFRS 17 准则下保险合 同负债的计量方法。IFRS 17 提供了三类保险合同计量模型,分别为通用模型(BBA)、 保费分摊法(PAA)和浮动收费法(VFA),其中通用模型是大部分寿险合同所默认使 用的计量模型,而保费分摊法主要适用于非寿险合同以及短期寿险合同(包括部分团险 合同),浮动收费法主要适用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合同,主要为投连险和部分分红产 品。
在通用模型下,保险合同负债主要由履约现金流和合同服务边际(CSM)两部分 构成。1)履约现金流又包括①与履行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②货 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③非金融风险调整三个部分。2)合同服务边际(CSM) 是指险企因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将在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 可以看出,①预期未来现金流+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②非金融风险调整 和③合同服务边际与现行准则下的“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概念 有所对应,但在具体内涵和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图 13 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保险服务收入中主要科目均由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模 型下不同组成部分根据具体会计处理所形成,新准则将保险公司收入具体结构进行了明 确列示,可以反映出保险公司对各项目的预期情况,也便于投资者观察分析保险公司在 后续经营中的实际偏差情况。
“合同服务边际摊销”是新准则下的新增科目,作为“保险服务收入”项下的明细 科目,是合同服务边际(CSM)按照一定的会计方法分别摊销计入各会计期间所形成 的。合同服务边际与剩余边际的概念类似,本质上为保险公司未赚利润的体现,但与剩 余边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区别。
4.1 合同服务边际是如何计算得来的?
根据上文可知,合同服务边际是保险合同负债中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在对合同组 进行初始计量时,首先要通过对保险合同组各类现金流量进行预估,包括收取保费获得 的现金流入和预期赔付、费用等造成的现金流出,若评估结果反映为现金净流入的(首 日利得),应当将其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若反映为现金净流出的(首日亏损),应当计 入亏损保险合同损益,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到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此时合同服 务边际为零。因此,可知合同服务边际是一个非负数项目,用于归集保险合同组的预期 利润。

4.2 合同服务边际是如何摊销的?
合同服务边际采用滚动计量机制。现行准则下,保单剩余边际在合同签发时已经确 定,并且摊销模式也已锁定,未来摊销稳定不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而在新准则下,合 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采用滚动计量的方式,需要将与未来服务相关的负债变化调整 进合同服务边际,重新确定余额后再进行摊销。 合同服务边际的滚动计量,是指在评估时点需要重新考虑期间内发生的各类变动, 重新计算合同服务边际余额。滚动计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期新增合同的影响。 2)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计提的利息,计息利率为初始确认时使用的折现率。 3)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需要说明的是,①由于非经济假 设(死亡率、发病率等)调整造成的变动可计入合同服务边际,而经济假设(折现率等) 调整变动则不计入;②对于造成的亏损或抵消的亏损部分不计入合同服务边际,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4)汇率变化导致的汇兑差额。 5)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释放,即摊销金额。
合同服务边际计量的变化改变了假设调整对财报的影响逻辑。在现有准则下,非经 济假设调整会直接引起合理估计负债的变动,剩余边际部分保持不变,整体上会导致准 备金计提调整,从而影响当期利润。但在新准则下,非经济假设调整导致与未来服务相 关的履约现金流变动,会引起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当期利润不变(假设未造成亏损), 但会由于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影响未来利润,所以相当于通过合同服务边际的吸收机 制,达到了平滑利润释放的作用。
与收入科目类似,支出类科目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新准则去掉了原有的“退保金”、 “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保单红利支出”,统一为“保险服务费用” 科目,下设“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和“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等明细科目。此外,还增 加了“承保财务损失”科目。
5.1 保险准备金“黑箱”被打开
支出科目中最为显著的变动在于“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取消,保险责任准备金 是原准则下对保险公司利润表影响最大的科目之一。在原准则下,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按照缴费期确认,特别是大量趸交保费在当期被确认,只能通过同步计提大量准备金用 以对冲,以避免当期利润失真。但保险公司财报又并不要求披露准备金计提中的具体变 化,从而导致准备金成为一个具有显著影响但又不透明的“黑箱”。 而在新准则下,由于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周期拉长至整个保障期间,因此上述问题得 到了有效规避。新准则下保险准备金科目被“拆分”至收入及支出的多个科目中,可以 更为明确得观察各明细项变动对于当期利润的影响。除了利润表科目外,新准则还要求 保险公司在财报附注中展示保险合同负债各项目的具体变动,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 险企准备金的具体变化。
5.2 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与收入项目结合可以观察实际“偏差”情况
新准则新增了“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可以进一步细分设臵以下明细项: 1)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当期赔款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已支付赔款,或者 应支付但延期支付的未决或未付赔款。其他费用包括理赔处理费用、保单管理和维持费 用、其它固定和可变费用等。 2)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指保险公司因销售、核保和承保合同等而发生的费用, 与保险服务收入类似,该部分费用也需要在保单期间内逐期摊销确认。 3)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主要指过去已发生但未支付赔款事项,由 于各类因素(如赔付标准等)变化而导致赔付成本变动。 我们认为,由于新准则下的保险服务收入部分也披露了预期赔付、费用摊销等项目, 因此将实际保险服务费用与其结合,可以观察保险公司预期情况与实际情况间的差异,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分析公司经营“偏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偏差”只是在报 表科目维度上差异,而非实际保单口径上的偏差。
5.3 亏损保险合同损益:单独披露险企亏损业务情况
“亏损保险合同损益”是新准则下的新增科目,是“保险服务费用”的明细科目, 主要用于核算险企签发的亏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益,既包括初始确认时评估为亏损的保 险合同,也包括后续计量中由于现金流量变动等因素导致的亏损合同。对亏损合同进行 单独核算是新会计准则下的重要变化。
1、保险合同需按照盈利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组
保险公司的财务处理以合同组作为基本计量单元,亏损合同需要单独分组计量。根据 IFRS 17 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将保险合同划分为不同合同组,其分类维度包括: 1) 风险特征:保险公司应当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保险 合同组合,一般同一类型的保险产品具有相似风险,因此主要通过产品类型进 行合同组的初步划分,如年金险、定期寿险等。 2) 签发时间:不得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3) 盈利水平:保险公司应将同一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三类合同组,包括①亏损组(初 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②厚利组(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 生亏损的合同组)、③薄利组(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保险公司可 以按照获利水平、亏损程度或初始确认后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可能性等,对合同 组作进一步细分。

2、亏损保险合同如何计量?
在初始计量阶段确认为亏损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确认的首日亏损(现金流量净 流出总额)计入“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科目,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同时,应将亏损部分 增加到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此时该合同的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等于其履约现金流, 合同服务边际为零。 在后续计量阶段,若由于未来服务相关现金流变动、非经济假设调整,以及直接分 红合同(部分分红险、投连险)投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导致亏损的,应确认亏损,计入 “亏损保险合同损益”,并将亏损部分增加至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若由于以上因 素导致亏损减少的,应当减少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冲减当期保险服务费用,不得 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超出亏损部分的金额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
3、亏损保险单独披露可以倒逼险企聚焦盈利业务
在原准则下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合同统筹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只能看到最终体现的 整体结果,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增加盈利业务以对冲亏损业务的影响。但是在新准则下, 亏损业务被单独披露,无法通过其他合同进行掩饰,我们预计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更加重 视业务盈利性,尽量避免亏损业务的产生,减少通过大幅扩张低质量保单拉动规模增长 的情况。
“承保财务损失”是新准则下的新增科目,主要用于核算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 风险相关的损益,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在投资服务方面的成本。“承保财务损失”主要包 含保险负债利息增值和折现率调整导致的保险负债变动两个部分。
1、保险负债的利息增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保险合同负债在每个会计期间内需要计息增值,其中履约现金流量 使用上期末评估使用的折现率计息,而合同服务边际使用初始计量时使用的折现率计 息。这些计息增值部分会随着保险合同负债的变动逐期释放,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其 中一部分会随着保险赔付和退保返还给客户,一部分会随着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 边际逐步释放确认为利润。 因此,保险合同负债的利息增值本身已经体现在保险服务收入、费用和当期的保险 服务业绩中了,而该部分利息增值是按照一定假设确认的,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保险公司 投资层面的资金成本。
2、折现率调整导致的保险负债变动
在原准则下,“传统险准备金折现率假设”=“基础利率曲线”+综合溢价,基础利 率曲线的 20 年以内部分采用的是 750 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险企也可考虑逆周 期等因素自主调节综合溢价水平,综合溢价最高不超过 120 基点。而在新准则下,折现 率变为评估日时点的实际市场利率水平,相当于取消了原有的折现率平滑机制与自主调 整空间,从而导致当期利润受到市场利率变动影响更为显著。
为了降低折现率规则变化带来的波动,IFRS 17 为险企提供了 OCI 指定权。根据 新准则要求,应当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 款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险企可以选择以下两种会计政策: 1)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承保财务损益;2)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 计入当期承保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新增了“不能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 动”、“可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和“可转损益的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三个 科目用于列示上述金额的变动。 我们认为,OCI 指定权只是提供给保险公司将折现率等变动带来的负债变化分摊至 各期损益的手段,将净利润波动部分转移为净资产波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滑折现率 波动的冲击,但从合同组整体期限上看并不会从减少对利润的总影响。
浮动收费法是适用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该类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合同明确载明投保人参与分红的标的项目和份额;②企业 预期会将标的项目中的相当大的份额支付给保单持有人;③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 变化中相当大的部分预期将随标的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化而变化。通常,保险公司具有以 上特征的合同包括独立基金、具有独立账户合同、分红合同和投资连结合同。 浮动收费法实际上修改了通用模型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方法。采用浮动收费 法计量的保险合同负债,由于利率非锁定和价值变化被合同服务边际所吸收并解锁,因 此该方法更能反映保险公司代替保户进行投资并持有资产的思路,适合于直接分红保险 合同。浮动收费法下资产端和负债端将完全匹配与相互抵消,因此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变 动率会低于通用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