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介绍的是罕见病领域商业健康险与医药协同创新面临的挑 战。
1. 包含罕见病病种的普通重疾存量较大,但罕见病被忽视 对包含罕见病责任的普通重疾保险而言,罕见病常被消费者忽视,往往与其他疾病一同考虑。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罕见病在其中被当成普通重疾进行处理。然而,这类产品在重疾险市场占有主 导地位。据原银保监会数据,普通重疾保险销售保单数量高达 3 亿,涵盖人数达 2 亿,其覆盖范 围相当广泛。但由于已经实现上述的覆盖面,使得重疾保险成为存量市场,新单销售显著下降,自 2009 年的千亿级新单保费规模减少至每年约 100 亿的新单保费规模。
2. 专属罕见病产品销售受限,缺乏市场影响力 对于专门针对罕见病的重疾产品险,由于消费者对罕见病的了解有限,这些专属产品的销售通 常较为有限。独立的专属产品难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兴趣。同时,由于罕见病的数据受限,产品开 发周期较长,销售表现常难以达到预期,这使保险公司面临开发成本压力。因此,除了考虑宣传因 素外,专属罕见病保险缺乏充足的市场影响力。 除此之外,由于当前的重疾保险平均保额相对较低,大约在 10 万元左右。这使得重疾产品在 提供罕见病保障方面的作用显得相当有限。另外,重疾保险采取的是一次性给付的方式,与医疗保 险相比,医疗的协同作用较为有限。
1. 罕见病作为独立的保险金的医疗保险较少,保障有限 当前医疗险市场中,将罕见病作为独立的保险项目的医疗险还相对较少。与重疾保险类似,由 于罕见病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影响力较小,发生概率低,加上罕见病责任的医疗险未能在消费者中引 发额外的购买兴趣,导致保险公司对这类责任的开发积极性较低。 但同时罕见病独立保险金解决的问题有限,这种医疗险一般只报销医院范围内用药,不能报销 院外药,而往往罕见病用药都是院外药,所以这种责任同重疾的罕见病责任类似,仅仅提升罕见病 的认知。
2. 罕见病用药列入特殊药品目录进行保障的医疗险产品相对普遍,但一般 并未突出罕见病责任 相比之下,将罕见病用药纳入特殊药品目录进行保障的医疗险产品较为常见。这种模式对保险 公司来说更具可操作性,也能够真正解决院外药品问题。但一般这种责任最多延续 18 个月到 3 年, 罕见病患者和其他疾病不一样,通常是需要终身用药。同时,许多这类产品并未充分突出罕见病, 而是将罕见病用药与其他特药放在一起,成为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的一部分,而并未充分强调罕 见病责任,更不能体现罕见病终身用药的特性。 3. 罕见病的检测和医疗险结合初现,未形成规模 关于罕见病检测和医疗保险的结合方式,市场仍在探索阶段。目前,市场上只有极少数产品尝 试结合了这两者。从产品设计来看,是一个不错的组合,但这种模式尚未形成规模,上市的几个产 品销量也较小。
4. 罕见病患者保险缺失 在医疗保险中,尚未出现专门针对罕见病患者的保险产品。市场上的其他疾病患者保险主要以 药品折扣计划或福利计划为主。这种情况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原银保监会对单独销售的“商保 创新支付”保险(或称为“药转保”业务)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类业务不符合保险原则,缺乏保险 的可行性,从而限制了其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罕见病患者数量较少,无法支撑开发专门的罕见病 患者保险所需的成本。
药企与保险公司合作,为罕见病提供增值服务,以促进医疗和保险的协同作用,这一初衷具有 积极意义。这种合作模式能够在提供保险金的同时,为患者提供所需的医疗支持和服务,帮助他们 更好地应对罕见病的挑战。然而,由于目前罕见病保险的涵盖范围较有限,大部分商业保险的受保 对象是健康人群,这导致了罕见病治疗案例的稀缺性。 由于罕见病的发生率较低,罕见病服务的逐单收入通常较为有限,远不及像绿色通道服务等保 单服务费用的收入。事实上,由于发病率的稀少,许多保险公司甚至可以仅象征性地提供罕见病服务, 导致罕见病服务在市场中的实际应用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在涵盖上述保险参与罕见病保障的两类产品和七种形式中,重疾保险在商业健康险 和医药协同方面表现不太显著。其与罕见病的协同作用相对有限,而唯一能够实现协同互动的方式 是通过提供罕见病增值服务。 在医疗险领域,罕见病责任的引入确实能够减轻新发患者的经济负担。然而,由于罕见病用药 通常并不在医保目录内,这使得这种保障的实际意义受到限制。目前,医疗保险中的罕见病用药目 录成为了较好的医药协同模式,特别是在加入了罕见病增值服务的情况下,这能够更迅速地为患者 提供罕见病诊断、治疗和用药的全流程服务。
罕见病增值服务对患者而言具有良好的友好性。然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这种增值服 务的覆盖面,确保其能够真正为患者所用,而不仅仅是一项被大家看好但难以受益的服务。因此, 推动罕见病增值服务的普及和实际应用成为了一个关键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