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现状、监管新规及监管动态分析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3/26 16:52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3年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1625 家,同比下降8.63%。

1.行业动态回顾

1.1 “公奔私”降温,有 9 人自私募基金跳槽至公募

2019-2021年权益市场表现较好,因此陆续有公募基金经理决定“奔私”创建自己 的私募或加盟现有的私募平台,其中不乏明星基金经理,例如原兴证全球基金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监董承非加盟睿郡资产,原中欧基金基金经理周应波创立运舟资本并快速突破 百亿大关,原华安基金投资部总监崔莹、原易方达基金经理林森、原鹏华基金经理张航 共同创办了勤辰资产并于2023年也突破了百亿。我们认为,从一定程度上看,灵活的机 制、较高的激励等因素都是推动部分公募基金经理在积累了一段时间的公开业绩和知名 度后转向私募领域的重要原因。 不过2022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 其配套规则,从静默期和薪酬制度等方面对基金经理提出了新的规定,如规定基金经理 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的相关工作,此外,管理人还 应当建立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了基金经理的 流动。此外,我们在《私募基金经理画像:公转私基金经理概述》也分析过,历史上在 牛市行情中更容易发生公转私的现象,并且在整个牛市周期中,上涨行情较为确定至涨 幅过半期间更易转私。

结合去年的市场走势和转私人数来看,2023年“公转私”现象的确有所降温,且知 名基金经理跳槽的现象也有所降温。总的来看,2023年全年共有62位公募从业人员(含 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等)奔私,其中仅7人在奔私后挂名了私募基金,其余55人尚未挂名 任何私募产品。此外,我们还统计了从私募基金跳槽至公募基金的人员情况,2023年共 有9人自私募基金跳槽至公募,其中李自悟(海富通)、冯玺祥(信达澳亚)、韩会永(合 煦智远)、周文群(富达)四人已开始管理公募基金。整体来看,我们认为在权益市场表 现和《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共同作用下,公奔私现象已有明显降温。不过, 需要注意的是,公募和私募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非完全公开的信息,故该结论可能受到不 完全统计的影响。

1.2 百亿私募管理人名单有进有退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3年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1625 家,同比下降8.63%;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469家,同比下降6.14%。从百 亿私募管理人的数量来看,截至2024年1月17日,全市场各类型百亿私募管理人共379 家,与2022年底的数量持平。不过,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数量由2022年底的113家回落 至95家,趣时资产、白鹭资管、凯丰投资等多家老牌私募管理人规模滑出百亿。从新晋 名单来看,10家新晋私募中既有乾象投资、稳博投资、勤辰资产等新面孔,也有时隔多 年重回百亿的锐天投资以及同样是百亿私募的明汯投资创始人设立的另一家私募——千 宜投资跨入百亿私募的门槛。可以看到,尽管去年权益市场表现欠佳,私募管理规模整 体缩水,但仍有数家私募基金逆流而上,成功突破百亿,且其中多家为量化私募。

1.3 外资私募纷纷寻求公募牌照,部分管理人规模下滑

根据wind数据,截至2023年末,外资在华设立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共34家,母公司 覆盖北美、欧洲和亚太等主要资本市场,不过这一数字较2022年底减少了3家。其中, 三井住友德思私募基金为2023年新备案登记的外商独资私募管理人,实控人为三井住友 德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路博迈、施罗德和安联寰通均在2023年1月主动注销了私 募管理人资格,其中路博迈和施罗德已获得了公募基金牌照,安联寰通也在一季度末递 交了公募牌照申请。而3月28日注销的澳帝桦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显示的注销 类型为“依公告注销”,根据基金业协会在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 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而澳帝桦截至注销前尚未发行私募产品,基金业协会遂注 销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从管理规模来看,大部分外资私募的管理规模较小,2023年仅桥水中国一家的管理 规模维持在百亿以上。此外,有几家外资机构所处的管理规模区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英仕曼的管理规模升至20-50亿元的区间,而德劭的管理规模则降至50亿元以下,此外, 润晖和惠理的管理规模也有不同程度的降幅。

2. 监管新规/监管动态

2.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3年12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私募办法》),旨在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 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切实防控风险,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 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 证监会表示,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 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 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 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 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私募办法》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司型、合伙型、契 约型私募基金。对于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型私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私 募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

同时,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一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 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二是细化私募基金管理 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私募 基金投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是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 在合格投资者标准方面,《私募办法》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核查的基本要 求。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 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 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 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私募办法》还完善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与报送的义务,为事中事 后监管和监测监控提供抓手。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 禁止性行为。 同时,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私募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 当在5年以上。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对创业投 资基金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 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在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方面,《私募办法》明确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明确私募基金常 态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时对私募基金出现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规定,细化受托机 构的范围和职责,为私募基金市场化退出提供依据。

2.2 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2023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出台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系列举措,这 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建立起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应的监管安排。与此同时,上 交所及深交所分别发布《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报 告通知》)和《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建 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及监管安排,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四种情况将会被予以重点监控:1、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2、最高申报速 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行为;3、多只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4、本所认为需要重 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下一步,上交所、深交所均表示,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中国证监会统 一部署,持续抓好相关监管安排等基础性制度建设,确保市场各参与主体严格遵守程序 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监管安排,持续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监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

2.3 固收类私募产品迎最新备案要求

2023年,公募债基迎来新的审批要求之后,据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为了防范私募 领域出现大规模信用风险,基金业协会对固收类私募产品设置了单独的备案口径,并提 出了多方面的要求。 第一、投资集中度方面,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的私募产品,在投资 限制中需要对投资集中度做出限制,持有单只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第二、 产品开放日方面,投资债券的私募产品,开放日设置最多是每月开放一天进行申购赎回。 产品的开放日和底层标的的流动性相匹配。第三、实质重于形式,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 围包括“债券”的,但产品类型选择“混合类”或者其他的,协会会根据管理人的历史 情况判断该产品是否实质上是“固收类”产品。如果实质是“固收类”产品,会严格执 行固收类产品的备案口径要求。第四、优先处理存量产品,即使新备案产品满足上述的 备案口径,如果管理人存量固收产品持有大量风险债券的,会要求管理人先行处理历史 存量产品,降低风险敞口,之后才可以备案新的固收类产品。第五、结构化发债方面, 协会会对涉嫌结构化发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会出具自律措施,并严格审查其产品备案 情况。第六、城投债方面,若是存量私募产品持仓中包含城投债,且投资中,自然人占 比超过30人或者自然人出资比例超过基金实缴出资50%以上的,协会要求管理人先降低 此类产品的数量,之后再备案新产品。第七、“类僵尸”私募管理人,若存在类僵尸私募 管理人突然开展债券业务,协会会严格审查产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