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产登记政策背景、必要性、功能及法律效果如何?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6/12 11:30

数据资产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数据资产登记顶层设计规划日趋完善,政策文件频频出台, 企业对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亦成为关键。

1.企业数据资产登记的政策背景

国家政策层面

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首次提出了“完善数据资产登记制度”的任务,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登 记进入探索阶段。近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部委陆续发布系列关于数据要素和数据资产的重要指导文件。2022年 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在保障安全前提下, 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 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2023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提出“相关部门结合国家有关数据目录工作要求,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梳理统计本系统、本行业符合数据资 产范围和确认要求的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登记数据资产卡片,暂不具备确认登记条件的可先纳入资产备查簿”, “在对外授予数据资产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时,在本单位资产卡片中对授权进行登记标识,在不影响本单位 继续持有或控制数据资产的前提下,可不减少或不核销本单位数据资产”。

通过系列政策的颁布实施,国家对数据要素发展的总体部署已经非常清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决心坚定不移,而且基本 每一个文件中,都提及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究其根本在于,数据资产登记制度是推动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化、释放 数据价值的关键一环,在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的流通开放和开发利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方数据资产化相关政策

浙江省、杭州市发布系列数字化、资产化相关政策文件,《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是浙江省全面推进数字化改 革的重要文件,强调要加强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推动数据要素的高效利用,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浙 江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提到要加强数 据资产登记,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为企业数据资源的流通和交易提供基础支撑。此外,《杭州市数字经济 发展“十四五”规划》发布,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交易中心,引导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 数据交易市场运营体系”。再有上海、深圳、江苏、北京等多地均已出台地方性文件,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行为。

为回应“数据二十条”关于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的新提法新要求,全国各地纷纷出台数据资产登记相关制度文件,如已出台的《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江 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等,这些地方文件是各省、市对数据产权登记 制度的探索,通过规定登记程序、登记平台、登记主体、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监管主体等,对数据资产登记作出明 确指引,将数据资产登记的推进和管理工作纳入了地方法治化轨道。 2024年3月25日,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4年年会上表示,当前制约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 得好”的卡点堵点问题依然突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还需完善。

2.各地企业数据资产探索资产化实践

实践层面,数据资源价值化已渐成燎原之势,数据资产登记表现出较大的地区差异,主要表现在登记机构、登记对象、 登记内容、登记效力等方面,各地关于数据登记相应规则、登记客体、路径选择及审查标准等方面均有不同。 纵观各地实践做法,数据资产登记从登记内容来看,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资源持有权登记、数据加工使用权 登记、数据产品经营权登记、数据产品登记、数据交易登记、质押登记等,从登记流程上来看,包括初始登记、变更 登记、转移登记、许可登记、注销登记等,从统筹组织登记的机构来看,包括数据主管部门、数据交易所、财政部门、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基于以上数据登记基本要素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各地迥异的数据登记路径。

北京、浙江、江苏等地依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独创性特征的数据资源纳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客 体范畴,由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管理,以数据处理者为登记主体,强调数据资源的商业价值、经济实用性以及智 力成果属性。 深圳的数据产权登记,由发改委为统筹主管部门,由数据产权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具体的登记工作,在“数据二十条”“三 权分置”的产权制度体系下,通过对数据分类确权,针对数据全流程交易与监管需求,建立了配套数据要素流通交易 各环节的登记体系,是一种适应新型数据财产权说的登记制度。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 权局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范围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如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所言,数据知识产权是以数据处理者为保护主体,以经过一定规 则处理且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合集为保护对象,通过登记方式赋予数据处理者一定权利的数据产权制度。数据权利 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相似的属性,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一套相对完善、成熟的规则体系,将数据资源纳入知 识产权调整范围和保护框架,同时兼具赋权和限权,发展和保护相生相依,在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和社会整体利益 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但是数据知识产权强调数据经过算法的处理,要求具备一定的独创性,知识产权更强调数据处理 加工过程的智慧凝结和创新意识,因此保护范围有其局限性,对于原始数据、未经加工处理的数据资源、经加工处理 后达不到创新程度的数据资源,将无法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和权利路径予以规范。

数据产权登记

数据产权登记以新型数据财产权为保护对象,通过对数据资源进行分类确权,具体包括数据产品登记、数据场景登记、数 据资产登记、数据交易登记等环节,更侧重于数据交易全过程的留痕存证之功效,如《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数据流通交易的全流程着手,建立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多 种登记方式,是企业数据分类确权授权制度在数据资产登记制度上的体现和落实,也为实现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 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型数据财产权制度迈出了关键一步。浙江省《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 南》已经于2023年12月5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国内首个针对数据资产确认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标准,提供了数据资 产确认的工作框架,数据资产初始确认、变更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指导和建议,指导组织进行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明确 数据资产识别、判断、流程启动、核实、审定等步骤,是数据资产管理创新实践经验的总结固化,为组织的数据资产 入表工作提供了明晰的工作方法和步骤指引,企业可以根据该标准提出的数据资产确认相关标准、程序和资产登记要 求,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并登记为资产进行入账入表。

3.企业数据资产登记的必要性

数据资产登记为流通交易提供高质量数据资产基础 数据资产登记是数据资产化漫漫征程的重要一步,是确保数据资产质量、安全性和可信度的关键一环,为数据的合规 性和治理奠定基础。数据资产登记工作需要企业做好内部的数据盘点梳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优化数据全生命周期 管理,因此,通过数据资产登记,敦促企业各类信息得以系统化、规范化地整理和存储,确保数据在流通前具备一定 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这一过程涉及数据的收集、分类、校验等多个步骤,旨在为后续的数据交换、共享和应用提供坚 实的数据资源支撑。

数据资产登记是保护数据参与主体权益的必备动作 数据资产登记有助于通过规定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监管主体等信息探索数据资源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收益权,提高 数据资产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有助于企业保护自身数据资源权益,促进数据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交易。如通过数据持有权登 记,确立了企业占有数据资源的合法合规性,能够发生向其他市场主体释放一种“我的数据不被侵犯”的宣示主权效力。 数据资产登记是确立数据收益分配机制的必备环节 企业的数据资源通过登记,能够明晰数据的来源、去向、权属和权利内容等,有助于企业确权、管理和利用好这些数 据,使其更好地为企业创造价值,确保企业数据资源在企业市场竞争中的有效性和价值化。同时,通过数据登记,企 业可以明确自己参与数据资源价值创造流程中的作用和贡献,从而在以“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数据要素收益 分配原则中,保障自身应得利益向已得利益转化

4.企业数据资产登记的功能

证明功能

数据资产登记当然的具有确认数据权益的功效,数据资源因为登记具有了权利外观,首要功能就是证明功能,数据的创建者或拥有者 可以公开声明其对该数据拥有的权益内容,并在法律上获得一定的保护,这有助于防止他人非法使用、复制或传播该数据。通过进行 数据资源的登记,由登记机构颁发登记证书,数据资源的相关权利人通过登记的权利外观,证明数据权益归属及数据权益内容。进而可以在数据交易、数据收益分配等环节中,通过权属确认而参与其中,充分享受到数据要素化过程中的价值和利益。

合规功能

数据资产登记还有助于提高数据的公开透明度,进而发挥社会监督以及自我督促作用,通过登记数据资源的相关信息,包括数据的来 源、使用目的、共享范围等,可以促进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和流通,这有助于减少数据滥用、保护个人隐私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流通功能

进行登记的数据资源具有流通交易的权源,对日后数据资源入表、数据资源抵质押融资、开展数据信托业务等进一步的数据资本化, 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同时,通过登记审查的数据资源,具备数据获取与使用的合规认证,因此,交易主体对经过登记的数据资源, 更容易产生信赖预期,而对数据登记主体而言,其违法违规成本却更高,双重作用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将提高整体交易效率和交易 安全,又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进而良性促进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和市场的生态繁荣。

争议解决功能

数据资产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发生数据相关争议纠纷时,作为法院、仲裁机构、主管部门等行政审查和司法审 判部门作出处理的依据。由于数据登记的公开公示性,任何市场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查询数据权属以及权益内容的登 记信息,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方便、快捷地了解数据交易相对方以及交易标的物的安全合规性,建立信赖预期之后作出相应 交易条件的判断,因而,数据登记制度具有稳定数据交易各方预期,定分止争的作用。登记信息的公开透明性,极大地消 除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非法数据交易与欺诈等交易风险,具有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安全高效、健康稳定运行的功效。

5.企业数据资产登记法律效果

登记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的登记类型和内容,不同的登记类型和内容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借鉴在我国不动产物权 登记的法律效力而言,登记的作用主要包括公示效力和公信效力。公示效力是指权利在变动时,必须将权利变动的事 实通过登记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权利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效 力是指登记凭证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和内容推定为正确的,并赋予其公信力。数据资产登记也可能客观上赋予了 登记者一定的优先权。例如,在涉及数据使用许可、技术转让、抵质押融资等方面,登记者可能享有优先于其他未登 记者的权利,这种优先权可以在法律纠纷或商业谈判中发挥重要作用。

基于前述两种登记作用,登记具有两种法律效果,一是登记生效主义,即认为,权利唯有经过登记,才能具有权利产 生、变动的效果,而另一种则是登记对抗效力,即具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 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数据资产登记而言,目前各地所称的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依据一定程序,将申请人的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的事实状态、权利归属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于平台或者系统中,并颁发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制度。由 于数据资源缺乏全国统一立法层面的授权,数据产权登记并没有创设某种法律权利,并不能产生登记的绝对公信力、 确定力以及执行力,登记仅仅是通过该种登记形式对已有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进行记载和证明,因此,通常认为, 初始登记具有登记对抗的效力,而转移登记、许可登记等则产生登记生效的法律效果。因为进入数据市场流通环节的 数据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有利于使交易标的数据资源权属关系、权利内容以及交易内容的明晰化和确定化,有助 于节约交易成本,更好促进数据交易的进行,也更有利于实现数据交易的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