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的正式名称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 CBAM),主要是指欧盟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 的一种进口关税。
CBAM 机制消弭碳价上涨带来的欧盟产业竞争力削弱。根据董顶一《欧盟碳关税 简述及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欧盟为了避免碳泄露 和碳转移,设计了两种保护措施:一是向工业部门分配免费的碳排放配额,二是向用电 大户提供间接成本补贴。但随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入第四阶段,碳排放配额总量 大大减少,用于免费配额的数量也在收紧。此外,严格的减排目标也推动了碳配额价格 的快速上涨,引发了欧盟企业贸易竞争力下降的担忧。因此为了保护这部分产业,同时 防止碳泄漏风险继续增大,欧盟决定设立 CBAM 来平衡境内外的减排压力,其本身是 与 EU-ETS 紧密相连的补充机制。
四年完成立法,23 年开始试点。根据中国商务部 WTO/FTA 资讯网及董顶一《欧盟 碳关税简述及对中国的影响》,2019 年,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上任伊始即推动将 CBAM 列入了欧盟绿色新政中。2020 年 3 月,欧盟委员会提交了 CBAM 影响评估报告, 10 月完成了公众咨询程序。2021 年 7 月 14 日,欧盟在“Fitfor55”立法提案(涵盖能 源、工业、交通、建筑和碳排放交易体系等多个领域的政策修订)中公布了 CBAM 设计 方案细则,并启动了立法进程,立法过程涉及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欧洲议 会在 2021 年 3 月通过了设立 CBAM 的决议,理事会也就相关规则达成了协议。到 2022 年 12 月底,立法程序全部结束,并于 2023 年开始进入试点阶段。
2.1 碳关税涵盖范围:覆盖六大行业,核算直接及部分间接排放
2023 年 5 月 16 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规案文被正式发布在《欧盟 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标志着 CBAM 正式走完所有 立法程序,成为欧盟法律。覆盖范围:为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等 6 大门类 多种产品,包括钢铁、铝、水泥、化肥几乎所有主要环节初级产品、中间产品、下游产 品。核算范围包括直接排放,钢铁、铝和化工(氢)以外的间接排放,到 2030 年欧盟 预计将欧盟碳市场涵盖的所有商品囊括进征税范围。
2.2 碳关税时间轴:两年过渡期,2026 年起征碳关税
两年过渡期,2026 年起征碳关税。根据欧洲委员会提案,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底过渡阶段内,进口商应按照 CBAM 要求报告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但是不必支付碳 关税。系统于 2026 年完全投入运作后,欧盟进口商每年都需申报上一年度进口的商品 总数及其隐含碳排放量,同时提交等价的 CBAM 证书(即支付碳关税)。CBAM 将从 2026 年至 2034 年逐步强化,推进速度将与欧盟碳交易市场中免费配额逐步取消的速度保持 一致。(欧盟碳市场将从 2026 年开始削减免费配额,直到 2034 年全部取消)。

2.3 碳关税清缴:每年 1-5 月期间结算,面向欧洲进口商
CBAM 费用清缴由欧盟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负责,每年 1-5 月期间结算。根据欧 洲委员会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欧盟进口商需向该执行机构申请获得 CBAM 征收范围 内产品的进口申报资格,经批准成为“授权申报人”后才能开展相关进口产品的数据申报 和费用清缴。每个授权申报人在 CBAM 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账户。清缴时间节点 是在第二年的 1-5 月期间统一结算。
具体流程如下: 申报清缴: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申报人需向 CBAM 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 度其进口产品数量及其所含碳排放量,以此确认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 应的 CBAM 电子凭证(即 CBAM 证书)数量。一张 CBAM 证书对应 1 吨碳排放 量。 回购抵消: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 执行机构应回购申报人账户上多余的 CBAM 证书,回购价格为申报人购买时支付的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申报人在 上一年度购买 CBAM 证书总数的 10%。若回购后,申报人账户上仍有多余证 书,则由 CBAM 执行机构在 7 月 31 日前清零。 处罚方式:若未完成 CBAM 清缴义务,则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 CBAM 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 CBAM 证书平均价格的 3 倍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