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有何进展?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11/12 08:54

强化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健全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机制。

一、矿山生态修复

1. 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强化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 〔2023〕877 号),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与生 态修复义务。落实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与新增采矿用地挂钩机制,出台《自然资源部 办公厅关于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 号),明 确存量采矿用地的两种类型及其项目实施、验收程序等具体要求和操作路径。持续优化 “二合一”方案(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及时办理钾盐等保供 类采矿项目方案审查,全年共审查公告“二合一”方案 24 批 173 个。

2. 以示范工程为引领推动“十四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加强已部署实施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十四五”第一批 11 个示范工程项目年度绩 效自评,推动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第 二批示范工程竞争性遴选,将位于长江、黄河、北方防沙带、“三北”工程区等重要流 域区域的 18 个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开展 2024 — 2026 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中 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需求分析,持续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2023 年度中央财政累计投 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 30 亿元,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示范工程项目。开展“十四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 督促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完成预期目标。 统筹实施重点工程。健全项目实施机制,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 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 号),对项目 前期工作、实施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实施保障等重点环节提出规范性要求。

3. 加强矿山生态修复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历史遗留矿山年度图斑变更核查机制,组织完成年度全国历史遗留废弃 矿山图斑变更,实现存量台账动态化管理。指导沿黄河 9 省(区)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 态破坏和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建立黄河流域矿山生态破坏图斑地理信息数据库,为科学 组织实施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依据。实施黄河流域 典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区(点)生态修复成效监测评估,初步确立矿山生态修复成 效评估指标。谋划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为科学选择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措 施、有效盘活采矿废弃土地、促进煤矸石和尾矿等资源综合利用等提供基础支撑。

4. 加大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力度

组织制定《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 4 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国家标准, 指导矿山企业践行“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组织制定《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导则》等 2 项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行业标准,规范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及验收等工作。

5. 发布矿山生态修复典型案例

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案例征集遴选工作,11 个典型案例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 复典型案例集》,在首届自然资源与生态文明论坛上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梳理凝练了 矿山生态修复领域探索形成的典型技术模式和科学举措,以及各地在统筹管理、体制机 制、资金筹措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二、绿色勘查

1. 加强绿色勘查装备应用示范

在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加强绿色勘查装备应用示范。聚焦沙漠戈壁、 草原湿地、森林覆盖区、潮间带滩涂绿色勘查需求,在东天山 - 北山、大兴安岭西麓、 长白山系西北段、海南岛东部优选工作区,推广成熟自研技术装备,实现国产勘查装 备的深度应用,建设典型场景绿色勘查技术装备示范工程。

2. 完善绿色勘查标准体系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绿色勘查地方标准。根据草原、森林、湿地、戈壁荒漠等 不同场景,细化相关要求,不断完善绿色勘查标准体系。

三、绿色矿山建设

2024 年 4 月,自然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 通知》(自然资规〔2024〕1 号),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文件将绿色矿 山建设定位为全面推进;严格第三方评估管理,明确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经费由财政保 障,严禁向矿山企业收费;实行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符合标准条件的纳入省级或国 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不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修订缩减完善评价指标,由 100 项 1000 分缩减至 49 项 100 分,突出重点指标;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对已有绿色矿山,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 10% 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鼓励矿山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

1.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由示范引领转为全面推进。分类有序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到 2028 年底,持证在产的 90% 大型矿山、80% 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截至 2023 年底,共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 1074 座。

2.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标准要求 的矿山企业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按程序移出。规范第三方评估管 理,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性质、人员组成提出明确要求,细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黑 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强化监督考核,对已有绿色矿山,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政 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 制,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3. 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研制,启动有色金属、煤 炭等 9 项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修订,积极推进《绿色矿山评价通则》国家标准报批。 鼓励各地综合考虑区域、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如山西 省的地方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金属矿》(DB14/T 2977 — 2024),以及江西省的地 方标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 3 部分:黄金行业》(DB36/T 1275.3 — 2020)。有 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可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

4. 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突出资源利用、生态修复、绿色低碳、 科技创新、矿地和谐等内容,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 指标和提升性指标两类,其中约束性指标 20 项,是底线要求,提升性指标 29 项,体 现差异性,发挥鼓励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