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第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一、法律法规
2023 年以来,自然资源部配合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展了征求意见、实地调 研、专家座谈等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2023 年 12 月,第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 年 6 月,第十四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促 进矿业绿色发展的规定、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善矿业权相关规定、规范勘查开 采活动以及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等。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推动制定《矿产资源法》的配 套法规,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协调性。
2023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发布《海洋环境保护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将引导海洋开发活动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进一步规范海洋 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明确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从岸上打井开采海 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 备案。 2024 年 4 月,国务院公布《稀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85 号),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 坏稀土资源;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 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 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二、矿产资源规章
2024 年 5 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 第 13 号),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精简和规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 公示范围,落实失信行为的认定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有关要求,严格规范 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调整完善异常名录制度,建立整改机制,严格管理 措施,在精简矿业权人信息填报内容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 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矿产资源税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明确,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 水资源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明确,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 用,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6 号)明确,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 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2023 年全国资源税收入总额 3070 亿元,比上年下降 9.4%,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1.69%。 2023 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 2222.60 亿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12.44 亿元。
完成“十四五”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强 化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深化矿业权 管理改革,持续推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信用 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古生物化石监管合力,完成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 评估。
一、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完成“十四五”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经评估,规划实施进展顺利,近 80% 的指标达到或超过预期,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创新评估工作方式, 以项目化推进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同步部署、上下联动,全面完成 省级规划中期评估。 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4〕53 号),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要求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强化规划实施评估,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精简优化规划审核事项,大力支持能源资源基 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充分发挥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指引作用, 鼓励在集中开采区内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强化规划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系统应用,提 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发布实施《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加强对省级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 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截至 2023 年底,全国非油气地勘单位在职人员 41.53 万人,较上年减少 3.7%。其 中,地质勘查人员16.87万人,工程勘察与施工人员8.37万人,矿产开发人员1.22万人, 其他人员 15.07 万人。 实现总收入 3949.39 亿元,较上年增加 0.1%。其中,中央管理地勘单位实现总收 入 350.80 亿元,同比减少 12.0% ;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实现总收入 1598.04 亿元,同 比增长 1.8% ;其他地勘单位实现总收入 2000.55 亿元,同比增长 1.3%。
2.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
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623 号),明确总体要求、检查内容、 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等,提高部分省份抽查比例,加强问题整改,对 2020 年以来检查 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回头看”,确保检查工作聚焦重点、取得实效。 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好用好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自 然资办发〔2023〕7 号),通过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畅通地质勘查项目业主评价和社会评价渠道,准确、全面记录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应用共享信用信息,把 地质勘查单位诚信记录作为财政出资项目安排和荣誉奖励推荐评选的重要因素,在行业 内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
3.地质勘查安全生产
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3 年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紧急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30 号),要求结合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工作特 点,加强政策导引和督导,以野外安全风险防范等关键环节为重点,逐条逐项进行摸 排,建立完善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 印发《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 办函〔2023〕2299 号),要求各地不断强化制度建设,聚焦关键环节做实做细属地监管, 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问题整改。 印发《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3〕 51 号),从操作层面做实做细行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推动问题整改。
1.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通过周密部署年度工作、持续加强质量监控、突出数据审查要点等多项措施,完 成了 2023 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汇总工作。 常态化的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持续推进,总体按照“三年一轮次”的频率开展。 全面完成第一轮全国全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统计质量监控工作。对省(区、市)执 行储量统计制度、落实质量管控要求等方面问题进行通报,督导整改落实。 汇总统计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2.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
落实《自然资源部等 7 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 号),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指导可研编制单位 在拟定备选方案时不压、少压重要矿产资源。 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研究,督促省(区、市)落实《自然资源部办 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 号) 有关特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调查评估要求。
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国富铁矿最低工业指标的函》(自然资办函 〔2024〕530 号),明确我国富铁矿最低工业指标为全铁品位(TFe)45%。 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 然资办发〔2023〕31 号),遴选建立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公告入库油 气矿产类、固体矿产类、地热矿泉水类地质、采矿、选冶、经济等 20 余项专业评审专 家 635 人。 加强评审工作质量监督指导,2023 年各省(区、市)完成监督指导 203 次。自然 资源部完成对 5 个省(区、市)评审工作质量监督指导,累计完成 23 个省(区、市) 的监督指导,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交流和专家培训、全国油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业务培训约 30 次,全国覆盖约 3 万人。
4. 共伴生矿产、低品位资源再评价
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做好部分战略 性矿产共伴生、低品位资源再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53 号 ) 和《部分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区共伴生、低品位资源再评价指标及使用要求》( 自然资办函 〔2024〕1218 号 ),部署全国在产矿山和大中型矿区再评价工作。全国需编制 704 个在 产矿山和 1144 个大中型矿区再评价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底,已完成 283 个在产矿山 再评价报告的编制。
四、矿业权管理
1. 矿业权设置情况
截至 2023 年底,全国登记探矿权 12173 个,比上年增长 10.6%,登记面积 263.1 万平方千米,增长 10.6%。全国登记采矿权 30514 个,下降 1.3%,登记面积 33.2 万平 方千米,增长 14.8%。
2. 矿业权出让情况
截至 2023 年底,全国出让探矿权 459 个,比上年增长 26.8%。总出让面积约 3 万 平方千米,增长 111.5%。
3. 矿业权管理政策
为进一步降低矿业权取得门槛,促进矿业权出让市场活跃,会同财政部印发《关 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 号),非油气矿 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 素确定;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原油期货月均结算价,按陆域和 海域分别确定。 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 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 号),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内容,提高方案编制审查效率,加快采矿权登记手续办理, 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
五、矿业权人信用管理
充分发挥矿业权人信用监管作用,持续推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2023 年, 全国应公示矿业权 47313 宗,实际公示 47270 宗,公示率为 99.91%,比上一年提高 0.51 个百分点。其中,应公示探矿权 11958 宗,实际公示 11954 宗,公示率为 99.97% ;应 公示采矿权 35355 宗,实际公示 35316 宗,公示率为 99.89%。 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全年共实地抽查核查 6745 宗矿 业权,核查率为 14.26%,其中,核查探矿权 1087 宗,核查采矿权 5658 宗。严格实施 矿业权人信用管理,2023 年共有 455 个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涉及 463 宗矿业权, 相关信息已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古生物化石监管合力,推动部省协同、跨省联合监管,甘、陕、宁、 内蒙古、晋、青 6 省(区)率先试点,建立跨省联合工作机制,签署《加强古生物化 石保护管理工作合作备忘录》。调整部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推动建 立和完善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完成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评估。 开展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及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严格 规范行政审批,2023 年,共完成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6 项、进出境审批 2 项。 完成化石鉴定 71 次。对海外截获的疑似中国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法律举证、追索, 推进中国海外流失化石早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