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法治化的政策环境。
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 40 多年以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 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宪法是国家 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各族人民、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 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宪法在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 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 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所在地 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 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 51 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司法解释也是中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中国的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 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 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 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部分司法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中国 的司法案例称为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 例尚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对于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有重要参考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维护和完善多边经济治理机制, 深化多双边与区域合作,推动世界开放发展。
中国始终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积极参与者和重要贡献者。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二十多年来,中国全面 加强同多边贸易规则的对接,切实履行货物和服务领域开放承诺,强化知识产 权保护,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可预见性显著提高。在加强与世贸 组织规则对接方面,中国中央政府清理法律法规 2300 多件,地方政府清理 19 万多件,已经建立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开放市场方 面,中国大幅度降低关税,2010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履行完毕, 关税总水平从 2001 年的 15.3% 降至 2010 年的 9.8%,经过进一步自主降税和 履行完成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协议关税减让承诺,2023 年 7 月 1 日起关税总水平降至 7.3%。中国广泛开放服务市场,到 2007 年服务领域 承诺开放的 9 大类 100 个分部门的开放承诺已经完全履行,现在中国实际开放 接近 120 个分部门。在遵守规则方面,中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积极履行透明度义务,始终尊重并认真执行争端解决机制裁决。中国积极参与 世贸组织改革,提出“三项原则”和“五项主张”9 ,向世贸组织提交关于改革的建议文件,推动电子商务、投资便利化等新兴领域规则制定。2024 年 2 月, 中国引领 120 多个世贸组织成员达成《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2023 年7月,中国推动全球首个多边投资协定《投资便利化协定》成功结束文本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中方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全面深化改革实践,先后提出 15 份 正式提案,以中国方案引领高标准国际规则构建。中方多次就谈判难点问题提 出务实解决方案,发挥促谈促和促成关键作用,获得各方高度认可。
中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截至 2024 年 7 月已与 29 个国家和地区签 署了 22 个自贸协定,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 1/3 左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 关系协定》(RCEP)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建成了目前全球最大规 模的自贸区,15 个成员国总的人口、GDP 总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约 30%。 中国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国内改革创新。2021 年 9 月 16 日, 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 方有意愿、有能力全面达到 CPTPP 规则标准,并在市场准入领域作出超过中 方现有缔约实践的高水平开放承诺,向各成员提供具有巨大商业利益的市场准 入机会。2021 年 11 月 1 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DEPA)。中方愿为 DEPA 成员企业提供合作机遇和广阔市场,拉近相互的 数字经济合作纽带,为促进成员间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随着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中国已和上百个国家和地区之间有生效的 双边投资协定或包含投资章节的自贸协定;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已覆盖 114 个国家和地区(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的税收 协议),基本涵盖中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和地区。
3.1 概述
中国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 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利用外资一直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行进。改革开放 初期,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统称“外资三法”), 奠定了国家吸引外资的法律基础。此后,为适应利用外资的发展需要,中国不断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稳定外国投资者信心、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 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9 年 3 月 15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成为中国外商投资 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该法确立了中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明 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投 资促进和投资保护。2019 年 12 月,国务院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及其实 施条例已经于 2020 年 1 月 1 起施行,外商投资将拥有更加稳定、透明、可预 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2 外资市场准入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 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 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 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 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和《自由贸易 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发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1 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 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 31 条、27 条。主要变化包括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 放,在自贸试验区扩大服务业开放,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度,优 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其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实现清零。 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 业还需遵循《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国务院在该清单中明确列 出在中国境内禁止、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 54 相应管理措施。该清单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 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 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经营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 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序推进 2023 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强调要着力 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 制度型开放,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中国将对标国 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精简限制性措施,增强开放政策的透 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加强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跨境投融资便 利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2018 年 4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 许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 51%,并对外商投资证券公 司业务范围实行国民待遇(基金管理公司已实行国民待遇);2018 年 8 月 24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合资期货公司外资持股 比例达到 51%。2019 年 6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明确,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 允许境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及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一参一控”,即一家 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超过 2 家,其中控股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超过 1 家。2020 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取消了证券基 金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机构在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上均享受国民待 遇。2020 年 7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和原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 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降低 QFII、RQFII 资格准入门槛,优化准入管理, 扩大可投证券、期货、基金品种范围,提高投资运作便利性。
2018 年 6 月 19 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 险代理业务的通知》,明确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开业 3 年以 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 理业务。 2018 年 6 月 19 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 险公估业务的通知》,明确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3 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 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 行业务备案;开业 3 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 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 司管理条例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的决定》,放宽了外资 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优化了相关监管要求。 2021 年 3 月 19 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的决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 构准入条件,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2021 年 12 月 3 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 有关措施的通知》,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 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允许外国保险集团 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 中介业务。
2022 年 7 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不再 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 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 2022 年 5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发布联合公 告《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统筹同步 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2022 年 11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完善并 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推动中国债券市场进一 步开放。 2023 年 10 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 项实施办法》,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总资产的要求。2024 年 7 月,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 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 意见》,围绕稳外贸、稳外资等重点领域和促融资、防风险、优服务等关键环节, 提出 5 方面 11 条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