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挖掘产品优势,资负两端协同发力。
2023 年下半年以来,监管机构针对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先后出台了多部政策:1)2023 年 8 月,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2)2024 年 8 月 2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 《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3)2024 年 9 月 1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 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 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是继 2006 年和 2014 年国务院分 别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之后对保险业发 展发布的第三个顶层设计文件。以下分别从保险行业报行合一、产品定价和产品结构总结相关政策如何积极应 对人身险公司在发展储蓄险业务过程中面临的潜在利差损挑战。
1. 优化渠道费差:“报行合一”政策在银保渠道、代理人渠道陆续实施
储蓄型产品一直是银保渠道的主力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自身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而且在近年来利差持续 收窄的背景下对中收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其中代销保险产品是银行做大中收规模的主要发力点之一。但一 直以来银保渠道对保险公司的痛点都在于激烈的费率竞争导致价值贡献能力低下。 从 2023 年下半年开始,监管机构陆续发布多项政策推动人身险行业的“报行合一”并率先在银保渠道实施, 银保渠道的新业务价值率已有显著提升,对保险公司优化费差发挥了重要作用。银保渠道的“报行合一”主要 从三大方面推动,一是费用假设确定方面,要求各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应当审慎合理地确定费用假 设,结合公司实际,根据发展水平、盈利状况、管理能力等,细化完善费用结构。二是产品备案方面,要求各公 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在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监管规定在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费用假设、费用结构, 并列示佣金上限。三是佣金支付方面,要求各公司应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佣金费用,佣金等实际费用应与备 案材料保持一致,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规范性、真实性管理。整体来看,“报行合一”政策成效显 著,上半年上市险企银保渠道新业务价值率显著改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 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还提出要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并在银邮代理之外 还增加了对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经纪代理的表述,这表明人身险行业的“报行合一”将有望在全渠道推 行,未来人身险行业的费差水平有望进一步改善,有助于保险公司在低利率环境下稳定盈利能力。
2. 优化产品利差:下调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建立预定利率的动态调整机制
2023 年下半年以来,人身险产品的定价利率已经历了两轮下调,传统险和分红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均累 计下降 1 个百分点至 2.5%、2.0%。预定利率上限的下调有助于降低人身险公司的刚性负债成本,优化新增保 单利差水平,有利于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和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而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有助于提升预定利率调整的及时性,建立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的长效机制,有助于推动人身险行业的长期稳健 发展 。在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之下,当长期利率处于下降周期时,预定利率可以及时下调,有助于防范利差 损风险;当长期利率处于上升周期时,预定利率可以随之上调,有助于保持保险产品的相对竞争力。
3. 降低负债成本刚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为人身险产品结构优化指明方向
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为人身险产品结构优化指明方向。近年来在重疾 险等保障性产品销售遇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普遍通过推动刚性负债成本较高的储蓄型产品的销售以实现保费规 模的增长,需要刚性兑付的产品占比提升,可能导致利差损风险积聚。长期来看,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有望实 现保险公司与客户“双赢”的业务模式:一方面,人身险公司可通过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降低自身的刚性负债 成本、防范利差损风险,另一方面,保单持有人可与保险公司分享投资收益,长期来看有望帮助保单持有人更 好地抵抗通胀、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分红险与万能险为“保底+浮动”的收益模式,投连险为浮动收益模式, 这些产品类型未来均有望得到保险公司的更多关注,尤其是分红险产品,有望成为人身险公司推进产品结构优 化转型的重要方向。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也提出, 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 计算现金价值。
如前所述,居民的稳健保值增值配置需求为人身险公司未来新单增长提供了广阔空间,但在低利率环境下 保险公司若仅将较高的长期确定性收益作为主要卖点会导致潜在利差损风险积聚,长期来看未必可持续,针对这一挑战监管机构已经通过“报行合一”、下调预定利率上限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产 品等措施来帮助人身险公司防范化解潜在利差损风险。 那么,回到保险公司自身,就需要充分认识到保险产品在长期确定收益之外还拥有收益模式多元、风险保 障、财富传承、增值服务等多个方面的优势,保险公司应将长期确定收益这一核心优势与其他优势充分结合, 打造保险产品的独特竞争力,其中提高分红险业务比重、打造更加均衡的产品结构应成为负债端应对潜在利差 损的主要着力点。 分红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 身保险产品。分红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与传统储蓄险相比,二者相同之处在于, 分红险和传统险均可以提供保底收益,而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分红险在保底收益的基础上还可以提供向上的收 益弹性,即浮动收益部分;二是分红险提供的保底收益率一般低于传统险。以上两点差异使得分红险能够更好 地实现公司自身压降刚性负债成本与客户财富长期保值增值的“双赢”。
分红险的浮动收益部分来自何处? 保险公司会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分红险的红利来源,红利的来源可能包括利差、死差和费差。其中,利差 是指实际投资回报率超过厘定产品费率时预定的投资回报率产生的盈余,死差是指实际死亡率低于厘定产品费 率时预定死亡率产生的盈余。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分红险产品的红利来源可能存在差异,投保人需要关注产品 说明书中对红利来源的说明。
分红险的浮动收益部分有哪些保障? 第一,《分红保险精算规定》要求,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 70%。第二,保险公司会对 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以平滑分红水平,并且当特别储备规模高于一定限额时会强制释放。分红 账户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等于该账户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的累积值减去该账户已分配盈余的 累积值,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当分红账户当期盈余水平较高时,未分配的盈余会进入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在分红账户当期盈余水平较低的年份释放,从而实现分红水平的相对稳定。此外,《分红保险精算规定》要求, 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连续 2 年超过该账户准备金的 15%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当期可分配盈余予以释放。第三,《分红保险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盈余分配,应当由外部审计机构 予以审计。
红利的分配方式有哪些? 分红险产品可采用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其中现金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领取、抵交保 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形式。增额红利分配方式指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采用增额红利 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红利是分红险和传统险的核心差异之一,而且未来实际的红利水平是不确定的,在这 样的背景下,演示利益就成为客户在投保前建立对未来红利水平预期时的重要参考。
监管对演示利益有何要求? 《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 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V0 + P)×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其中:V0 指本保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 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 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 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 70%。《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 调整为两档演示,并要求红利利益演示时的利差水平不得高于 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如何看待分红险的演示利益? 分红险的演示利益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计算得出的,其作用是为了引导客户的预期。为了使 客户在投保前形成合理的预期,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共同努力。从客户角度看,需要合理看待演示利益,保险 公司未来的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负债端资金特征与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过高的演示利益可能伴随着未来较低 的红利实现率,或者说红利水平的不确定性可能较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需要合理设定演示利率,充分考虑 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预期投资收益率以及目标客户群体,并在销售时引导客户形成对未来红利实现率的合理 预期。
观察分红险实际红利水平的核心指标——分红实现率
2023 年,原银保监会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型产品的红利 实现率,有助于提升分红型保险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分红 方案宣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下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实现率。采用现金红 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额红利实现率和终了红利实现率。各 产品红利实现率计算方法:1)现金红利实现率=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现金红利金额;2)增额 红利实现率=实际派发的红利保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红利保额;3)终了红利实现率=实际派发的终了红利金额/ 红利 利益演示的终了红利金额。《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 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如何看待分红险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我们认为可以从分红险所拥有的三大功能来理解,包括储蓄增值功能、 风险保障功能和财富传承功能。 从储蓄增值功能角度来看,一般重点关注退保金(即现金价值)、满期金和红利发放,其中现金价值和满期 金属于分红险的保证部分(此处“保证”是指金额是事先确定的,而非指投资收益一定为正,提前退保可能面 临亏损),红利属于分红险的浮动部分。分红险与同样主打储蓄增值功能的银行存款、传统险相比,长期来看可 以更好地帮助保单持有人管理利率风险、对抗通胀。银行存款、储蓄险的未来收益是事先确定的,未来实际的 通胀水平越高,其实际投资回报越低,未充分考虑当期利率水平和未来通胀水平而盲目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储蓄 险,一方面可能面临购买力缩水的风险,另一方面可能错失未来利率回升时的投资机会。保险公司还会对分红 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以平滑分红水平,并且当特别储备规模高于一定限额时会强制释放。 分红险的风险保障功能是其相比于保险之外金融资产的重要优势。风险保障功能可以理解为,当风险事件 发生时保单持有人能够从保险合同中获取的资金会大于其储蓄价值,从而能够更好满足随风险事件的发生而增 加的资金需求。风险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收入的减少或者支出的增加,但无论何种情况都会导致对资金需求的 增加,而除了保险产品之外的金融资产,其能带来的资金流一般不会随着风险事件的发生而变化,而且反而可 能因为急于变现而产生损失,这时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就更加充分地凸显出来。以国寿鸿盈一生终身寿险 (分红型)为例,趸交情况下产品在前 10 个保单年度可提供的身故保障额度是累计保费的 1.4 倍,是现金价值 的 1.2 倍以上,10 年期交情况下在前 10 个保单年度可提供的身故保障额度是累计保费的 1.4 倍,是现金价值的 1.5 倍以上。
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有助于整体投资组合更好地实现长期增值。短期来看,市场行情变化的不确定性较高, 立足长期视角进行资产配置能够更好实现财富长期增值,但长期投资的践行不仅在主观上可能受到居民对长期 投资理念不认同的影响,在客观上还可能受到突发风险事件的影响。当意外事件发生时,家庭的资金需求一般 会快速提升,家庭投资组合中用于短期支出的部分可能难以完全满足,而若将股票、基金、房产等长期投资资 产变现则会大幅影响整体资产配置的稳定性,而且短期急于变现也可能带来损失。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使家庭 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有更加充裕的资金储备,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对家庭长期投资组合的冲击程度,有助于财富 更好实现长期保值增值. 丰富的康养增值服务也是分红险产品的一大竞争优势。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持续加深,居民对健康养老 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近年来积极布局康养产业,在传统的保险功能之外进一步延伸保 险价值链、服务链和生态链。丰富的康养增值服务也是当前保险产品相比于其他金融产品的独特竞争优势之一。
保险公司在做大分红险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分红险固然可以有效优化 刚性负债成本,但其较复杂的产品机制也使得销售难度较高,并且浮动收益部分也可能为销售人员夸大收益、 销售误导留下空间,因此相比传统险其退保风险更高。所以保险公司在做大分红险业务时,需要合理引导客户 预期,避免前期通过高收益预期撬动买入、而后在红利水平不及预期时出现大量退保。保险公司一方面需要让 销售人员理解分红险的产品机制并准确地向客户解释此类产品,另一方面也需要让销售人员充分挖掘分红险产 品的储蓄、保障和传承功能,合理引导收益预期。此外,增值服务也可以作为推动产品结构转型的抓手,例如 为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匹配差异化的增值服务,从而在更多维度构建产品相对优势来推动产品结构的调整。 结合以上分析,分红险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刚性负债成本,提升低利率环境下的长期经营稳健性,还 兼具优秀的储蓄增值、风险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长期来看可以帮助客户更好对抗通胀、管理利率风险和实现 客户财富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分红险业务的推动力度,同时在销售环节做好产品机制介绍、引导客 户形成合理预期,在售后环节加强持续服务,形成保险公司与客户长期共赢的稳健业务模式。
客户视角下保险产品长期确定收益的实现需要保险公司资产端的绝对收益获取能力作为支撑,而对于保险 资金这类长期限、大规模的资金来说,基于负债端资金特征建立均衡的大类资产配置体系是获取跨周期的绝对 收益的必由之路。 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提升跨周期投资能力的背后逻辑在于,不同大类资产在经济周期各个阶段的收益特征不 同,通过分散配置于收益相关性较低甚至为负的大类资产,可以在不同的经济周期和周期的不同阶段平滑整体 投资收益,以此降低投资收益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敏感性。 与其他类型资金相比,资产负债匹配的重要性在保险资金大类资产配置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保险资金具有 负债性,保险资金主要来自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带来的保费,并非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保险资金投资的首要目 的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险责任,不同性质的保险责任往往会带来不同的保险资金风险偏 好,美国寿险行业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在资产配置结构上出现巨大差异的背后也是这一逻辑。 根据投资资产所支持负债的特征不同,美国寿险公司会将资产划分至两个账户,其中普通账户中的资产用 于支持保证的、固定金额利益支付的合同义务,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主要用于支持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的 产品,如变额年金、变额寿险等。根据 ACLI 的数据,2022 年美国寿险行业普通账户对股票的配置比例仅为 2.2%, 而独立账户对股票的配置比例则高达 71.3%。

同样基于资产负债匹配这一特征,当我们在评价保险资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是否合适时并不能通过简单的横 向对比得出结论,而应该基于保险资金背后的负债资金特征来进行判断。以中美两国寿险资金配置结构为例, 截至 2023 年末,按“股票+股票及混合型公募基金+权益及混合类组合类产品+股权投资+境外普通股+境外未上 市股权”口径计算,中国保险资金权益配置比例约 20.5%,而人身险公司 2023 年投资规模在保险资金中的占比 为 87%,因此人身险行业的资产配置结构与保险资金总体结构趋同。相比之下,美国寿险行业 2023 年末的权益 配置比例为 26.3%,但美国寿险行业权益配置比例较高背后的驱动因素是以变额年金、变额万能寿险等独立账 户相关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而当前我国人身险行业独立账户相关保险产品的规模微乎其微,两国寿险行业的 产品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二者资产配置结构并不能简单对比。2023 年末我国人身险公司的投连险独立账户 新增交费在规模保费中的占比仅为 0.34%,而美国变额年金的净保费占比则高达 18.51%。
综上,长期视角和资负匹配是保险资金开展大类资产配置、提升跨周期投资能力的两大前提,在此基础之 上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还需要足够的均衡和全面,也就是全面强化在各个资产类别上的投资能力、不断提升跨 市场投资能力。保险公司应结合负债端资金特征来指导各大类资产内部的精细化管理,具体来看: 对于债券类资产,一方面需要加大对长久期利率债的配置力度以管理久期缺口,另一方面,适度加强交易 型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波动机会,增厚组合收益。债券的票息收入是保险公司的重要稳定收益来源,在整个投资组合中发挥安全垫和稳定器的作用。债券也是保险公司管理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在低利率环境下,保险公 司应进一步加强对长久期利率债的配置力度,以延展固定收益资产久期,满足资产负债匹配要求,更好管理久 期缺口。此外,虽然配置型策略一直是保险公司债券投资的主要策略,但在低利率环境会对配置型策略的回报 水平形成压制,为了进一步增厚组合整体收益,保险公司也应在传统配置型策略之外适度增加交易型策略以把 握利率波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对于公开权益类资产,加大高股息股票的配置力度并充分运用 OCI选择权以提升报表稳健性,另一方面需 要充分挖掘成长性投资机会,把握新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的投资机遇。随着无风险利率的下行,固收类资产的收 益率中枢也会下行,从而导致投资固收类资产可能会面临风险匹配而收益不匹配的困境。近年来上市险企净投 资收益率的持续下滑正是这一困境的真实写照。增加股息收入有助于在低利率环境下保持净投资收益率的相对 稳定,而且高股息股票可以通过按 FVOCI 模式计量来避免股价波动对利润的冲击,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业绩的 长期稳健性。除高股息策略外,成长型策略的投资机会也值得挖掘,一方面随着科技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发挥的 作用持续增强,以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为主线的成长型策略蕴含广阔的收益空间,也是保险资金作为中长期 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体现,另一方面成长型策略与高股息策略的均衡配置可以提升权益组合的多元化程度,在 增厚长期收益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权益组合回报的稳健性。 除传统公开市场投资之外,加强另类投资能力对于保险资金在低利率环境下获取更持久、稳定的投资回报 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非上市股权、REITs 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收益一般与股票、债券等传统资产具有较低的 相关性,将其纳入投资组合有助于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通过未上市股权、非标债 权、不动产等另类资产获取流动性溢价,增厚长期收益。 跨市场投资能力不仅可以体现为资产类别的多元化,还可以体现为投资地区的多元化。全球化资产配置有 助于降低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水平,通过更广泛的资产选择将投资曲线有效前沿向更有利的方向移动,保险 业新“国十条”也提出了“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但也需看到,海外投资的门槛也较高,其投资能力的建设 也需要提前布局和持续投入,长期来看海外投资能力有望成为资产端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