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报“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能源转型的需求、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现就未来与共建国家开展能源转型合作提出了五点整体政策建议:
(一)开展绿色低碳转型顶层设计 能源低碳转型是促进国家整体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措施,但也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从传统发展模式向更高质量转型所面临的一项前所未有的模式转变,面临着巨大挑战。需要开展国家层面的转型顶层设计,对各领域实现统一部署,充分借鉴已有经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是做好“先立后破”的部署。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自然资源和能源禀赋,有计划地开展可再生能源替代,减少资产搁置的风险和成本。二是重视节能和提高能效。与其他措施相比,节能和提高能效是当前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降碳手段,也是大部分发达国家及中国用实践验证的有效方式。“一带一路”国家可通过节能提效,以减轻本国转型压力。三是提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从生产端和消费端入手,控制传统能源消费、提高终端利用效率,可以最大程度上达到能源转型、环境保护、气候治理的协同推进,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加强清洁低碳领域技术和产业合作“一带一路”国家能源转型,需要大量的清洁能源低碳技术作为支撑,但当前各国存在着较为严峻的制造能力、技术研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足,以致会影响到能源转型的进度和目标的实现。为此,“一带一路”国家可以充分加强与中国等清洁能源发展较早、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的技术交流合作,通过加入全球绿色转型的供应链、产业链,得到更大的发展机遇。一方面要加强推动风电、光伏市场技术成熟度高、认可度强的新能源产业落地;另一方面要注重燃煤电厂清洁化灵活性改造、CCS、CCUS 等传统电站的清洁高效的应用技术,以及新型储能、绿色氢能等未来极具应用空间的新兴技术的合作。此外,还要加强对不同技术的应用模式的探索和交流,如结合两国岛屿众多的特点,大力开发储能+光伏电站屋顶光伏、光伏+(农业、交通等)、分散式风电、海上风电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提高新能源的发展规模。
(三)摒弃气候保护主义、建立互通互认的贸易标准国际间的能源合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可以开拓新领域,带来新机遇,可以充分利用不同国家各自在技术、资源、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更快、更好地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然而,当前能源转型过程中仍存在对“气候保护主义”的担忧,一些国家出现了本土化生产、气候贸易壁垒等现象,对仍处在发展中阶段的国家来说,大大增加了转型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建议积极营造有利的气候投资政策环境,消除环境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建立互通互认的贸易标准;积极参与全球碳中和贸易新规则制定和碳边境调节税的协调工作;探索开展跨境碳交易市场建设;推动碳排放和环境相关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和互认。
(四)创新金融政策、打造转型金融新模式建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依托绿色发展投融资合作伙伴关系(GIFP)等平台,推动制定和出台有别于传统能源项目投融资的绿色转型金融政策,创造条件吸引国际资本的加入。二是,对于传统煤电项目提前退役、过渡等,也可探索提出相应的补贴机制等创新融资模式,以支持转型过程的平稳。三是拓展合作方和合作模式,如与世界银行等开展三方合作,引入银团等机构加入等,以有效地分散风险,提高融资效率,同时加强银行间的合作与交流。此外,开展绿色低碳项目识别标准对接和融合,为国际多边金融机构达成共识提供依据和标准,利于投融资工具整合利用。
(五)加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能力建设合作推动能源低碳转型需要增强各相关方的能力建设。首先,可以加强针对政策制定者及行政官员在战略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系统化培训,通过国际间政府机构的互访、研讨等形式,加深对能源转型的认识,增强战略政策制定能力。第二,加大当地产业链培育,通过加强对新能源制造业的引入,增加当地人接触和参与产业生产制造的机会,通过国际合作,提供相关人员参与国外先进项目实地培训,在实践中不断加强重点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能力建设。第三,针对科研人员的理论知识培训,通过建设联合科技研发中心等方式,引入国际先进的研发人员和技术,逐步提高本土科研人员研发能力和水平;第四,加强对民众的科普性培训,提高新能源、新技术的社会认可度和应用规模。
(六)推动中国与共建国家地方政府间的能源转型合作地方间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推动力量和基石。特别是在中国“双碳”目标提出后,各地政府在低碳转型、产业升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方面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工作,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不同地方同样也面临着转型需求与压力。积极寻求中国与共建国家之间能源转型需求相似度高的地方政府间的交流合作,在促进双方的相互了解、推动产业发展、项目落地和人才交流等方面都将起到更具实效性的作用。建议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背景下地方政府能源转型国际合作机制,搭建地方政府间对话交流平台,挖掘合作机遇和空间;开展地方间示范项目开发建设,结合中国地方项目经验,在共建国家建立地方示范项目;加强地方间人才交流和培养机制,联合地方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落实人才能力建设需求。
(一)印度尼西亚 1. 开展投资标准和高级别对话机制 继续开展中国——印尼能源转型对话活动,沟通协商两国间的能源政策情况,创造两国能源合作的良好环境,探索和扩大双方在能源领域合作的机会。在市场占比分配、项目审批等新能源项目投资落地建设的关键环节,充分交换意见,提高政府的保障性作用。推动签署双边应对气候变化与可再生能源合作长期战略,加强中印尼绿色投资标准和碳交易标准对接。 2. 依托绿色发展投融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示范项目合作利用印尼基础服务改革研究所(IESR)作为 GIFP 合作伙伴的优势,推动开展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示范项目。如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太阳能和风能)、智能电网、电池存储系统、工业脱碳等,特别是工业自备煤电厂的低碳转型。 3. 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完善岛屿用能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中国在电网建设方面的技术和经验,加强与印尼在本国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的合作,包括岛屿配套输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助力实现岛屿内孤立电网间的互联互通,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条件。同时,联合开展大电网互联存在困难地区的用能解决方案研究,包括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需求侧解决方案等领域,提高风电、光伏的利用效率和电网接纳程度。
(二)菲律宾 1. 推动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融资 未来 5 年内,商业电力价格可能仍会明显高于化石燃料价格。针对这一点,商业太阳能发电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采购中国太阳能设备、融资和并网准入等资源。同时,通过能力建设提升菲律宾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能力,尤其是中小体量的投融资机构,可在保障能源转型公正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对于中菲两国开展的新能源合作项目,双方可尝试以人民币结算方式,保障项目较为稳定的收益。 2. 推动公共交通等终端产品电气化 通过适当的设计,纯电动汽车可以很好地适应菲律宾的交通生态系统。此外,纯电动汽车相比柴油发动机具备较低的维护成本优势。另一方面,可鼓励太阳能电池应用于更广泛的家居系统,从而进一步减少供电需求和电网压力。 3. 电网现代化与孤岛用能解决方案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持有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 40%的股权,中国可以利用这一点将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纳入电网系统。针对菲律宾岛屿型国家的特征,分布式光伏、水上光伏、海上风电等是未来的选择之一,离网型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模式等方面是中菲两国需加强沟通,寻求优化解决方案的一项关键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