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面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放宽外资准入,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为 外商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3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对标国际高 标准经贸规则,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等问题。2024 年政府工作 报告指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放 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合理缩 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 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
1. 放宽特定区域和行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 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重点领域扩大开放。2023 年 11 月,国务院 发布《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在市场准入方面, 提出支持北京进一步深化电信服务、健康医疗服务、金融服务、文化教育服务、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重点领域扩大开放任务。例如,在电信服务领域,取消部分类别的信息 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在健康医疗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外 籍及港澳台医生在京开设诊所。在文化服务领域,将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审批权下放至区级等。在金融服务及相关专业服务领域,允许 境外符合条件的个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 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要件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金融业务 相关申请,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申请后 120 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 通知申请人。 取消试点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2024 年 4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 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率先在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 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 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4 个试点地区放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准入, 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 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 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 限制。
2. 做好法律法规衔接。 为实现相关法律法规与试点开放政策的衔接,中国政府及时调整相关法规政策。 2023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 规定的批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 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2024 年 7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沈阳等 6 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同意 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 6 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 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条例》《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 年版)》的有关规定,保障文旅、医疗、养老、电信等相关领域的开放措施 落地实施。
1. 推动国内规制便利化改革。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3 年 6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 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 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 6 个方面,提出具体试点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 一是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 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 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 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等措施。二是推进服务贸易 自由便利。包括按照内外一致原则金融管理部门于 120 天内就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 金融服务作出决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相关 企业和个人可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 价评估工作程序等措施。三是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包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 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放宽相关外国企 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等措施。四是促进数字贸易健 康发展。包括健全完善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等措施。五是加大优化营 商环境力度。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 具体措施。六是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 范制度、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化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事前事中 事后监管等措施。
2. 优化跨境支付结算环境。 深化跨境投资结算业务便利化改革。一是推动外汇收付及外汇管理便利化。2023 年 12 月,国家外汇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便利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三个方面提出 9 条便利 化举措。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 4 项,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将前期已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的便利化措施推广至全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 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 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 5 项,主要是拓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优化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具体包括全国推广跨境融资 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 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 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等。二是部署跨境贸易投资 高水平开放试点。2023 年 12 月,国家外汇局印发《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 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 宁波市)、海南省全域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提出在试点地区 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 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 再投资登记,建立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机制,推出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 银行直接办理模式,为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资业务提供便利。
优化跨境投资结算业务办理方式与流程。2023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 汇局印发《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 推广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推动银行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为机构、个 人等主体便捷高效办理资本项目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内容包括:一是支持银行通 过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办理资本项目业务。二是拓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办理类型, 将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服 务范围。三是明确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形式和条件要求、业务审核及档案 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送规则等。2024 年 4 月,国家外汇局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 务指引(2024 年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部分业务办理原则,增强业务可操作性, 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更加便捷高效办理业务。例如,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债转股 办理程序;新增境内企业在 A 股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方股东参与认购业务 办理情形等,为外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提供便利。
3. 加快政务服务便利化。 优化行政法规体系。中国持续推动行政法规“立改废”工作,及时修订和优化现 行法规及规章制度。2023 年 2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予以废止,进一步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 外资本,推动资本市场开放发展。2023 年 7 月,为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国内营商环 境,国务院印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产品质量监督 试行办法》,并对 14 部行政法规条款予以修订。
简化行政事项手续及流程。2023 年 9 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 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对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 所得信息的主要内容和方式进行了修订与简并,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公告执行。2023 年 10 月,海关总署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进行进一步精简优化,提出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线上申请;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时, 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经核实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企业 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 信息进行核验,相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
加快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2023 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托全国一体 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聚焦企业所思所盼, 着力健全政务服务制度规范、提升业务办理便捷度、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提 出建立健全办事堵点发现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体验优化机制、建立健全平台支撑 能力提升机制、建立健全效能提升保障机制等 4 个方面 13 条指导意见。2024 年 1 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 意见》,要求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强化政务服务数 字赋能、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并详细列举了准入准营、 经营发展、注销退出等涉企重点事项。2024 年 5 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对上述指 导意见进行了细化落实,要求推行企业信息变更“一次办”、企业注销“一网办”、 开办餐饮店“一体办”,并提出企业信息联动变更、企业注销平台功能优化、税务注 销预检服务等更加详细的政务服务举措。
1. 全面优化外资企业投资环境。 为更大力度吸引外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国扎实优化国内营商环境,多 措并举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不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 三中全会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 中国政府优化外商投资发展环境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
加强对外资企业政策支持。2023 年 7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 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从 6 个方面提出了 24 条举措。一是提高利用 外资质量。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 作用,拓宽吸引外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 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外 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三是 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四是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 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等。五是加大财税支 持力度。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商投资 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六是完善外商投 资促进方式。健全引资工作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 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
打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2024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 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并从 5 个方面制定了 24 条外资引 进政策细则,进一步丰富了引资促进政策举措。一是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 由化水平。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 点,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 范围,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对 外商投资吸引力。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用能保障,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三是优化 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政策措施,完善 招标投标制度,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持续打造“投资中国” 品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四是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 居留许可管理,支持国内外机构合作创新。五是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 经贸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积极推进高标准经贸协议谈 判及实施,加大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力度。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2023 年 1 月,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商务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从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便利度、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4 个方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进行全方位支持。
2. 实施更具吸引力的财税政策。 中国持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除出台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外,还针对 研发活动、进口设备、研发机构采购设备、暂时进出境修理等活动实施减税和退税政策。 加大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2023 年 3 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2023 年 8 月,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 增值税,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了专门的退税条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科学研 究和技术开发。
优化进口设备和相关货物减免税政策。2023 年 11 月,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 工作的通知》,对减免税政策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减免税手续办理、项目信 息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提出各地应主动帮助企业或其投资者严格按照所 投资项目适用的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条目填报信息,保障企业准确适用减免税 政策。2023 年 12 月,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 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的暂时 出境修理、暂时进境修理、暂时进境货物等活动实施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政策。 建立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2024 年 1 月,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资的职能作用, 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发布《稳外贸稳 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涵盖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 32 项,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了良好 税收环境。
3. 充分发挥投促活动引资作用。 中国积极举办各类展会和招商引资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多投资机遇,共 享中国开放发展红利。打造“投资中国”品牌。2023 年,商务部开展了“投资中国年”招商引资系列活 动,先后举办启动仪式、主旨论坛和高峰会议等活动,并举办了多样化的地区专场活 动,全年共主办重点活动 20 场,带动各地配套活动 600 余场,促成大批重大项目签约。 2024 年,继续开展“投资中国”系列活动,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以更大力度 吸引外商投资。 推动重大展会平台建设。2023 年,中国政府积极链接全球投资资源、举办各类 经贸展会,发挥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进 口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投资促进作用,开展项目对接、招商推介等多样化的招商 引资活动,广泛吸引全球外商投资企业参会,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华投资提供桥梁和 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