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创债在专项债券产品上有哪些探索?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5/04/25 13:34

我国科创债市场起步于 2016 年,在专项债券产品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包括双创债、科创公 司债、科创票据、高成长债,目前以科创公司债、科创票据为两大主流品种。

1.双创债

双创债自 2016 年开始试点,2017 年正式落地。2014 年 9 月,时任总理李克强在达沃斯论 坛开幕式上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双创债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2015 年 12 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 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2016 年 3 月,全国首批创新创业 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发行,3 只债券的发行人均为新三板挂牌公司。2016 年 6 月,证监会成 立双创债券专项小组,统筹推动双创债券试点发展。2017 年 7 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两类主体可以发行双创债,此外,意见还明 确了债券属性、发行主体、发行条款设计等,双创债正式落地。 主体认定上,双创债的支持对象为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主体或债项评级 AA+及 以上的产业类企业、园区经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主体也可发行双创债。创新 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 的中小型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就本公司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 露。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监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 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 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 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根据上交所 2020 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除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创 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以外,双创债也允许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达到 AA+或以上 的产业类企业、园区经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公司, 进一步扩大了双创公司的融资渠道与双创债的发行主体范围。

募集资金用途上,除创新创业公司外,其他发行人发行双创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确定用于支 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 70%,具体用途包括:1)通过直接投 资或基金投资等方式,对创新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2)用于为创新创业公司提供服务的 园区经营或基础设施建设等。 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可以设置转股条款。2017 年 9 月 22 日,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 及中证登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双创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 非挂牌企业。《实施细则》明确了转股流程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此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发 行的带有转股条款的双创债,在转股时可以减免股份登记费用及转换手续费。转股条款的 设置,为科创企业提供了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有助于满足发行人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同 时,投资者也可以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

2.科创公司债

2021 年科创公司债在双创债基础上开始试点,政策支持不断加码。2021 年 3 月,沪深交 易所引导优质企业在双创债框架下发行科创用途公司债券,首批试点发债的主体包括中国 诚通、国新控股、深创投、TCL 科技等。2022 年 11 月,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 《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鼓励央企、央企产业基金和创投基金、 央企子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探索取消科创公司债券注册额度限制、按一定比例 豁免科创公司债纳入有息负债统计等事项。2023 年 4 月,证监会发布《推动科技创新公司 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从优化融资服务机制等五方面共提出 18 项工作举措,其中包 括实行科创企业“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 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提高了科创债的审核效率。2024 年 12 月,沪深交易所修 订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适当拓宽科创公司债中科创投资类、科创孵化类发行人主体范 围,完善科创企业类发行人评价指标,提高了对研发投入金额和研发成果转化的要求,进 一步加强对科技创新融资的精准支持。 主体认定上,科创公司债发行人包括四类,分别是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 和科创孵化类公司。与双创债相比,科创公司债对发行人的资质要求更强调“科技创新”, 明确了四类企业可以发行科创债,并设定了差异化的指标要求,具体如下:

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发行人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 金额在 8000 万元以上,且原则上相关成果所属主营业务板块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或者毛 利润占比达 30%以上; 2)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 50%以上; 3)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30 项 以上,或者为具有 50 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科创孵化类的发行人科创属性要求相对宽松,但对募集资金用 途有所约束: 对于科创升级类发行人,应为募集资金用于助推自身或者相关科创领域升级现有产业结构, 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领域 产业加快发展的企业。

对于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应为从事科技前沿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 创新领域投资,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企业创新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1)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属于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 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发行人或有关子公司累计 创投业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累计总收入(含投资收益)超过 30%; 3)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具备丰富权益投资经验,拥有完整的“投融管退” 业务流程,且近三年成功退出项目不少于 3 个。 对于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应为信用状况良好,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科 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 募集资金用途上,科创升级类债券、科创投资类债券以及科创孵化类债券要求募集资金投 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 不得超过 30%。发行人可以通过研发投入、项目建设/并购/运营、对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研 发平台建设等多种形式将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也可以偿还对应的有息债务。

3.科创票据

2022 年科创票据落地,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支持科创企业融资的专项品种。2022 年 5 月 20 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升级推出科创票据相关事宜的通知》,将科创类融资产品工具箱 升级为科创票据,鼓励科技创新企业新增注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完善发行人科创票据新 增注册及既有额度管理,并开辟对应的注册评议“绿色通道”。 科创票据分为主体类和用途类两种产品,发行要求如下: 主体类科创票据:要求企业具备至少一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 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等科技创 新称号。 用途类科创票据:适用于非科创企业,要求募集资金中应有不低于 50%的部分用于支持科 创相关领域,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支持领域应符合“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 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相关文件要求。包括:1)直接用于科创领域项目建设或偿还对应存量债务,如科创类项目投入和研发、相关领域 产业链支出、科创平台搭建等; 2)直接用于产业园孵化项目建设或创业孵化基地运营; 3)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方式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4)支持具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科技 创新称号的子公司发展。

在科创票据的基础上,2023 年交易商协会推出混合型科创票据,实现股债联动,更加适配 科技型企业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2023 年 6 月 16 日,国常会审议通过《加大力度支持 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提出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的不同需求,进一步 优化产品、市场和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为 了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股性资金不足的问题,2023 年 7 月,交易商协会推出了首批混合型科 创票据。2023 年 10 月 19 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 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的产品界定、运作模式、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等事项。 与科创票据类似,混合型科创票据既适用于科技型企业,也适用于非科创企业但有股权投 资需求的优质主体。混合型科创票据的发行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科技创新称号的科技 型企业,发行人应至少具备一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二是行业地 位显著、市场认可度高、主体资质优良具有股权投资需求的企业,包括央企及子公司、民 营企业以及优质地方国企等各类主体均可注册发行混合型科创票据。 募集资金用途上,混合型科创票据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不低于 50%。募集 资金可用于具有科技创新称号的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可用于投资科技型企业的股 权,对标的公司实现控制或参股,以及通过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且基金需满足合规 性要求。 混合型科创票据的亮点在于兼具股债属性、条款设计较灵活。发行人可设置财产权质押、 浮动利率挂钩企业财产权收益、本息分期偿还、转换企业股权或基金份额等条款,匹配企 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特征和融资需求,并给予投资者额外收益空间。根据交易商协会, 混合型科创票据发行期限应在 3 年及以上,可为“N+N”期限结构,符合科创企业投资回 报周期较长的特点。

4.高成长债

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均有推出高成长债,但落地时间和产品定位存在差异: 交易商协会于 2021 年推出高成长债,为科创票据的前身。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坚持创新在 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在扶持“专 精特新”科创企业的背景下,2021 年 3 月,首批高成长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 发行,包含科伦药业、新希望集团、天士力集团、美的集团 4 家企业,发行人均拥有一项 或多项科技创新称号。 主体认定上,高成长债主要支持成长创新型企业,发行人或子公司应具备相应科技创新称 号,或满足其他规定的条件。发行人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并满足 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发行人本部具有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称号之一; 2)发行人本部不具备上述科技创新称号,但子公司具有上述科技创新称号之一。如果发行 人本部或其子公司不具备上述科技创新称号,但具有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称号, 且将不低于 30%的募集资金用于本部或其子公司相应的典型场景,也可发行高成长债。

募集资金用途上,发行人本部具备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子公司具备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 应将不低于 30%的募集资金用于其专精特新“小巨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余部分 可用于发行人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本部或其子公司具备除专精特新“小巨人”之外 上述称号的,应将不低于 30%的募集资金用于本部或其子公司的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研发 或穿透用于偿还对应有息债务,其余部分可用于发行人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上交所于 2023 年推出高成长产业债,但对发行主体科创属性未做明确要求。高成长产业债 重点支持业务稳健增长、发展前景较好、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等特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2023 年 1 月,首单高成长产业公司债券落地发行,为广东羚光私募债。2024 年 3 月,南山集团发行首单民企高成长产业债,此后,特变电工、红狮控股、小米通讯、 山东宏桥也相继发行民企高成长产业债。2024 年 11 月,中国电气装备发行首只央企高成 长产业债。交易所对高成长产业债的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用途未做明确要求,从实际发行 来看,高成长产业债大多同时贴标科技创新公司债。

我们对四类科创债品种的发行主体条件、募集资金用途要求进行对比: 主体条件上,科创公司债、科创票据对企业“科创属性”的要求最明确,但也有一定灵活 性,允许非科创类企业发行债券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双创债侧重于“创新创业”,而科创公 司债、科创票据更偏向于“科技创新”,科创公司债对科创企业类发行人提出可量化的指标 要求,包括研发投入金额、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发明专利数,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情 况。主体类科创票据则采用科技创新称号衡量发行主体经营与科技创新的关联度。高成长 债方面,银行间高成长债与科创票据一脉相承,要求类似,也考察科技创新称号。交易所 高成长债无明确指引,或在现有科创公司债框架下进行考察,发行门槛可能更加灵活。 募集资金用途上,要求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在 30%、50%、70%不等,科创公司债要 求比例较科创票据更高。双创债方面,除创新创业公司以外的发行人发行双创债,募集资 金确定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 70%;科创公司债方面, 对于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科创孵化类主体,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 应当不低于 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 30%;科创票 据方面,用途类科创票据要求募集资金中 50%以上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高成长债方面, 发行人本部不具备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银行间高成长债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 新的比例不低于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