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债概念、分类与新政内容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5/09/18 12:40

科创债新政推出,五方面安排加快构建债券市场“科技板”。

科创债,概括来讲,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以及将募集资金用于支 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债券。 2021 年 3 月,沪深交易所启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工作。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是在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简称“双创债”)框架下,聚焦科技创新、瞄准科技前 沿领域而推出的创新债券品种,其募集资金将通过直接投资或设立、增资于创 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股权,重点 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科技等科技创新领域企 业。 2022 年 5 月 20 日,沪深交易所发布科创公司债业务指引(简称《指引》),明确 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同日,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升级推出科创票据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提出支 持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主体类科创票据、支持非科创企业发行用途类科创票据。 在城投市场化转型、再融资逐渐收紧等背景下,科创债的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 在 2023 年以来迅速攀升,逐渐成为有关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工具。同时,科创 债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当下政策支持的 方向之一,市场规模持续扩容。

按照债券种类的不同,科创债可以分为科技创新公司债和科创票据。两者的不 同之处主要在于审核机构、债券品种、发行期限以及发行主体要求等方面。与 科创票据相比,科技创新公司债的债券品种更少,发行期限更长,对于科创企 业的认定和资金用途的要求也更为宽泛。2025 年 5 月新政后,银行间市场新发 科创类债券统称科创债,不再称科创票据。

科技创新公司债方面,按照发行人的不同,进一步可分为科创企业类、科创升 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不同类别的发行人需要满足不同的发行条件 和募资用途限制: (1)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并符合三项情形之 一。支持和鼓励“科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国家有关部委认定 的科技型样板企业,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具有明 确依据的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2)科创升级类:要求募集资金用于助推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 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 快发展的企业。 (3)科创投资类:包括两类主体,一类是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 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另一类是主体或债项评 级在 AA+级及以上,报告期内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总收入超 30% 的企业。 (4)科创孵化类:主体评级为 AA+及以上,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科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

对于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三类发行人,《指引》明确要求所发 行科创债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不低于 70%,其中,用于产业园 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的比例不得超过 30%。 科创票据方面,一般可以分为用途类和主体类。主体类科创票据发行人需具备 至少一项科技创新称号,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 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 景)等。用途类科创票据募集资金中应有不低于 50%的部分用于支持科创的相关 领域,支持领域应符合“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相关文件要求。

科创债新政迅速推出,加快构建债券市场“科技板”。2025 年 3 月 6 日两会主 题记者会上,央行提出将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4 月 25 日,中央政治局 会议再次强调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5 月 7 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 上,央行推出十项措施以加大宏观调控强度,其中一项为“创设科技创新债券 风险分担工具”,同日,央行、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 宜的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 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举措,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 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 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规则。至此,债券 市场“科技板”相关政策和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关于此次新政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拓宽科创债发行主体范围及募集资金投向范围,新增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 机构。《公告》指出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 (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 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交易所层面,新增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主体,从而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的 优势。交易商协会层面,此次通知拓宽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并新增支持私 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股权投资等机构及其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 (2)优化完善科创债发行条款,便于匹配资金使用需求。《公告》中指出发行 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具体到交易所与 交易商协会层面,鼓励发行人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发行条款,并在发行方 式和期限结构等方面进行相应创新。 (3)优化科创债发行审核安排,简化信息披露要求,提升融资效率。《公告》 中指出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 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 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交易所与交易商协会方面,进一步落实相关要 求,简化相关流程。 (4)鼓励引导加大对科创债的投资力度,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公告》中指 出各类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 可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指数以及与相关指数挂钩的产 品。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层面,要积极引入“承销+做市”模式。组织做市商为 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建立承销、做市联动机制。同时加强一 二级市场联动,提升债市流动性。 (5)完善科创债风险分担机制,助力提升市场认可度。《公告》中指出,完善 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可根据自身风险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 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 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交易商协会层面,提出加大政策性工具支持 力度,发挥相关区域增信机制。通过完善信用配套机制,降低债券发行成本, 帮助科创企业获取低成本资金以支持其长周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