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的科研与生产管理,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保健食品,是指特制用于补充人体某一或者多种营养素或者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且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3.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的内容。
4. 保健食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应当有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5. 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真实、准确,并且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企业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且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记录进货查验情况、销售情况等信息。
7. 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生产条件和技术力量,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2.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3. 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并且应当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5. 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留样,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6.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记录进货查验情况、销售情况等信息。
7.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1. 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环境和设备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2.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确保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3. 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且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4. 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且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记录销售情况等信息。
5. 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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